唐逸敏律師 案例
罪與非罪,看似一字之差,但在法律認定上卻往往錯綜復雜難以分辨。前些年,A縣某農場職工醫院院長B在與一醫藥公司的業務往來中,要求對方從利潤中讓出一些來返還醫院,并用于職工福利獎金。2002年4月,該農場職工醫院及院長B,被當地檢察機關以涉嫌單位受賄罪立案偵查。唐逸敏律師受聘擔任B的辯護人后,發現被告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和目的。為了尋求真相,唐逸敏不僅仔細查閱了厚厚兩大本案卷,并且十多次往返于上海市區與A縣之間,不管是刮風下雨的黃梅季節,還是寒風刺骨的一月天氣,每一次都是天不亮起床趕往碼頭乘首班船、天黑坐末班船回滬。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查閱卷宗,走訪有關部門和證人調查取證,幾經周折終于找到了有力的證據和突破口。庭上,唐逸敏仗義執言,據理力爭,指出醫院及B的行為只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尚不構成單位受賄罪。但是,一審法院未采納唐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仍判處醫院及其原法定代表人B犯單位受賄罪。被告人B不服,依法提起上訴。同年12月27日,經二審開庭審理,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還重審。2003年1月,唐逸敏律師再次擔任B的辯護人,為再審案件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2003年2月10日,被告人B終于拿到了沉甸甸的無罪判決書,當他離開被關押長達近十個月的A縣看守所時,無法掩飾其內心的激動,滿含熱淚緊緊握住律師的手,由衷感謝律師為他所做的一切。同時,也對法院最終對其作出的公正判決表示感謝。盡管,這是一份遲來的公正判決,但是,這畢竟體現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同時,也充分體現了我國律師在加快民主與法制化建設的進程中,維護法律和人權的尊嚴所起到的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這也是唐逸敏律師20年執業生涯中,被告人最終被宣告無罪的經典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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