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師事務所贏得首起追討風險代理費案
日期:2007-06-14
作者:李鴻光 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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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以“風險代理”的名義收取服務費,曾引來頗多爭議。去年12月,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聯合頒布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了風險代理的收費形式。近日,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對“滬上首起追討風險代理費案”的一審判決,從法律上認可了律師“風險代理費”的合法性。
追討風險代理費案的原告是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2006年1月5日,該所與一家公司訂立律師代理訴訟合同,由該所指派律師代理該公司處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雙方約定先交納基本律師代理費2萬元,在案件結束后再按照約定交納一定比例的風險代理費。同年9月2日,該公司向該所出具了一份終止委托函,表示:因案件復雜法院一時難以下判,考慮將以其他途徑解決,不再委托律師擔任該案件的訴訟代理。該律師事務所則函復:已完成了合同約定的訴訟代理義務,不能終止委托。由于對方不肯支付當初約定的律師風險代理費,紹剛律師事務所提起了訴訟。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代理合同于法不悖,是收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