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國跨境電商現狀與發展
1. 跨境電商的定義與特點
跨境電商,即跨境電子商務的簡稱,關于跨境電商的定義,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尚未明確。從目前學界或行業的理解來看,跨境電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跨境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手段達成交易的跨境進出口貿易活動。狹義的跨境電商特指跨境網絡零售,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跨境支付結算、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貿易新業態。
跨境電商具有以下三大特點:
(1)直接性
過去傳統的國際貿易要通過出口商和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以及境內和境外企業分段流通,多道中間環節后,才能到達最終消費者手中。而跨境電商通過外貿B2B,B2C平臺,能夠實現境內外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直接聯系,買賣雙方直接產生交易。相較于傳統的國際貿易,跨境電商具有直接性這一顯著特點。
(2)小批量
相較于傳統國際貿易中的大批量進出口,跨境電商因為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故此跨境電商的批量可以很小,甚至可能只有一件商品。小批量是跨境電商的又一顯著特點。
(3)即時性
傳統國際貿易交易模式在信息發送與接收之間,存在很長一段不確定性的時間差。跨境電商中大量使用即時通訊技術,使得信息交互通過網絡傳輸實現了即時性,發送信息與接收信息幾乎同步,就如面對面交流一樣。
2. 我國跨境電商的現狀
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催化商業行為習慣的改變,包括消費習慣的改變和產業基建層面的提升,促使全球電商產業整體效率和電商滲透率的進一步提升。
根據海關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總額1.69萬億元,增長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同比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同比增長16.5%。
與此同時,國家政策層面出臺了一系列促進跨境電商穩步發展和產業升級的政策意見,重點包括企業稅收減免、行業監管、外貿創新發展等方面,為跨境電商帶來眾多利好,使得跨境電商可以合理規劃供應鏈,相關配套政策提供數據支持促進企業報關信息化并簡化申報,海關監管創新也為跨境電商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通過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管理平臺驗放進出口清單達24.5億票,同比增加63.3%。整體來看,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行業市場火熱,其中出口市場實現加速發展,增速超過40%。
3. 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趨勢
(1)跨境電商的地位將愈發重要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均購買力也在不斷提升,在線支付與全球物流配送也日趨成熟,這些因素都將有力的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從而使得跨境電商在整個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2)行業政策愈發有利于跨境電商的發展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跨境電商的發展。我國已陸續設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達105個,保稅區超百個。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擴至22個海關,海關通關速度進一步加快。相信國家將進一步出臺有利于跨境電商發展的行業政策,從而推動跨境電商行業進一步發展。
(3)跨境電商中進口比例將進一步擴大
我國跨境電商貿易中,雖然出口占據了主導地位,但近年來,進口的比重不斷增加,2014年進口占比為13.3%,2015年進口占比為16.8%。2019年進口占比增加到了23.5%。隨著國內消費者對海外高品質商品需求的不斷增長,跨境電商貿易中的進口比例將進一步擴大。
二、 跨境電商海關監管
1. 跨境電商海關政策發展
跨境電商屬于新興的貿易方式,我國傳統的海關監管模式對于跨境電商沒有特別的規定,2014年之前,跨境電商商品主要通過一般貿易、個人郵遞物品等方式進口。其中一般貿易(海關監管代碼0110)方式進口,適用于企業對企業(B2B)的交易,通常是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統一采購商品后,在中國境內銷售。而個人郵遞物品(包括快件)方式進口模式,原本僅適用于親友間相互饋贈的物品或其他個人物品(C2C)進口,因當時海關并沒有針對跨境電商的特別規定,從境外直接寄送給消費者的商品也采用這一方式進口。
2014年2月海關總署2014年第12號公告正式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 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
2014年7月海關總署2014年第57號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
隨著海關總署2014年第12號公告及第57號公告的公布,自此,跨境電商有了自己單獨的海關監管代碼。
2016年3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該通知規定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并規定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及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在限值以內進口的商品適用的稅收政策。同時要求進口商品需向海關提供交易、支付、物流“三單”電子信息。這一通知使得跨境電商進口享受有別于其他貿易方式的特殊監管與優惠稅收政策。
2018年12月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中的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稅收征管、場所管理、檢疫、查驗和物流管理及退貨管理作出了系統性的規定并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參與者各自的責任
2. 現行進出口監管模式
監管方式代碼 “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1210”監管方式用于進口時僅限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監管方式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 “保稅電商A”。適用于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一線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
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一、 跨境電商海關監管存在的問題
1. 監管屬性
直購進口模式下,境內消費者通過網絡電商平臺下單購買商品后,商品從境外直接配送到消費者手上。對于該類進口模式的商品海關按照個人自用物品監管爭議不大。而網購保稅模式下,該類商品從境外運入保稅區時并沒有確定境內消費者,其以整批商品運輸入境在保稅區存放銷售的形式與一般貿易進口差異不大。對于網購保稅模式下商品究竟是按照貨物還是物品監管,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監管屬性的爭議直接影響到海關監管模式以及相應監管措施的適用。
2. 申報義務主體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是按照個人物品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進出境物品的申報義務主體應是該物品的所有人即境內消費者。但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規定境內消費者僅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款的納稅義務人。而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則負有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也就是說,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對于申報義務主體與《海關法》相關規定是不一致的。
3. 申報行為的界定
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直購進口模式下,郵政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的委托,在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上述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行為是否系申報行為?如系申報行為,則可根據《海關法》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申報不實行為予以處罰。如非申報行為,則公告中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缺乏法律法規支撐而顯得處罰依據不足。
4. 安全準入監管職責
與消費者印象中進口商品品質過硬相反,實際上進口商品的質量不容樂觀。根據海關總署下設的跨境電商商品質量安全風險國家監測中心發布的數據,在對123批線上監測跨境電商進口嬰童用品進行的監測中,發現質量安全不合格30批,不合格率24.39%。據深圳海關統計,2019年深圳海關共檢出不合格進口消費品245批,涉及進口嬰童用品、服裝、小家電、一次性衛生用品、汽車等,不合格項目包括安全標識不符、pH值/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機械安全不合格、電氣安全不合格等。海關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列入法定檢驗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對非貿易性質的物品則免于檢驗。且根據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規定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進口政策的商品,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這就導致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進口政策的商品不實施質量安全監管。雖然公告同時規定例外情況,即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但這樣的規定不免給人以亡羊補牢之感。
5. 違法行為及稽查
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規定對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海關按走私違規處理,但《海關法》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并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此外,根據《海關法》第四十五條及《海關稽查條例》第二條海關只能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進行稽查。在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進口政策的商品,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的情況下,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支付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企業并非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故對于上述企業海關并無權稽查。
二、 跨境電商制度建設建議
1. 明確監管屬性
建議對直購進口模式下進口商品,海關按照個人自用物品監管。對于網購保稅模式下,以整批商品運輸入境在保稅區存放銷售的形式與一般貿易進口差異不大。建議對其在一線進境環節按照貨物監管,在二線出區環節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限度范圍內的按照物品監管。
2. 明確申報義務主體及代理人
明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義務主體為該物品的所有人即境內消費者,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則為申報代理人。明確消費者的申報義務,包括但不僅限于對訂單信息、申報數據最終核對確認的義務。申報代理人只有在消費者最終確認后才可代理消費者向海關申報。
3. 明確行政相對人和申報行為
明確將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納入到海關行政相對人范疇內,并將上述企業納入到海關稽查范圍內。將上述企業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行為明確為申報行為,并要求企業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的期限保存相關數據,以利于事后海關稽查。
4. 建立追溯體系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明確跨境電商企業應建立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通過信息化手段追蹤商品的來源與去向,實現責任可究。從制度上倒逼跨境電商企業把好商品質量關,從而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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