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對于實力不強的企業很容易發生資金鏈斷裂,繼而引發裁員、倒閉等現象。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已然沒有爭議,對于信托業務而言,如何適用,仍需結合不同項目分情況研判。筆者就疫情背景下如何處理信托項目違約問題進行闡述,以期拋磚引玉。
一、疫情對信托項目的影響
2020年2月12日,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投信托”)發布的一則“中建投信托安泉404號(杭州美好)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安泉404號”)重大事項報告稱,因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借款人杭州美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美生”)和保證人美好置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好置業”)受到一定程度影響,信托計劃可能出現延期分配。
綜合中建投信托產品公告,安泉404號出現延期的原因:一是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住宅銷售回款不夠:目前受疫情影響銷售延緩,同時杭州美生開工延遲,現已歸集的銷售回款僅能覆蓋部分信托貸款本息,其他部分由美好置業及子公司統籌調撥;二是擔保方位于武漢,資金歸集和劃撥受到影響:目前美好置業統籌資金分散于湖北省的多個子公司銀行賬戶,受疫情影響湖北省全面封城且交通停運,導致公司員工無法到崗,統籌資金無法歸集,鑒于湖北交通恢復時間尚不確定,資金歸集可能因此推遲。
疫情期間,信托產品發行規模和成立規模出現下滑,存續產品也可能因此受到影響。筆者相信,此類情況的發生不在少數。信托計劃對外投資所涉融資人或交易對手,可否以疫情為由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延期履行或減輕、免除合同責任,需從法律規定、司法審判觀點、合同約定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二、新冠肺炎疫情的定性與司法審判觀點
1、新冠肺炎疫情定性
信托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委托人或投資人與信托公司之間的關系,即信托產品端的法律關系。信托計劃的設立、管理運營等受《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而在投資端或資金運用端,信托公司與融資人或交易對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合同關系,且視具體投資類型或標的不同,進一步受《合同法》等特定類型法律法規的約束。
疫情對國民生活、經濟等各方面造成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各地司法審判機構也相繼出臺疫情期間的審判指導意見(見附件),明確本次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及審判觀點
值得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雖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但不意味著任何合同均可據此要求解除、減免合同責任或延期履行?!逗贤ā穼Σ豢煽沽Φ倪m用及法律后果的規定可概括如下:
| 條款 |
適用前提 |
法律后果 |
| 第九十四條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
由此可見,不可抗力可導致合同責任的部分或全部減免,或者導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其適用應把握相應前提條件:(1)不可抗力與影響合同履行之間需存在因果關系;且(2)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應達到相應的程度。
本次疫情與2003年非典疫情具有諸多相似性,非典期間,最高院曾經出臺《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規定,對非典期間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該規定現已失效廢止,但仍對本次疫情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借鑒意義。本次疫情期間,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陸續出臺審判指導意見或解答,對疫情期間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并對審判觀點進行釋明,其中,便包括對疫情項下不可抗力適用的論述。各地方高院相關審判指導意見的觀點與最高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觀點一脈相承,如上海高院于2020年2月8日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备鞯胤礁咴簩Σ豢煽沽m用的審判觀點可歸納概括如下:
(1)優先考慮合同約定
如江蘇高院發布的《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當事人就相關責任、損失承擔有明確約定的,除法律、法規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當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擔等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按照公平、誠實原則進行處理
如浙江高院民二庭發布的《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明確規定,在商事糾紛的處理中,既要體現鼓勵交易的原則,維護交易安全,穩定交易預期,嚴格合同解除的條件,防止違約方濫用不可抗力抗辯,損害守約方合同利益,又要貫徹公平原則,綜合考慮疫情對于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
(3)當事人可據此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各高院指導意見均明確了疫情定性的不可抗力性質,理論上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情勢變更的適用范圍。但鑒于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相似,疫情項下可參照適用情勢變更。如湖北省高院民二庭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為由訴請變更合同,可以類推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
相較于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適用要求相對更低,除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外,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也可適用情勢變更;且不同于不可抗力減免合同責任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適用情勢變更還可主張對合同進行變更。
(4)審查疫情與影響合同履行間的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
因疫情對合同影響的程度不同,可歸納一般合同項下不可抗力的適用要點:
| 影響程度 |
操作建議 |
| 對合同無影響 |
難以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建議協商處理。 |
| 有一定影響 |
原則上不適用不可抗力,可根據公平原則主張就影響或損失在合同當事方之間分攤。 |
| 導致明顯不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
適用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
| 適用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
|
| 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
三、可否主張投資協議的解除或責任減免
1、“不可抗力”的條款約定
鑒于信托文件多為格式文本且其規定較為完善,無論是產品端的信托合同還是投資端的投資或貸款協議,相關協議一般會約定:(1)“不可抗力”條款,例如“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合同簽訂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瘟疫、戰爭、政變、恐怖主義行動、騷亂、罷工以及新法律或國家政策頒布或對原法律或國家政策的修改等?!保?span>2)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與通知程序,例如“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盡最大努力減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協議明確要求的時間內提供事件發生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或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并達成書面協議?!保?span>3)不可抗力條款適用的法律后果,例如“如果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項下之各項義務,則該方對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承擔責任,但該方遲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后發生不可抗力的,該方對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能免除責任。”
在投資或貸款協議明確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的情況下,交易對手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減免合同責任的,應優先適用協議約定。具體而言:(1)協議一般會明確不可抗力的適用前提,如“不可抗力發生在合同簽訂并生效后”、“遲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責”;(2)交易對手應履行通知義務,否則不可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或交易對手應承擔遲延通知導致的損失擴大及由此對合同相對方造成的損失;(3)交易對手應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負有舉證或證明責任,包括證明合同受疫情影響以及解除或減免合同責任的必要性等。
2、不可抗力在信托投資端的具體適用
信托計劃投資或貸款協議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或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情況下如何根據法律法規進行主張,應按照司法審判觀點進行處理:
(1)應慎重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疫情被司法界普遍認定為“不可抗力”,但能否適用《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達到減免當事人責任或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各地法院對此均采取較為慎重的態度。參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表的《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文章觀點,明確提及“正確適用法律關于不可抗力構成條件的規定,從嚴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鄙虾8咴赫n題組發布的《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也對此進行了強調,“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堅持合同嚴守原則,鼓勵合同按約正常履行。三是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合同解除問題。四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原則。”如前所述,疫情項下也可參照適用情勢變更,而對于情勢變更的適用,審判觀點亦較為慎重,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也明確規定,“對于上述解釋條文(情勢變更),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span>
適用時,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具體區別如下:
|
|
不可抗力 |
情勢變更 |
| 構成要件 |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一般包括自然災害(臺風、地震等)、政府行為(征收、征用等)、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疫情等)。 |
不能預見、非不可抗力、不屬于商業風險,一般指意外事故、戰爭爆發、國家經濟政策及社會經濟環境急劇變化等重大的異常變化。 |
| 履行結果 |
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 |
合同可以履行,但強行履行將導致對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 法律后果 |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
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處理。 |
| 主張途徑 |
屬于法定免責事由,不能排除適用。 |
必須由法院/仲裁機構裁決。 |
| 損失承擔 |
實際上由相對方承擔。 |
雙方根據公平原則分擔。 |
(2)不可抗力的適用應滿足必要前提條件
如前所述,信托投資或貸款協議一般會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前提。法規上對此也有相關規定: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在規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印發的《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強調“對于本次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可以推定當事人在締約時,對疫情這一特定事件及其變化和后果已有預判,故原則上對當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主張不予支持。當事人在疫情發生前已經遲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應對合同有直接、重大影響
如前所述,新冠肺炎疫情雖然構成不可抗力,具體合同項下的適用仍需結合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進行判斷。需考量疫情與合同履行的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根據司法審判觀點,一般要求:1)疫情對合同造成“直接”的影響,如疫情僅對合同造成較為間接的影響,較難適用不可抗力。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非典時期的裁判觀點,其在(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判決中的認為“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2)疫情對合同的影響應當達到一定程度。如江蘇高院發布的《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適用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span>
(4)合同責任主要為金錢給付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網發布《新冠肺炎疫情下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及建議》,文章觀點認為,對于融資借貸類合同,鑒于該類合同的主要義務為“金錢給付”,新冠肺炎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金錢給付”之間無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通說認為,該類合同無法主張不可抗力之抗辯。無獨有偶,上海高院課題組發布《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也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對于金錢債務發生履行障礙的,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對于金錢給付義務,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會影響金錢債務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場延期開市等特殊情況,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張免責。
綜上可知,交易對手如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減免合同責任的,需根據合同具體約定,考量疫情與合同履行的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根據公平原則進行判定。其中,對于(1)已存在延期履行或違約情形的,或(2)主要合同義務為金錢給付義務的交易對手而言,較難適用不可抗力。
因投資標的及合同類型的不同,不可抗力的適用或存在區別。信托計劃根據不同劃分標準可分為不同類型,以資產類型或資金來源為標準,信托計劃可以分為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類型;以信托財產運營方式或信托計劃對外投資方式來看,可包括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針對不同投資標的、不同類型的投資協議而言,不可抗力適用與否可參考如下:
| 分類 |
定義 |
是否適用不可抗力 |
| 債權信托 |
以債權融資的方式使用信托資金、投資于非公開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的信托。 |
交易對手主要責任為金錢給付義務(包括股權回購等),恐較難適用不可抗力;也較難主張因疫情或防控措施減免責任。
|
| 股權信托 |
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公開市場交易的股權性資產等的主動管理類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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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品信托 |
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公開市場發行交易的標準化金融產品的信托。 |
|
| 同業信托 |
信托資金來源或運用于金融同業的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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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信托 |
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托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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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信托 |
將非資金信托的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幫助委托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 |
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主要限制人員流動、場所開放;需根據合同具體分析,看是否對相關合同產生較直接、重大的影響。 |
| 公益信托 |
基于慈善目的,按照委托人意愿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信托。 |
|
| 事務信托 |
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項、代理存款等。 |
四、可否主張延期履行
信托投資或信托貸款協議一般會約定“付息/付款日”,即交易對手應向信托計劃支付利息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對前述日期,協議一般會約定:(1)相應日期為固定日期,不因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順延;(2)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的,提前到該日前的最近一個工作日;或者(3)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疫情期間,國務院及各地方政府均出臺延期復工相關規定,可能會對交易對手的付款日期產生影響。
國務院出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在此基礎上,各地政府進一步出臺關于延長假期及推遲復工的相關規定,如上海、浙江、江蘇、廣東多地均要求企業復工日期不早于2月9日。各企業甚至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員工延期復工。
上述不同延期復工期間的性質,需分別加以認定:(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春節假期至2月2日,延長期間性質為休息日;(2)各地方政府延期復工期限(一般為2月3日至2月9日),其性質應根據各地方政策加以認定,如上海人社局認為延期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屬于休息日;而廣州人社廳認為延期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7日)為正常勞動時間;(3)如企業要求進一步延期復工,該延期復工期間不應被認定為休息日。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共同發布《關于做好春節假期后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類金融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相關機構應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在信托投資/貸款協議約定了付息/付款日遇節假日或公休日順延的情況下,信托計劃的交易對手有權按照協議約定分情況處理:(1)如交易對手為金融機構,可根據春節假期順延期間(至2月2日)相應調整付息/付款日;(2)如交易對手為非金融機構,根據當地政府延期復工規定及定性,或可進一步根據順延期間(至2月9日)相應調整付息/付款日。
五、對信托公司的應對建議
鑒于疫情的影響,交易對手可能以疫情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減免合同責任或延期履行,建議信托公司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應對:
1、跟蹤協議履行進度
疫情對經濟勢必產生短期影響,且影響已逐漸顯現。對于信托計劃投資協議而言,其影響應具體分析;在此情況下,信托公司可主動對投資協議按約履行的進度進行考核,篩選出具有潛在風險的協議,尤其關注地處武漢的交易對手或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項目,提前做好處理預案、前期溝通及信息披露工作。
2、要求交易對手提供證明材料
如前所述,交易對手可能因疫情要求延期履行、減免合同責任甚至解除合同;雖然都是受疫情影響,但其主張的理由可能詳略不同、其據此主張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在此情況下,信托公司應按照協議約定,考察交易對手履行通知是否符合相關程序及時間要求,并要求交易對手就其主張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避免交易對手假借疫情之名,逃避合同責任。
3、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原則進行靈活處理
如前所述,如以金錢給付為主要合同義務的,交易對手較難適用不可抗力。在此情況下,交易對手以疫情為由提出的減免合同責任或解除合同要求于法無據。信托公司可要求交易對手按約履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與此同時,疫情對協議履行或對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確有影響,雖然不構成對合同的直接、重大影響,但在此情況下,可本著長期合作、公平原則等對該投資協議進行靈活處理;在經受益人大會或有權決定主體同意之后,對該投資協議的履行進行適當延期或調整。
六、對交易對手的應對建議
鑒于疫情的影響,交易對手為減免其合同責任或降低疫情影響,或考慮以疫情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減免合同責任或延期履行,建議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審慎評估、留存證據
如前所述,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但對具體合同而言,未必能產生解除合同、或責任減免等法律后果,是否能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減免合同責任或延期履行,應審慎考量疫情對合同的影響,是否符合前文歸納的條件。因此,企業應注意搜集、留存疫情對合同影響的相關證明材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湖北高院民二庭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此進行強調:“債務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由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責任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其舉證?!?span>
2、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適用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2)合同責任的全部或部分免除。無論以何種法律后果為目的,均需要履行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與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如當事人一方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存在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增加的風險,如江蘇高院民一庭發布的《規范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盡到合理通知義務,對方請求承擔因此增加的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的除外。”
3、積極協商、妥善處理
疫情可能對合同雙方均產生影響,各地高院發布的審判指導意見均強調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綜合考量。合同履行期間,建議就疫情影響及己方的訴求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充分的協商、溝通,及時告知相關情況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既要考慮合同條款、法律法規的適用,也要兼顧合作發展、互利共贏等商業考慮,爭取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各方均可接受的處理方案。
七、結語
概括而言,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對合同的影響需結合具體約定、疫情與影響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根據司法審判觀點,疫情如對合同履行產生較為間接的影響,或合同責任主要為金錢給付義務的,較難適用不可抗力。
信托計劃項目端協議項下,交易對手的合同責任以金錢給付義務居多,交易對手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減免合同責任存在一定困難。與此同時,交易對手主張相關訴求,應注意自身的舉證責任及通知義務。對信托公司而言,建議對信托計劃項目端協議進行主動跟蹤,既要評估交易對手適用不可抗力的可能,也要評估疫情對其實際影響、交易對手的實際履行能力,在此基礎上對交易對手的訴求采取較為靈活的方式加以處理。建議以充分協商為基礎,達成各方均可接受的處理方案,共渡新冠肺炎疫情難關。
附件:各地司法機關疫情期間的審判指導意見
| 2月5日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 |
| 2月7日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
| 2月8日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支持企業應對疫情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
| 2月8日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 |
| 2月9日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通告》 |
| 2月9日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助力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的通知》 |
| 2月10日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 |
| 2月12日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
| 2月13日 |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 |
| 2月14日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關問題的指引》 |
| 2月14日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與經濟社會平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
| 2月14日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
| 2月14日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一)》 |
| 2月17日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 |
| 2月17日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三)》 |
| 2月17日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四)》 |
參考文獻:
[1]中建投信托安泉404號杭州美好已兌付2億[新聞資訊].用益信托網(http://www.yanglee.com/Information/Details.aspx?i=75185),2020年2月17日.
[2]疫情影響波及地產信托,中建投信托一產品出現延期[新聞資訊].用益信托網(http://www.yanglee.com/Information/Details.aspx?i=75136),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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