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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所相關政策法規的梳理與評析

    日期:2012-12-14     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分所 商建剛

       (本論文由上海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一、文交所相關政策法規

到目前為止,我國出臺了6部與文交所有關的政策法規,分別是

1)《國務院關于印發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30號);

2)《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

3)2011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_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4)國務院出臺的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 (國發 201138號);

5)《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中宣發〔 2011 49 號);

6)《文化部關于加強藝術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155號。

 

二、政策法規解讀與梳理

(一)文交所發展歷程

把產權市場與文化市場結合起來,促進文化產品和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是2009年國務院正式發布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中的核心指導思想。正是在這種指導思想下,經過兩年的醞釀,2009年,國務院核批兩塊拍照,深圳和上海的文化產權交易所相繼掛牌。

2010319日由中宣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九部委共同簽發了一個重要文件——《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094號)。文件指出:對于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比較穩定的文化產業項目,可以以優質文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開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文件同時指出:積極培育流轉市場,充分發揮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等交易平臺的作用,為文化企業的著作權交易、商標權交易和專利技術交易等文化產權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進一步加強對文化市場的有效監管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各類無形資產二級交易市場,切實保障投資者、債權人和消費者的權益。

另外,2011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_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出臺,文件指出:加快培育產權、版權、技術、信息等要素市場,辦好重點文化產權交易所,規范文化資產和藝術品交易。加強行業組織建設,健全中介機構。 這也為文交所的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

正是上述三點讓中國各地的文交所如雨后春筍迅速崛起,發展至今全國正式注冊成立的文交所有30多家。 這其中由深圳文交所在2010年率先推出的藝術品份額交易更是令各地文化產權交易風起云涌。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方式,藝術品份額交易成為2011年國內最熱門、也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但是文交所也正是在這種飛速增長的同時陷入了一種“野蠻生長”狀態。

(二)交易所亂象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準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非經中央政府批準設立的各種交易場所達300多家,交易標的涉及稀貴金屬、藝術品、股權、碳排放權,以及農副產品、醫藥產品等。這些交易所質量參差不齊,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在同濟大學舉辦的“交易所規范發展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吳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國內各類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亂象”:

一是交易場所組織者放棄管理,或交易規則設計不合理,或擅自頻繁變更規則,運營模式混亂、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機分子出沒,違規炒作、價格操縱等風險事件頻發,行情波動劇烈,完全背離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初衷,淪為投機賭博者的舞臺,組織者亦牟取暴利,給市場和投資者者帶來了嚴重損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擴大市場規模,通過各種手段吸引投資公眾參與。一些未經正規合法注冊的交易場所四處誘騙投資者開戶交易;一些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臺吸收自然人參加交易,直接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某交易場所試營業一年內,客戶數量已經超過了1萬戶;某交易所的投資者為達到金卡開戶門檻,不惜舉債辦卡,日開戶量曾一度達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資金1.5億元。

三是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準,違法開展變相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將股權、文化藝術品等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和轉讓,采取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或采用期貨方式交易大宗現貨商品。如個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將不能分割的品種,份額化后集中競價交易。

四是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卷款逃跑等問題,如2008年華夏交易所數億元保證金被卷款潛逃,遺留問題至今尚未解決。

(三)政策法規規制

正是在此背景下,國務院緊急出臺了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文件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該文件重點在于整頓全國各地包括文交所在內的各類交易所的混亂發展狀態。

緊接國務院38號文而來的是中宣發〔 2011 49 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和文市發〔201155號(《文化部關于加強藝術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具體針對文交所進行了整頓。其中中宣發〔 2011 49 號文對文交所做出了具體而系統的規定。文件界定了文化產權交易的概念,規定了文化產權交易所的職能,明確了設立文化產權交易所的基本條件,完善了審批設立程序。另外,文件規定:根據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實際,原則上只允許在省一級設立文化產權交易所。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文化產權交易所。文件同時規定:設立文化產權交易所,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前應征求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意見,并經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認可。

該文件并非一味的限制文交所的發展,只是為了使正處于“野蠻增長”狀態的全國各地文交所走向規范的發展道路。文件規定:國家重點支持上海和深圳兩個資本市場成熟、產權交易基礎好的城市設立文化產權交易所作為試點,經批準可以進行文化產權交易方式探索,積累經驗,發揮示范引導作用。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在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鼓勵各地文化企業國有產權進入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和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經批準可探索采取非公開發行或其他方式進行藝術品交易。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希望以上海和深圳作為示范點,對文化產權交易進行探索。但是在國家對于這種探索進行了必要的限制,文件第六條規定:文化產權交易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 個交易日。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文化產權交易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并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 該條規定可以解讀為國家并不希望文化產權交易向證券化方向發展,而是希望上海和深圳兩家文交所在依托各自的平臺探索出新型的交易模式。

文市發〔201155號文則對藝術品份額交易作出了規定:禁止藝術品經營單位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藝術品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 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經批準的文化產權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開發行或其他方式進行藝術品交易,但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該規定可以解讀為,國家直接對藝術品拆分份額公開掛牌交易持否定態度,但是并不反對非公開發行的方式進行交易。

總得來說,國家針對目前各地“野蠻增長”的文交所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整頓,但其整頓的目的并不是要扼殺文化交易這一新生事物,而是將其引導入規范有序合理的發展道路。為此國家挑選了上海和深圳這兩個資本市場成熟、產權交易基礎好的城市設立文化產權交易所作為試點,探索文交所的發展模式。

 

三、藝術品份額交易之評析

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債券等進行交易其具有為資金需求者籌集資金的融資功能、資源配置的功能、資本定價功能。期貨交易是一種集中交易標準化遠期合約的交易形式,期貨交易的最終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回避現貨價格風險充分發揮交易所的市場定價、價值發現功能。文交所發行藝術品份額進行交易將多余資金疏導到文化產業這個蓄水池里,具有一定的資源配置和融資的功能。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增加了藝術品的流動性,同一件藝術品在“上市”以后,可以給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具有一定的價值發現功能。

但是,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所都沒有統一穩定的定價機制,藝術品的估值缺乏客觀依據,沒有客觀衡量標準的估值體現決定了其漲跌無度的情勢。這為為市場操縱和投機行為提供了溫床,很容易被用來誤導和誘惑大眾進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資者的風險。另外,藝術品份額化與證券有著本質的區別。藝術品份額發售人與投資者之間是買賣關系,藝術品份額發售完成后,買賣雙方的關系即告結束,發售人不再享有對藝術品的權利,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義務,與藝術品財產權相關的收益和安全養護、損毀滅失風險隨交易而轉移給投資者,投資者與發售人之間不存在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關系。這中間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其他諸如藝術品真偽問題、文交所定位問題、藝術品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等等都需要我們進行探究。總之,目前的藝術品份額交易尚不成熟,我們對其的認識也不深入。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藝術品份額化在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資本融合,促進藝術品市場繁榮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所做的積極探索。但是,要清醒地看到當前藝術品份額交易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應當引起相關方面的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并有效防范潛在的風險問題,加快完善發行、交易機制,細化監管措施,完善法制建設,加強投資者教育,著力培育良好的市場文化,將風險控制在可測、可控、可承受的范圍之內,正確引導藝術品市場良性發展,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繁榮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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