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師力辯無罪
日期:2007-01-25
作者:宮偉 通訊員 尹東華 吉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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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原始股 ”升值神話》一案昨天下午在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以及兩名涉案被告人出庭受審,被告單位的部分員工到庭參加旁聽。庭上,控辯雙方圍繞金鑫公司以及兩被告人非法銷售“西安金園汽車”股權行為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展開激烈辯論。
昨天下午2:30,金鑫公司非法銷售“西安金園汽車”股權案在和平法院5號法庭準時開審。兩被告人旁邊的坐席上,一位身穿藍色大衣的青年男子作為被告單位金鑫公司的訴訟代表接受法庭審判。
控方: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單位金鑫公司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擅自代理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單位非法經營罪,劉東等兩被告人作為被告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具體策劃組織了在天津地區的非法經營證券活動,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
辯方:被告人的行為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的楊浩律師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金鑫公司以及兩被告人犯有非法經營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他認為,股權不等于股票,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依照法律可以轉讓,且無需中國證監會批準。被告人提供未上市公司股權的咨詢行為屬于中介性質的民事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都沒有認定“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條文。另外,本案中,金鑫天津分公司在歸案前已經購買股權44萬,且涉案“西安金園汽車”股東委托的股權,不是被告公司設立的股權。根據《證券法》197條,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刑法》修正案將“非法經營證券”行為確認為犯罪的立法本意是對不具備證券經營資質而從事經營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予以刑事處罰,而中介機構具備了股權轉讓資質,在從事未上市股權轉讓過程中違反規定,實施超范圍經營,超過傭金比例以外獲取巨額利潤等行為應由工商部門予以處罰。
綜上,金鑫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及劉東等兩被告人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