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回顧
2020年春節,一場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席卷中國大地,伴隨著突如其來的疫情,各大城市尤其是重災區武漢不同程度的出現了以口罩為代表的防護用品短缺。在這種背景下,1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下稱“吳江區法院”)緊急許可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剛松公司”)恢復經營,爭取在一周之內恢復防護物資的生產。
吳江區法院的決定一出,各大媒體紛紛點贊,最高院官微在1月29日以“硬核!吳江法院緊急許可破產企業恢復生產防疫物資”為題做了詳細報道,隨后山東威海、湖南石門等地法院也采取了類似措施。
二、案件基礎事實
通過在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檢索,并結合最高院官微披露的相關信息,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基礎事實:
1. 能夠檢索到的剛松公司涉訴判決書有28份,涉及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等多項案由。
2. 能夠檢索的剛松公司強制案件的信息有43條,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的信息有45條(不排除存在遺漏、重復案件)。
3. 因債務危機,2018年下半年剛松公司停止生產經營。
4. 2019年12月18日,吳江區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受理剛松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蘇州方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
5. 2019年12月18日,吳江區法院發布公告通知債權人在2020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3月12日召開。
三、值得考慮的幾個問題
(一)恢復經營的法律依據
雖然我們沒有看到吳江區法院決定恢復剛松公司經營的正式法律文書,但根據包括最高院官微在內的大量媒體報道,吳江區法院作出決定的依據主要是《企業破產法》第26條(下稱“26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首先,我們需要考慮的是,《企業破產法》原文為管理人決定繼續或停止營業,而不是恢復營業。
其次,根據最高院《管理人破產程序工作文書樣式(試行)》,管理人依據26條出具的文書是《關于提請人民法院許可繼續/停止債務人營業的報告》,其行文表述為“債務人繼續營業將有利于/不利于廣大債權人、職工和相關各方的利益,決定繼續/停止債務人的營業”,該文書樣式中也沒有提到管理人是否有權決定將停產企業恢復經營。
結合上述法律法規,我們可以看出作為進入破產清算后,仍處于經營狀態的企業,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管理人可以通過報請法院的方式來決定繼續經營還是停產,但對于像剛松公司這樣早已陷入停產狀態的企業,26條對于法院或管理人是否有權決定恢復經營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二)恢復經營期間的企業管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5條,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將全面接管債務人,行使包括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內的企業管理權力。
顯然,一旦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企業原有的諸如股東會、董事會等管理機構將不再擁有經營權。但對于專業性較強的生產型企業而言,如果其管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這樣的專業中介結構,管理人不論是經營能力還是時間精力,事實上都難以承擔恢復經營后的企業日常管理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破產重整程序,《企業破產法》規定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遺憾的是,對剛松公司啟動的是破產清算程序,如果不考慮將來轉為破產重整或和解的因素,最終剛松公司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面臨“死亡”。也正是基于此,《企業破產法》沒有對破產清算程序中,債務人能否自行經營作出規定。
(三)恢復經營期間的運營成本
從案件基礎事實中,顯而易見剛松公司已經歷過多輪強制執行程序,雖然我們并不清楚管理人接管時,剛松公司是否還有現金資產,但一旦恢復經營,維持生產所需的職工工資、原材料采購等必然產生成本支出。
首先,如果剛松公司自有資金能夠支付恢復經營期間的運營成本,根據《企業破產法》,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均屬于共益債務。
其次,如果剛松公司需要通過借款來維持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產生的借款,同樣可以參照共益債務進行處理。
眾所周知,共益債務在清償時將優于包括職工工資、社保費用、稅款在內的全部普通債權,并可以在破產程序中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四)恢復經營的風險防范
也許正式考慮到上述問題,在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且沒有明確的重整可能性時,管理人很少會主動提出將已陷入停產的企業恢復經營。
我們暫時沒有查到江蘇省在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但上海高院在《上海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職責指引》中規定,“管理人應當本著有利于提高債務人財產價值和債權清償比例的衡量標準,審慎決定是否實施《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不難看出,即便是對于仍在正常經營中的企業,作出繼續經營或停產決定的依據都是提高債務人財產價值和債權清償比例。
雖然在當下疫情嚴重,防護物資緊缺,剛松公司的產品可能暫時不愁銷路,但既然是經營,就面臨著虧損的風險。值得肯定的是,根據最高院官微報道,在吳江區法院的要求和主持下,管理人已經尋找到行業內的專業人員和投資者,并與相關投資者達成初步意見,利用剛松公司原有資質和車間,以及投資者帶來的設備及員工。我們相信吳江區法院和管理人都已經在與投資者的協商中充分考慮了經營風險的合理分配問題,并為債權人、債務人、投資者各方的合法權利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四、結語
孟子云“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是大非面前,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苛求吳江區法院或剛松公司管理人。而且我們也欣喜的看到,吳江區法院作出恢復經營決定前,經過了對剛松公司的實地勘察,也與相關各方進行了論證磋商,我們衷心希望剛松公司能夠盡快恢復生產,為早日平息疫情添磚加瓦。
我們同樣衷心希望,當疫情消弭后,這次破產企業“火線復工”的有益探索能夠給完善破產制度帶來有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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