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個稅法 個體戶個稅扣除標準每月3500元
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就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發布的公告中明確的。
公告就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上述個體工商戶規定納稅。
又訊 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該局和財政部下發通知,明確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還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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