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調不一”影響量刑建議嚴肅性
法庭上,公訴人打開電腦上的量刑建議管理系統,對建議被告人的刑罰量一步一步進行演算。整個過程,法官、被告人、辯護人在各自面前的顯示屏上看得清清楚楚。
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文松在近日召開的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規范化研討會上“曬”了這樣一段視頻。
“十多年來,檢察機關為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做了持續不斷的探索。”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單民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實踐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不容回避,亟待進一步規范。
量刑建議標準尚不統一
量刑建議的準確性首先要求有相對明確的量刑細則。為此,2010年2月,最高檢公訴廳制定下發《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了量刑建議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建議內容等,但是并沒有詳細的量刑標準。
“如果僅僅按照這個意見,量刑建議根本無從操作。”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勇會直言。
在這種情況下,各地檢察機關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大多數檢察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為依據,或者在此基礎上自己制定詳細標準,或者直接適用當地法院制定的實施細則。也有一些檢察機關認為,適用法院的量刑細則會削弱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因此依據自己的辦案經驗和對具體量刑情節的把握進行量刑。
張勇會認為,檢察機關自己出臺量刑規定,沒有法律依據。“這不僅有悖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構的性質,而且在實踐中會遭到法院的抵觸。”
但張勇會也承認,檢察機關以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為量刑建議依據,合法性有待明確。“畢竟這是法院系統的一個內部文件。”
提出程序方式有待規范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提出程序、幅度等還沒有統一規范,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方式、方法各地都有差別。
譬如,有的檢察院以書面形式在提起公訴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有的則由案件承辦人在出庭公訴時,當庭口頭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時,各地檢察機關對不同案件采取不同做法,量刑建議有的幅度較大,有的相對較小,還有提出明確刑期的。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陳立毅表示,不恰當地擴大量刑建議幅度,有悖于量刑建議的初衷,也難以達到法律監督效果。“量刑建議提出程序和方式的不規范,導致各地量刑建議工作難以形成統一機制,影響了量刑建議的嚴肅性。”
屢遭突襲性證據挑戰
我國現行檢察權內部配置狀況,決定了以庭審前決定為主、庭審中修正為輔的量刑建議決策模式。這種模式在實踐中卻屢遭突襲性證據的挑戰。
“一旦庭審時發生量刑證據變化,檢察機關又無法預料,公訴人只能要求休庭,然后調整量刑建議,這種情況時常發生。”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褚代忠說。
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裴文典表示,做出恰當量刑建議依靠的是庭審前全面掌握對被告人有利、不利的各種證據材料。而保證檢察機關在審判前全面掌握各種證據的基本制度,即庭前證據開示制度僅處于試點階段,尚未全面建立。
對此,張勇會呼吁,盡快建立證據開示制度,加強公訴人與律師的溝通、合作,明確控辯雙方的證據,使量刑建議明確化,防止量刑建議隨意改動。
簡易審案現量刑新問題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數據顯示,該市簡易程序案件占提出量刑建議案件的半數以上,但此類案件公訴檢察官出庭比例僅僅約占3%。
“這種情況在各地檢察機關普遍存在。”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田文莉表示,由于公訴人一般不出庭,如果庭審中量刑情節出現變化,檢察機關無法掌握,也就無法及時做出調整。“因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量刑建議如何變更,目前仍缺乏統一、規范的模式。”
為了扭轉簡易程序缺乏有效監督手段的狀況,不久前剛剛出爐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簡易程序作了較大修改,要求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率達到100%。
“這又給簡易程序量刑建議帶來了新挑戰。”田文莉解釋說,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增多,且全部要求出庭支持公訴,無疑加劇了公訴部門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公訴人員尚未完全掌握簡易程序案件量刑規范,勢必會成為薄弱環節。
如何應對這種挑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王新環提出,當前除了加大出庭力度、完善列席旁聽等措施之外,應根據檢察機關對簡易程序案件采取移送起訴時附隨量刑建議書的基本做法,切實提高量刑建議書的針對性、說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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