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征收補償中,當涉及無安置人員的宅基地遺產房時,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成為關鍵問題,常引發家庭內部矛盾與法律爭議。本文結合實際案例,對這類情況的補償利益分配進行深入剖析。
人物關系
胡父胡母(已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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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兒 |
二兒子 |
三兒子 |
四兒子 |
五兒子 |
被告胡1 |
被告胡2 |
被告胡3 |
原告胡4 |
被告胡5 |
案情簡介
胡父和胡母作為上海市浦東新區某鎮某村某號某室原安置人已去世,該房屋因工程被征收,補償總金額1,907,051.45元。征收協議安置人一欄空白,補償款匯入被告胡5賬戶。原告胡4與被告胡1、胡2、胡3、胡5作為法定繼承人,就補償款分配產生糾紛。
爭議焦點
1. 戶籍不在冊的在世立基人是否可以在無安置人員情況下享受被安置人權益?
2. 贍養義務的履行是否對征收利益分配產生影響?
3. 遺產房的征收補償利益應該如何分配?
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胡4認為,征收款均為老人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胡5戶口已遷出,且非涉案房屋戶籍在冊人員,亦非安置人員,其雖作為立基人之一,在拆遷時代表家庭簽約并領取了全部補償款,但并不代表征收補償款均歸其個人,而應當由所有繼承人對征收款進行平分。
被告觀點
被告胡1、胡2、胡3同意原告胡4觀點。
被告胡5認為自己是被拆遷人和被安置人,應享有絕大部分拆遷利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的補償安置協議載明,被安置人為空白。
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部分,因胡父和胡母已去世,無法享受土地補償,但考慮到集體經濟組織未表示反對,該部分補償款可由立基人共有,均等分割。
補償款中的房屋、副舍及附屬設施等補償,根據房屋的實際建筑和居住情況,酌定胡父和胡母老人各占40%份額,胡5占20%。
其余補償款如搬家補助費、過渡補助費、簽約獎勵費等,根據立基情況在立基人胡父、胡母和胡5中予以平均分割。而簽約獎勵費和集體聯動獎,因兩位老人已經死亡,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努力促成了在簽約期內簽約,雖然該簽約獎勵費中沒有遺產,亦應在所有繼承人間均等分割。
同時,代書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否則視為無效,因此胡父和胡母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在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一般應均等分割。部分繼承人主張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法院不予認可。現無有效遺囑且無法證明贍養差異,法院判決遺產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均等分配。
律師評析
在無安置人員的宅基地遺產房征收補償利益分配中,已經沒有明確的戶籍在冊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應遵循土地補償利益歸立基人,房屋補償利益歸房屋所有權人的原則,同時嚴格遵守法定繼承順序和遺囑效力認定規則。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家庭成員間應秉持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補償利益分配。為避免糾紛,建議在征收前明確房屋產權和繼承關系,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在征收過程中,各方應充分溝通,合理主張權益,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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