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記者 周敏
房子、票子、孩子……在這個婚姻越來越物質的年代,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簡稱《解釋三》)生效不過短短一周,便引發了社會無數爭議。
“誰付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靠結婚狠狠撈一票的時代要終止了”,“富二代嫁不得”……諸如此類的激烈言詞在各大論壇和微博上打起了“口水戰”。然而,在專業的律師看來,這些言論大部分都存在理解上的種種“偏差”。
日前,上海市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舉辦了一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及研討活動,結果本來容納100人的場地爆棚,甚至不少律師還站著聽完了全程。
涉財條款或對上海沖擊不大
參與當天導讀《解釋三》的上海律協民事訴訟委員會副會長吳衛義律師認為,《解釋三》的確出現了不少亮點,比如“親子鑒定”的問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分割”、“考慮參與還貸一方的房屋的增值部分”等問題,特別是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談到《解釋三》中不少條款涉及財產分割引發的爭論,吳衛義認為,實際上可能對上海的沖擊不是很大。據他介紹,2004年上海高院就曾針對《解釋二》有內部的指導意見,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若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該父母購房出資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這一意見實際已超前于目前的《解釋三》的第7條。
盡管《解釋三》對親子鑒定等熱點問題給出了解決辦法,但在吳衛義等律師看來,仍留下不少值得商榷之處,需要在日后的實踐運用中慢慢消化。
上海律師界持有這種觀點的律師不在少數。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冬就告訴商報記者,《解釋三》只不過是明確地給了一個規則,雖然不少內容是上海實踐審判中早已實行,但問題是很多不動產的房子可能牽涉到異地分割財產,也許換了一個地方就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現在《解釋三》的出臺也是在全國范圍內對類似的案件做出一個統一明確的法律條文參考。
“現在談《解釋三》會不會導致離婚率上升等等,都是一種空想。法律評估,還是要運行若干年后,才能觀后效。”吳冬說。
而吳衛義在解讀會上也直言,對于上海高院以往的內部指導意見中操作超前的內容,這部分日后如何進行實踐,現在不只律師心里沒底,很多法官也沒了方向,“大家都在等上海高院的指導,調子還沒定。”
房產證加名字視實情而定
《解釋三》出臺后的一周來,往上海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咨詢房產證加名的人數大大增加。
“結婚不但要有房子,而且要加名字。”這是不少人看了《解釋三》的一個觀點,也給不少人的感情帶來小麻煩。實際中,已經有因婚房出資、署名問題,一些新人的結婚計劃就此擱淺。難道,加名就真的能解決夫妻的不動產的產權歸屬問題嗎?
吳衛義舉了個例子。小剛和小紅兩人登記結婚后買一套100萬元的房子,小剛家出資95萬元,小紅家象征性的出資了5萬元,但盡管如此,小紅還是要求加上名字,小剛為表達自己的誠意,表示房子只登記小紅一人的名字。
但是,按照《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房產證上只有小紅的名字情況下,由于該房屋系雙方父母出資,故該房應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小剛占95%份額,小紅占5%份額。但是如果小剛把自己的名字也寫上去,這樣就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提及的情形,因此不能適用新司法解釋。于是,法院往往采用過去的規定,將這套房屋變成了共同共有。而根據過去的規定,共有人即使不出資,也能占得10%至30%的份額,這樣小紅占得份額反而更多了。
“這樣一來就出現很奇怪的現象,不寫名字得到的份額反而更多,寫了名字份額變小。所以,房產證到底加不加名字,還是要看實際情況來分析。”吳衛義說。
另外,若房屋價值100萬元人民幣,一方父母完全出資并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按照之前相關實施細則的規定,這種情況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如果產權登記的一方父母作了很小的一部分出資,比如1萬元,則該系征房屋則變成了根據雙方父母出資比例的按份共有。這就造成了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都爭相承認自己未在房屋中出過資,不出資的一方反而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吳衛義亦坦言,如今大部分情況下,房產證加名對于弱勢一方來說還是更為有利,但他提醒還是不要盲目地在產證上加名字,要看具體實際情況而定,此外,法律永遠是在不斷完善,“如果盲目加名字,以后若又出臺個新的司法解釋,那還是得不償失。”
他還認為,若出現既有雙方父母出資,又有小夫妻出資,產權證登記的情形,那么按照《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可以理解為僅適用于雙方父母完全出資給子女買房的情況,適用面就非常的狹窄。
孩子不配合親子鑒定一切免談
現代人的思想更開放,婚外性行為比過去更直白。于是,“親子鑒定熱持續增加”、“婚外情不斷蔓延成為婚姻最大‘殺手’”這些逼仄的社會現實,也折射出道德倫理危機——“孩子是自己的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提及親子鑒定的認定方法。吳衛義告訴商報記者,新的條款顯得更為尊重科學,平衡了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保障了一方對于子女的知情權。
但他還是指出這個條款還是有著“先天不足”。他舉了一個真實案例。案件中,方先生與妻子結婚16年,女兒小麗也已經是15歲的少女。但是方先生卻覺得,女兒長得很漂亮但壓根與自己不像。
方先生請朋友幫忙。朋友家有個與小麗年齡相仿的女兒琳琳。琳琳與小麗在玩耍時,騙小麗拔下幾根帶毛囊的頭發。之后,方先生將頭發送去親子鑒定。鑒定結果應證了方先生的猜測,小麗不是他的女兒。可是,當方先生以此向法院起訴時,卻遇上了個棘手的問題:女兒小麗不愿配合,最終案件還是以方先生敗訴而告終。
由此,吳衛義認為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提及了女方不配合的情形,而對于孩子不配合,卻沒有提及。而條款中的“必要證據”如何去證明,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存在問題,DNA報告、血型推定等證據在將來舉證中是很困難的。
婚后財產“自然增值”很難認定
我們都知道,所謂孳息,例如錢存在銀行里產生的利息,這屬于個人所有;所謂自然增值,比如結婚前買的黃金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ture/GC/quote.shtml(1839.70,-33.60,-1.79%)當時是200元一克,婚后漲到500塊錢一克了,這種也屬于個人所有。
雖然《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吳衛義卻認為,這條規定太過于簡單和原則。“自然增值”指的是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的情況下而實現的增值,一旦改變狀態投入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增值性質就變化了。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自然增值的界定卻顯得模糊。
“如果一方婚前和他人投資成立公司,買了塊土地,婚后土地大量增值,公司財報中凈資產增值很高,那么公司股權或股票的增值是否就可認定為自然增值呢?問題依然沒有解決。這一點,將來估計會大大增加律師的業務量。”吳衛義開了個玩笑。
而吳冬律師此前接受商報記者采訪時,同樣認為《解釋三》中是自然增值,還是投資收益,很難界定,在將來的實際訴訟中會引起很大爭議。
訴訟時效或讓夫妻債務成“白條”
如今,在經濟上實行AA制的家庭很多,夫妻雙方經濟獨立。可是,當配偶要求借款時,這筆錢還要不要得回呢?夫妻間的借款是否能“親兄弟明算賬”呢?
如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對AA制家庭中最容易出現的夫妻債務做出了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吳衛義認為,這條規定明確了夫妻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本應肯定,但是其要求履行債務的條件過于苛刻,即必須在離婚時候提出,換言之若夫妻雙方不提出離婚,則喪失了該筆債權的還款請求權。
這就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即該筆債務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一般債務的訴訟時效都是從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但是該類債務由于訴訟的限制,等到追索這筆債務時很有可能造成超過了訴訟時效,對于這類情況法院如何認定,還需要時間檢驗。
簽財產協議最好明確離婚形式
結婚前,男方已經買了房,婚后和女方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離婚時房子歸女方所有,那么女方就能拿到房產嗎?
如今按照《解釋三》的規定,女方就不一定能如愿了。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說,如果婚后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中注明“以協議離婚”為前提的話,最后鬧上法庭判決離婚,這份協議是無效的。
吳衛義則在研討中舉例,4年前某高院認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但當時有一部分財產還未分割,那么現在一方反悔,是否可以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呢?因此。若現在簽財產分割協議,單單只寫“離婚”為前提不夠,最好注明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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