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宋山木涉嫌強奸案二審開庭,但因涉及隱私法院采用不公開開庭方式進行審理,僅宋山木方律師甘勇明在開庭后簡單接受了媒體采訪。昨日,市檢察院二審階段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接受媒體采訪,對宋山木律師庭上提出測謊申請、新證據和辯解觀點進行回應,并表示本案證據足以證明宋山木當時違背了女方意志,應當維持原判。
【檢方回應】
宋山木方:“擄走”并非山東方言
檢察官:靠方言判斷真假依據不足
因被害人劉某證詞稱宋山木在自己不肯就范時,打電話威脅要叫“小三”擄走她。二審開庭時,宋山木的辯護律師提交兩份書面證據,證明“擄走”為安徽淮北方言,以此證明是山東人的宋山木沒有說過威脅的話。
辦案檢察官回應稱:首先,這兩份書面證明落款為兩個學校的教授,在證據形式上不合格,出具人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也不清楚。其次,兩地方言不同,劉某在做筆錄時用自己的方式表述宋山木當時的話,也無可厚非。另外,劉某的代理律師也提出,“擄走”與山東話中的“弄走”發音很相似,劉某完全有可能聽錯,以方言來判斷劉某說了假話依據不足。
宋山木方:提交單方測謊申請
檢察官:測謊結果不是法定證據種類
檢察官透露,宋山木方在開庭前向檢察院提交過測謊申請,當時檢察官已經口頭拒絕。在6月28日的庭審中,宋山木的辯護律師就此問題詳細闡述了測謊的重要性及作用,而法官也當庭進行了口頭回應: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下,測謊結果不是法定證據種類。
該檢察官表示,測謊是通過記錄被測試者在回答問題時引起一些生理參量的變化來確定其有無說謊,有科學道理但并非絕對準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未規定測謊的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測謊只能作為審查其他證據的輔助性手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檢方觀點】
該檢察官告訴記者,在當日的庭審上,被害人是否系自愿與宋山木發生性關系、宋山木和劉某之間是否“有感情基礎”、雙方是否存在“金錢交易”,是雙方辯論的焦點問題。他認為一審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證據足以證明宋山木當時違背了女方意志。
焦點1
性關系是否系自愿?
檢方:被害人情緒非常激動、憤怒和痛苦
檢察官表示,宋山木及其辯護人稱劉某是自愿與宋山木發生性關系的,但庭上檢察機關就指出,從劉某事后的反應以及相關的證人證言可以判斷她不是自愿的。被害人男朋友和同住女同事的證言和被害人的說法也是一致的。他還表示,強奸案發生沒多久,被害人情緒自然處于非常激動、憤怒和痛苦的狀態,這個時候她的講述應該是非常真實的,區別于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有選擇的講述,這從側面佐證了被害人確實被強奸了。
焦點2
是否“有感情基礎”
檢方:劉某從沒對宋山木表達過好感
檢察官稱,庭上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雙方是沒有感情基礎的。案發前,宋山木與劉某有過交往,但僅限于工作關系,宋山木甚至連劉某的真實姓名都不知道。在庭審中,宋山木也承認他對劉某只是單方面示好,劉某從來沒有對其表達過好感。事發前,宋山木是以打掃衛生為借口將劉某帶到住所的,劉某作為一名涉世未深的女性,難免會畏懼上司。
焦點3
是否存在
“金錢交易”
檢方:劉某從沒主動索要金錢
宋山木及其辯護人的觀點是,雙方發生性關系后,劉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事后宋山木通過公司財務多給了3000元,不排除性交易的可能。
檢察官透露,庭上檢方就指出,劉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只是宋山木單方面的說法。山木培訓在工資結算時多給的3000元是宋山木單方面給予的,劉某從來沒有主動索要過,所以不能認定為有金錢交易,也不能以此否定之前的強奸性質。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