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上午,市律協社會公共服務業務研究委員會在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舉辦共享單車保證金專題研討會,邀請上海自行車行業協會主任薛量先生參加,社會公共服務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馬永健律師、副主任鄭震捷律師、委員呂璇璇律師等研究會委員參加。本次專題研討會聚焦共享單車押金的法律定性以及監管規制。
會議對共享單車押金的法律屬性進行了探討。馬永健律師認為,共享單車押金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然而中國擔保法中并沒有“押金”這個概念。從法律屬性上看押金屬于擔保物權,實踐中在房屋租賃、酒店入住等方面押金廣泛使用。但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共享單車能否收取押金還值得商榷,尤其是共享單車突破傳統押金“一對一”、“小部分金額”的使用慣例,而變成“一對多”、“多倍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已突破押金的原有屬性和用途,甚至造成巨額“資金池”,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具有金融屬性,必須對其進行一定規制來防止發生大規模群體性不能返還押金而導致的社會風險。現階段從規制押金收取、使用、監管模式等入手,可以倡導共享單車企業關注商業運營本身,提高服務質量,改變商業模式,實現共享單車的有序競爭和可持續發展。如果任由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收取和支配使用押金,就會讓一些企業急功近利,甚至把共享單車作為融資平臺而根本不關心、不關注運營和服務本身,最終會釀成類似P2P的互聯網金融的資金池風險,一些共享單車運營商關閉和跑路是可以預料的,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可以預見的。
呂璇璇律師表示,如果對共享單車押金的屬性進行細分,其中部分作為擔保物權用途,另外一部分可以比照“單用途預付卡”的預付費功能進行理解。應當逐步推行第三方資金監管,去資金池化,降低風險,確保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上海自行車行業協會主任薛量表示,根據交通部《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意見,將鼓勵企業實行免押金租車,收取的預付資金需要接受監管。很有必要對共享單車押金的法律屬性進行探討,并表示將加強聯系,共同商討能否通過保險公司的信用保證險種,實現共享單車的押金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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