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系爭房屋為楊浦區私房,2021年11月被納入征收范圍,原產權人為吳某承(八十年代去世,未留遺囑),其與配偶張某丹(2020年去世,未留遺囑)共生育七個子女:兒子吳永章、吳永尚、吳永光、吳某祥(2021年初去世,與配偶劉建芳生育一子吳瑞),女兒吳樂培、吳樂瑛、吳樂佳(以上均為化名)。2021年12月,吳瑞作為簽約代表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款共計658萬元。
繼承人 |
征收前居住情況 |
贍養情況 |
搭建情況 |
吳永章 |
居住至征收 (與母親同一間) |
貼身照顧 |
自稱搭建閣樓 (無書面證據) |
吳永尚 |
居住至征收 |
照顧較多 |
- |
吳永光 |
未居住 |
一般 |
- |
吳某祥 (劉建芳、吳瑞) |
居住至2015年 |
照顧較多 |
- |
吳樂培 |
未居住 |
一般 |
- |
吳樂瑛 |
未居住 |
一般 |
- |
吳樂佳 |
未居住 |
一般 |
- |
另,征收公告發布前,各當事人曾簽訂家庭協議:“為做大征收蛋糕,考慮到吳永光系知青回滬無房困難戶,在其放棄基地房,選擇貨幣前提下,各位繼承人承諾征收補償利益分配中給予吳永光征收補償款七分之一的貨幣補償。”除劉建芳的名字為吳瑞代簽外,其余繼承人均自行簽字。劉建芳從未授權吳瑞代簽,其加入動遷群聊后也未發過言,但吳永光女兒將協議拍照發至群里后,劉建芳亦未提出異議。
爭議焦點
1、 未經授權代簽的家庭協議是否有效?
2、 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是否等于多盡贍養義務?
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吳永章、蘇宏珠、吳新蒙認為,閣樓由吳永章出資出力搭建,搭建補償應歸原告所有。三原告在系爭房屋內居住長達30年之久,吳永尚、吳永光、吳樂培、吳樂瑛、吳樂佳并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過,且被繼承人張某丹生前吳永章對其盡了全部的贍養義務,在繼承上述征收補償利益時應當多分,要求分得230萬元。因吳永光未實際居住,故家庭協議約定的征收補償款應去除與實際居住相關的款項,否則不符合正常分配規則,家庭協議應當無效。
被告觀點:
被告劉建芳、吳瑞、吳樂培、吳樂瑛、吳樂佳(我方)認為,第一,在目前的征收分割政策下,私房征收與戶籍無關,故蘇宏珠、吳新蒙無權分得征收利益。第二,吳某祥居住系爭房屋,原產權人已去世,私房征收實際上是繼承案件,被繼承人張某丹生前,吳永章、吳永尚和吳某祥均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吳永章稱其盡了全部的贍養義務,與事實不符,考慮到居住和贍養情況,吳某祥應當予以多分。第三,家庭協議中劉建芳的名字由吳瑞代簽,非劉建芳本人簽名,劉建芳不予追認,家庭協議應為無效,至少對劉建芳無效。
被告吳永尚認為,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應當確保各方當事人可以購買房屋居住,三原告分割過多,影響到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吳永尚一直居住至征收,也對母親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要求多分。
被告吳永光認為,吳永光系支邊回滬無房困難戶,各方應當按照家庭協議約定內容履行。劉建芳稱名字由吳瑞代簽,對家庭協議的內容不知情,現不予追認,不符合事實。劉建芳與吳瑞系母子關系,吳瑞為簽約代表,劉建芳的意思表示均由吳瑞代為表示,吳永光有理由相信吳瑞有權代表劉建芳在協議上簽字。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劉建芳與吳瑞系母子關系,均為吳某祥的轉繼承人,系爭房屋動遷過程中,此方主要由吳瑞出面溝通、協商;此外,吳永光女兒在家庭微信群中告知了家庭協議內容,劉建芳從未提出異議。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劉建芳知曉協議內容、吳瑞代其簽字系劉建芳真實意思表示。吳永章以違反分割常理為由主張家庭協議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確認家庭協議對吳樂佳、吳樂瑛、吳樂培、吳瑞、劉建芳、吳永尚、吳永章產生法律效力。
關于分配金額,吳永章主張閣樓系由其搭建,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納。綜合家庭協議、房屋來源、實際居住、贍養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等,酌情確定吳永章分得 120萬元,吳永光分得94萬元(家庭協議約定的1/7),吳永尚分得102萬元,吳樂培、吳樂瑛、吳樂佳各分得80萬元,劉建芳分得51萬元,吳瑞分得51萬元。系爭房屋為私房,蘇宏珠、吳新蒙并非繼承人,無權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案例評析
從本案以及許多類似案件可以看出,在征收案件中,家事代理權的標準是非常寬松的,自然家庭中父母、子女、夫妻之間代簽比比皆是,不論事前是否授權、事后是否追認,只要自然家庭中有一人簽字(即使子女已成年),法院基本都是認定協議有效的。這就提醒廣大征收居民,千萬不要隨意在家庭協議上簽字,更不能未經家庭成員同意就簽字,一定要簽字的,簽字之前務必咨詢專業律師,否則一旦落筆,悔之晚矣。
關于居住與贍養的關系,雖然法院并未直接明示,但從分配金額可以看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房間的繼承人吳永章,分得了最多的征收款,也即遺產;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但非同一房間的吳永尚、吳某祥次之,說明法院認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等同于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即可多分遺產。原產權人去世的私房征收表面上是征收,本質上還是繼承,故贍養對于征收款的分配仍會產生影響,這符合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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