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
老年人請律師需自我保護
日期:2006-08-04
作者:陶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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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打官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訴訟首先想到的是聘請律師,特別是老年人往往會把律師看成是救難的天使,因此簽訂合同,商談費用常常完全信任律師安排,他們一般只想到律師具有維權的專業技能,卻忽視了另一面的商業賺錢行為。
“協議收費”暗藏陷阱
早在2001年,本市就頒布了《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對律師的辦案收費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如果委托人不了解或不堅持要求按政府指導價執行收費,那么律師往往大多實行協議收費,這就在貌似公平的背后,設下了一個多收費的陷阱,大大提高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許多當事人事前對條款規定沒有看清、弄懂就簽上姓名,這時往往就已挨了對方事先準備好的溫柔一刀。代理費用少則數千,多則數萬,而這僅是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對涉及標的大的房產、遺產、珠寶、古玩等案件,其代理費用更是極其昂貴。即使當事人事后發覺被超標準多收了費用,往往也很難索回,其原因就在于當時對律師提供的服務費是“經雙方協商”確定,而不是根據政府的指導價格規定執行,因此,吃的是“啞巴虧”。
指導價格未入合同
閘北區李老伯的房產糾紛案就是其中一例,前年他因子女侵占房屋產權委托律師代為訴訟,該房屋的市場價為60萬元,他付了2.9萬元代理費,3000元辦案費。官司雖然贏了,但事后李老伯看到《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按照訴訟標的比例計算,1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比例不高于1.5%。”根據這條標準計算,律師費應該最多為9000元,李老伯覺得律師多收了2萬元,便到法律服務中心尋求幫助。然而根據他與律師簽訂的服務合同,收費是經“雙方協商”確定,并沒有寫明按國家指導價的規定執行,所以他想要回多支付的相當于一年半養老金的錢是不太可能了。其原因是,《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中的指導價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只有李老伯在委托合同中寫明根據指導價格的規定執行收費時,才能要回多付的錢款。
提供服務漫天要價
家住普陀區宜川路的張老先生前年因兒子侵犯居住權,委托律師辦理戶口強制遷移事項。令他氣憤的是律師只寫了一份戶口強制遷移申請書交到警署就索要了3000元,委托事項最后還沒有辦成。老張除支付了代理費外,還支付給律師1000元車旅費,對方不給憑證更不開發票,而整個辦案過程律師也就去了兩次法院,滿打滿算車旅費也用不了300元。
“風險代理”像分財產
家住北京西路的趙老伯一項技術專利被一家公司竊取冒用,他請律師追究對方違法所得和賠償損失,于是雙方訂立了風險代理合同,按實際得到賠償數額的40%支付律師費用,而且其中還不包括調查費、取證費、差旅費、資料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傻鹊皆V訟結案一算,趙老伯得到的還沒有律師多。為此趙老伯感到納悶:“律師的風險真有這么高的價值嗎?這倒像在分割財產?!?br />
一位法學專家直言不諱地說:“事實上,現在律師與當事人協商收費時主要還是從商業利益出發?!睋治?,老年人之所以會成為“盤剝”對象,除了他們對相關法律和政策知之不多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辦事心切和不敢與律師較真的心理障礙,生怕和律師討價還價會影響辦案質量。因此,有關專家奉勸老年人聘請律師不要操之過急,還是應當“貨比三家”,對收費問題和辦案大致過程盡量問清楚、搞明白,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遭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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