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球能源格局加速重塑、“雙碳”目標日益凸顯,傳統電力供應依賴大型集中式電廠與剛性電網架構,面對新能源大規模接入,困境凸顯。風能、太陽能發電波動性、間歇性致使電網調峰調頻壓力劇增,致使能源浪費嚴重。習近平總書記于2021年3月15日主持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中強調,要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控制化石能源總量,著力提高利用效能,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虛擬電廠作為新興主體,整合分布式光伏、風電與儲能等,正逐漸成為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通過對上海虛擬電廠相關法規政策進行梳理,嘗試以《上海市虛擬電廠注冊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為背景,解讀虛擬電廠的法律性質,以期對讀者提供參考。
一、 何為虛擬電廠?
關于虛擬電廠的法律定義,無論是國家發改委2024年5月29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印發 <2024—2025 年節能降碳行動方案> 的通知》中提出的“大力發展虛擬電廠等新技術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還是《“十四五”現代能源體系規劃》提出的“開展各類資源聚合的虛擬電廠示范”都沒有明確統一界定。
在地方層面,各地政策規定中能找到一些定義,如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于2023年4月28日印發的《虛擬電廠建設工作方案(試行)》對虛擬電廠的定義為“通過先進的數字化技術、控制技術、物聯網技術與信息通信技術,將分布式電源、儲能與可調節負荷等資源進行聚合,參與電網運行及電力市場運營的實體”;經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批復同意,上海電力交易中心于2024年8月9日發布的《上海市虛擬電廠注冊指引(試行)》給出了相似的定義:虛擬電廠是指通過先進的數字化技術、控制技術、物聯網技術與信息通信技術,將分布式電源、儲能與可調負荷等分布式資源進行聚合管理與優化控制的運營實體。
二、 上海地區虛擬電廠相關法規及政策概覽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發布《黃浦區碳達峰實施方案》,明確繼續深化國家級商業建筑需求側管理示范項目建設;2023年12月25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黃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制定《商業建筑虛擬電廠建設和運營導則》區級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為其他同級別虛擬電廠建設以及黃浦區商業建筑業主、物業經營管理者參與虛擬電廠運營提供指導建議、經驗參考。該文件也是全國首部商業建筑虛擬電廠技術文件,規定了黃浦區商業建筑虛擬電廠的總體要求、資源接入、運行管理系統、數據通訊傳輸、調控運行要求、業務流程和運營管理等要求,為區域虛擬電廠有序規范發展提供標準依據。
2023年11月16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虛擬電廠精準響應實施方案(試行)》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虛擬電廠精準響應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到2025年,臨港區域初步形成需求側機動調峰能力30兆瓦的虛擬電廠等目標;管理辦法則規范了虛擬電廠運營全過程中各參與主體職責、運行及響應方式等。
2023年12月18日上海市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上海市虛擬電廠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間建立完善虛擬電廠管理體系,提升負荷側可調資源的聚合及響應能力,明確 2023年、2024年、2025年全市虛擬電廠調節能力分別達到60萬、80萬和100萬千瓦等目標,并從健全服務機制、完善推廣機制、建立運營機制、構建收益機制等方面部署了重點任務。
2024年5月27日,嘉定區人民政府印發《嘉定區進一步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2024-2026 年)》,提出探索在嘉寶智慧灣未來城市實踐區建設城市電力充儲放一張網“虛擬電廠”。
2024年8月9日,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發布《上海市虛擬電廠注冊指引(試行)》,上海市虛擬電廠若要參與需求側響應及各類市場交易等應用場景,除了應按照相應方案或交易規則準入,還應確保按照該注冊指引完成相應注冊流程,滿足相關要求后,加入到上海虛擬電廠目錄資格中。
三、 虛擬電廠的法律屬性
(一) 虛擬電廠是否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
根據國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印發的《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第三條規定,虛擬電廠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2024年6月1日施行的《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五條規定,虛擬電廠為電力交易主體,同時也是電力市場交易的對象;根據指引第四條規定,虛擬電廠是運營實體。由此,虛擬電廠既是經營主體,又是交易主體,同時也是運營實體,電力交易主體。而根據指引相關條文表述,不難看出虛擬電廠要進入上海電力交易市場,需以虛擬電廠運營商的形式注冊進入。
因此進入電力市場的是虛擬電廠還是虛擬電廠運營商,具體看各地的政策要求。就上海地區而言,進入電力市場的是虛擬電廠運營商,且該運營商需滿足指引第七條至第九條的基本要求和技術要求,并在申請注冊前將其所聚合的虛擬電廠資源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根據指引規定的注冊程序線上申請注冊。
由此,因指引要求虛擬電廠需以虛擬電廠運營商身份注冊完成獲得加入上海虛擬電廠目錄資格后,才能實際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因此在上海地區環境背景下,“虛擬電廠運營商”為實際最終可能參與到市場的“虛擬電廠”,所以以下對虛擬電廠運營商法律屬性的分析,亦是在上海語境下的虛擬電廠法律屬性。
(二) 虛擬電廠作為市場主體
根據指引第二條規定,上海市虛擬電廠運營商在滿足指引相關要求加入上海虛擬電廠目錄后,方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各類市場交易等應用場景,既是發電企業又是電力供應商,可以參與電力交易、提供輔助服務等市場活動。
(三) 虛擬電廠作為合同主體
根據指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虛擬電廠運營商需與其可調資源用戶應形成唯一的代理關系。通過簽訂代理合同,聚合這些分散的資源,形成虛擬電廠運營商的整體調節能力。例如,與商業樓宇簽訂合同,約定在特定時段對其空調負荷進行調節;與電動汽車充電樁運營企業簽訂協議,實現車網互動等,具有資源整合協調的合同主體屬性。
此外,虛擬電廠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運營過程中,也需要與眾多市場主體簽訂各類合同,如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與負荷聚合商或電力用戶簽訂需求響應合同等。
(四) 虛擬電廠作為運營主體
根據指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具有與虛擬電廠聚合可調資源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具備對可調資源進行聚合管理與優化控制,擁有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 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質量管理能力、節能管理能力、需求側管理能力、用戶電能信息管理能力并參與虛擬電廠各類服務的信息化系統,同時虛擬電廠運營商需做好設備運營維護。
因此虛擬電廠運營商對虛擬電廠的運營管理負有主要責任,包括確保所聚合的分布式能源資源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合理的運營策略和調度計劃,保障虛擬電廠的穩定運行和高效參與市場交易;以及對虛擬電廠的技術設備進行維護管理等。
(五) 虛擬電廠作為監管對象
上海市虛擬電廠運營商的進入、退出等均應符合指引的要求,同時遵守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虛擬電廠電力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在市場準入、交易行為規范、交易資質、信息披露、資金管理、退出情況、服務質量等多個方面均應受到監管,以確保其合法合規運營,維護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和公共利益。
上述虛擬電廠的法律屬性大多歸納自《上海市虛擬電廠注冊指引(試行)》,該文件給予了上海虛擬電廠運營商較為完備的準入與退出標準及流程,但同時也不難看出,一方面現階段虛擬電廠的相關文件多為政策支持型,上海在國家政策框架下制定了地方性的政策與法規,并給予了一定的試點空間,另一方面虛擬電廠運營商的準入、退出、運營管理、數據保護、信息披露、價格機制、虛擬電廠各方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等,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已有法律框架下對虛擬電廠運營行為的監管,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仍需效力位階較高的專門的法律法規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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