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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投資者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但并沒有明確“實物出資”的種類。長期從事經濟法律服務、來自社科界的安翊青委員建議實行“寬進嚴管”,降低企業實物出資的門檻,加強監管,激發實業投資意愿,促進經濟創新轉型發展。
安翊青認為,《公司法》及實務中,有關“實物出資”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是種類比較狹窄。從審批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廠房、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原材料、貨物等一般不會認可。評估門檻較低,實踐中,企業委托的評估公司給出的“實物出資”評估價格,通常是以企業提出的計劃出資價格來作為參考的,故評估過高的現象并不少見,而行政審批部門的審查又相對比較寬松,法律規范不足。目前除《公司法》的相關原則性規定之外,極少有“實物出資”的專門規定,對于未獲許可的公司而言,法律依據明顯不足。
安翊青例舉了發達國家對企業實物出資普遍實行“寬進嚴管”的管理思路:在日本,只要能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顯示的物品均可用于出資,但監管相當嚴格,根據實物出資等價大小需向法院申請調查或委托稅務師、律師和會計師等開具價值說明;德國對“實物出資”實行董事、監事與政府部門指定的審計員雙重檢查制度,并嚴格規定了實物出資人對公司的損害賠償及差額填補責任;美國對“實物出資”實行真實價值規則與誠實信用規則,一切有形和無形的財產或是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包括已提供勞務,提供勞務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證券都可以用來出資,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依據 “法定義務理論”來追究股東的責任。“這些大大激發了企業的投資意愿,同時,企業也必須對出資行為嚴格承擔法律責任”。
安翊青建議商務委和工商行政部門開展專項調研,開展“實物出資”的試點改革,制定統一規范的實物出資操作標;擴大可用作“實物出資”的財產范圍,為中小微企業的投資設立“開便利之門”;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評估、審查制度,從嚴規范“實物出資”的評估審查程序,加強監管,要求出資人對其出資實物價值真實性負責,強化損害追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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