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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愛國 責任 ———1912年至1937年間上海律師公會的政治參與

日期:2012-11-06     作者:張麗艷

上海律師公會作為職業團體,成立于辛亥革命的大潮之中。雖然1912年《律師暫行章程》和1927年《律師章程》都嚴格限制了律師公會的活動范圍,禁止其從事與法律無關的活動,但上海律師公會并不滿足于法律性職業團體的定位,它希望在政治領域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上海律師公會的政治參與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12年成立到1931年“九一八”事變前。在律師章程的限制與政治參與之間尋找平衡點,態度是謹慎的。第二階段,1931年“九一八”事變到1937年。在抗日救亡運動的影響下,以積極的姿態投入到革命大潮中。總體來看,無論是謹慎的,還是積極的,只是政治參與方式的不同而已,法治、愛國和責任的精神則是一直貫穿其中。

一、謹慎參與:“九一八”事變前的上海律師公會

在這段時間里,上海律師公會雖然努力安于職業團體的定位,恪守《律師章程》對律師公會活動范圍的限制,但身處上海,要做到這一點,卻有很大的難度。

1919年的“五四運動”,是上海律師公會所遇到的第一個政治運動。這一年,憤于中國政府在巴黎和會上外交的失敗,5月4日,北京學生舉行了大規模的游行示威,并火燒趙家樓。北京政府對示威學生采取了高壓政策,有一些學生被捕。政府的態度激起了更強烈的反抗,運動逐漸波及到全國22個省份以上的200多個大小城市,上海是其中之一。自5月26日起,來自上海70所學校的2萬多學生開始罷課;6月5日起,商人、店員、工人開始罷市、罷工,數目浩大的工商機構以外的公民也參加了罷工。這樣,上海就成了運動的另一中心。

在這種空前高漲的政治熱情籠罩下,身處其中的上海律師公會卻表現得非常謹慎。5月7日,北京學生爆發示威游行的第三天,上海律師公會致電北京政府司法部,請求對被捕學生進行公開、公平的審判。同時,它還致電北京律師公會,請求其對被捕學生提供法律辯護。然而,除了這兩份電報外,上海律師公會再沒有其他任何的舉動。很明顯,在這場席卷全國的政治運動中,上海律師公會是從法律角度看待問題的,反映了它對《律師章程》有關律師公會活動范圍的遵守。

1925年的“五卅運動”,則是對上海律師公會政治熱情的另一次考驗。在這一年的5月15日,中國工人顧正紅被日本紗廠衛兵屠殺。為抗議日本人的暴行,5月30日,2000多名中國學生和工人在上海舉行游行示威。與6年前的“五四運動”一樣,整個上海又被攪動起來了。在強烈的反對帝國主義的氣氛下,各種各樣的公共性團體組織了無數次的抗議活動。

然而,與這些團體的積極參與相比,上海律師公會的沉默是顯而易見的。當時,就有人致信《時報》編輯,責問在所有的社會組織都行動起來,反帝救國的關鍵時刻,為何上海律師公會保持沉默,并希望上海律師公會能夠采取措施,援助受害者。

與此同時,上海律師公會的一些會員也對公會的冷漠表示不滿。1925年6月6日和7日,時任常任評議員的王開疆向公會提出了一項議案。在議案中,他指出,雖然公會應遵守《律師章程》的規定,不應參與政治活動,但在此非常時刻,提供幫助和支持是公會份內之事。

       在各方的壓力下,1925年6月9日,上海律師公會分別致電北京政府、江蘇省政府、上海市政府。與同時期其他團體的宣言和通電相比,上海律師公會的通電顯得更為平和。在通電中,它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分析了五卅慘案的過程,并認為租界捕房自衛的借口并不能成立,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是上海律師公會在“五卅運動”中唯一的表態。

總體來看,上海律師公會在這段時間里的表現,尤其是在“五四運動”和“五卅運動”中的表現,突出地反映了它對《律師章程》中關于律師公會活動范圍限制的遵守,即使迫于各方壓力,不得不有所表示,也極力將其與法律事務聯系起來,從法律角度分析問題并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反映了它在《律師章程》的限制與政治參與之間尋找結合點的態度。

二、積極參與:“九一八”事變后的上海律師公會

對于上海律師公會的政治參與進程來說,“九一八事變”是一個轉折點。此后,它開始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到政治生活當中,直到抗戰爆發。

(一)“一二八”事變前后的上海律師公會

1931年9月18日,日本關東軍蓄意破壞南滿鐵路柳條湖附近的一段路軌,并以此為借口,大舉進攻沈陽。由于南京國民政府奉行“不抵抗”政策,致使日本軍隊在短短4個月里,就占領了東北三省。但日本人并不就此饜足,1932年1月28日,日本海軍陸戰隊又在上海制造了“一二八”事變。但南京政府卻繼續奉行“不抵抗”政策。1932年5月5日,在英、美等國的介入下,中日雙方簽署了《淞滬停戰協定》。日本人的侵略,政府的妥協退讓,中華民族面臨著亡國滅種的生死關頭,全中國再次掀起了抗日救國的熱潮。處在戰火中的上海更是被抗日大潮席卷了。

與以往不同,上海律師公會對這兩個事件作出了快速的反應,積極地投入到抗日運動中來。

1931年9月25日,“九一八”事變爆發6天之后,上海律師公會執監聯席會召開緊急會議,商討對付方法。李時蕊被推選為臨時主席。在會上,李時蕊指出,雖然上海律師公會不應討論法律以外的問題,但日本人侵略東三省,國難當頭,任何一個社會組織都不應沉默。鑒于《律師章程》有關律師公會活動范圍限制的規定,蔡倪培建議這次會議的有關決議材料應保密。但這一建議遭到了湯應嵩的反對,他認為,日軍侵占東三省是非常嚴重的事件,如果上海律師公會還不有所表示,會遭到國人的質疑。

1932年2月,各團體救國聯合會在上海正式成立。該聯合會包括了來自各個社會團體的代表,目的是聯合各界、各階層的力量,共同抗日救國。上海律師公會也派沈鈞儒、李時蕊、劉陸民三位代表參加了該組織。在湯應嵩看來,上海律師公會的代表在各團體救國聯合會上不受重視,主要是因為上海律師公會沒有一個公開的、鮮明的立場。對于所有會員來說,現在正是關鍵時刻,應積極向政府表明自己的立場,以共赴國難。湯應嵩的話得到了大多數會員的支持。在激昂的氣氛下,執監聯席會通過了如下決議:通電政府表明立場;救濟東北難民;響應中華民國律師協會有關團結一致共同御辱的號召;請求各地律師公會召集特別會議商討進行方法;召開上海律師公會特別會員大會以討論采取進一步的行動。

1931年9月30日,上海律師公會召開了會員談話會,專門商討日軍占領東三省的問題。經過激烈的討論,決定成立4個行動小組,分別負責下列工作:研究對日政策以供政府參考;對日實行經濟絕交;組織抗日義勇軍;對外宣傳日本暴行。

按照9月30日會員談話會的決議,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上海律師公會開展了一系列的活動,從而在上海的抗日救亡運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九一八”事變后上海律師公會刊發的主要函件參見表一)。

       在短短的半年時間里,上海律師公會共刊發各類函件21件,與其在1919年和1925年的表現形成鮮明的對照。同時,這些函件的內容也不再局限于法理的分析,態度也變得更加強硬。這說明,上海律師公會在民族危機面前,已經不再拘泥于《律師章程》有關律師公會活動范圍的限制,而是積極投入到救亡運動中來,已經成為一個堅強的人民抗日救亡陣地。

(二)“七君子事件”與上海律師公會

對于上海律師公會在“一二八”事變期間的表現,國民黨當局并不是“無動于衷”,很快它就對公會假以顏色。1933年1月,國民黨上海市黨部以“出席律師公會首先主張廢止恭讀總理遺囑及向黨、國旗行禮,并主使一般反動分子通電宣言詆毀黨國”為由,將積極主張抗日的李時蕊開除黨籍,并行文中央黨部轉咨司法行政部吊銷其律師證書。雖然經過上海律師公會的強烈抗議,李時蕊最終并沒有被起訴,也沒有被吊銷律師資格證書。但這一事件卻是國民黨當局對上海律師公會在“一二八”事變前后表現的一個警告。這個警告促使上海律師公會改變策略,雖然仍積極參與政治,但參與的形式和風格與“一二八”事變期間相比,已有所不同,更加冷靜和富有策略性。這集中體現在“七君子事件”上。

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日本加快了侵華的腳步。到1935年,華北的局勢已經非常緊張,中華民族面臨著亡國滅種的深重災難。為挽救民族危亡,全國各地再度興起了抗日救亡運動。沈鈞儒等領導的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救會”)便是其中之一。

1936年5月31日至6月1日,“全救會”召開成立大會。大會選舉宋慶齡、馬相伯、沈鈞儒、鄒韜奮、李公仆、王造時、沙千里、史良等40余人為執行委員,沈鈞儒、章乃器、李公仆、王造時、沙千里、史良等14人為常務委員。大會通過了《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宣言》、《抗日救國初步政治綱領》等文件,提出“一定要促進全國各黨各派各實力分子,停止內戰,一致聯合,抗日救國”。

對于“全救會”的救亡活動,國民黨政府當局如芒刺在背,必欲除之而后快。1936年11月23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派出8個特務小組,會同英、法兩租界的捕房西探,分別到沈鈞儒、章乃器、鄒韜奮、李公仆、王造時、史良、沙千里的家里捕人。這就是震驚中外的“七君子事件”。

“七君子”被捕后,上海市公安局進行了緊鑼密鼓的偵查。1937年4月偵查終結,全案移送江蘇省高等法院檢察處。1937年4月3日,江蘇省高等法院檢察官翁贊年以危害民國的罪名對其提起了公訴。案件進入到了起訴階段后,沈鈞儒等決定聘請律師進行辯護。在被捕的“七君子”中,沈鈞儒、王造時、史良、沙千里等4人本身就是律師,當時都在上海執行律師職務,沈鈞儒和史良還是上海律師公會的領導人。即便如此,“七君子”還是每人都聘請了三位辯護律師,組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的律師辯護團。具體參見表二:

        表中所列舉的21位律師幾乎都是上海律師,他們在當時的法律界都享有較高的聲望,多為法界耆宿。如陸鴻儀律師曾任北洋政府全國最高審判機構大理院院長;張志讓律師曾留學美國、德國,并曾任大理院推事、北京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張耀曾律師曾任北洋政府司法總長;李肇甫律師曾任北洋政府國會議員;汪有齡律師曾任北洋政府司法次長,朝陽大學校長;江庸律師曾任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總裁,北京政府學校校長;劉世芳律師東吳法學院資深教授、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華董;劉崇佑律師曾任北京臨時參議院議員,第一屆國會議員。可見,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這個律師辯護團都堪稱一流,為古今中外司法史所罕見。

針對檢察官的起訴書,律師辯護團與各被告緊密配合,進行了精心的訴前準備,并草擬了長達2萬余字的答辯狀。在1937年6月11日和6月25日兩次開庭審理過程中,各被告和辯護律師團與檢察官、法官進行了堅決的斗爭,并將法庭變成了宣揚愛國救亡的場所。

“七君子事件”發生后,得到了全國輿論的密切關注。在公眾的壓力下,也由于國內形勢的變化,1937年7月31日,國民黨當局不得不以“沈鈞儒等各被告危害民國一案,羈押時逾半載,精神痛苦,家屬失其贍養”為詞,裁定停止羈押,交保釋放。

        表面上看,“七君子事件”期間,上海律師公會的表現極為低調。雖然參與該事件的4位被告、21位辯護律師,都是它的會員,但它從未就這一事件發表過任何公開言論。但上海律師公會對這一事件的態度卻通過不為人所注意的舉動表現出來:首先,在1936年2月5日召開的執監聯席會上,就上海律師公會是否參加“全救會”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并決定會員個人可以律師界的名義但卻不能以上海律師公會的名義參加該組織;其次,作為知名的政治活動家,沈鈞儒和史良從1932年和1933年起相繼進入上海律師公會的領導層,而在他們被捕以后,從未有人提議撤消他們在公會中的領導職務;再次,在“七君子”被釋放后,上海律師公會立刻通過了一個決議,為“七君子”中的4位,即沈鈞儒、王造時、史良、沙千里舉行了歡迎宴會,以示慰問。

  可見,上海律師公會與這一事件的關系是非常微妙的。雖然在接到了國民黨當局的警告后,上海律師公會開始留意自己的表現,但它并沒有放棄政治參與,只是改變了參與的形式和風格,并更加注重采用策略,以免顯得過于引人注目,但其對救國運動的贊許和支持卻是顯而易見的。●

編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自2002年起,本市推行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請法律援助的新機制,進一步暢通了法律援助的申請渠道,使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困難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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