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將8月15日設立為全國生態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
8月14日,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刑訴法與刑事辯護業務研究委員會、刑法與刑事辯護業務研究委員會聯合舉辦“首個‘全國生態日’暨‘兩高’最新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宣講”。本次活動有力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宣傳全國生態日的重要意義,提升了上海律師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業務能力。為響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的要求,下文介紹了全國生態日的背景及其與司法實踐相關要點內容。
為什么是8月15日?
2005年8月15日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同志到安吉余村考察,首次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科學論斷,這一論斷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作為一個普通的浙北山村,習近平總書記為何兩度前往安吉余村考察?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為解決溫飽問題,余村“村村點火,家家冒煙”,通過開采礦石、創辦水泥廠,開啟了一段經濟騰飛的時期。但炸山開礦致富的同時也極大破壞了生態環境,使得村內環境極度惡劣。
2003年,在省委省政府“綠色浙江”與“千萬工程”的號召與太湖治污“零點行動”的整治下,余村開始了綠色轉型之路。一方面關停污染企業,另一方面探索生態發展道路。2005年8月15日,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同志考察了余村,為徘徊中的余村人民打下了強心劑。“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提出堅定了余村走綠色發展道路的信心。余村也因此成為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發源地。
(余村俯瞰圖 圖片來自網絡)
戶外拓展、登山垂釣、果蔬采摘、農事體驗的休閑旅游產業鏈逐步形成。如今的余村實現了從“石頭經濟”到“生態經濟”轉型,從一個污染村完美蛻變成了國家4A級景區、全國美麗宜居示范村、世界最佳旅游鄉村。
一個曾經污染嚴重的礦山村,走到舉步維艱的轉型路口時,因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一句話,走上綠色發展之路。短短十多年,余村走出一條生態美、產業興、百姓富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成為中國美麗鄉村的樣本。
(2023年6月,長三角三省一市律協環資委赴余村考察學習)
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意義?
設立全國生態日,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在黨和國家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有利于更好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增強全民生態環境保護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以釘釘子精神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
3060“雙碳”目標的提出
3060雙碳目標,即中國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表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生態環保領域“1+N+4”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
生態環保領域形成了由1部基礎性、綜合性的環境保護法,若干部涉及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海洋、濕地、草原、森林、沙漠等專門法律,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及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4部特殊區域法律組成的“1+N+4”法律制度體系,有力推動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
(圖片來自網絡)
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在綜合性法律中的體現
明確“綠色原則” 守護綠水青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規定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被稱為“綠色原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典新增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民法典各編中都得到了貫徹。
對傾倒有害物質行為說“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電魚,可“刑”不可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很有“判”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濫伐林木?勿當現實版“光頭強”。《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生態環境司法領域文件 密集出臺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這也是近10年來的第三次大修。《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對污染環境罪的修改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環境污染類犯罪,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聯合發布了《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首次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8月15日全國生態日當天,最高人民法院還公開發布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和《生態環境侵權證據規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上述文件的出臺進一步健全完善了生態環境審判法律適用規則體系,將推動生態環境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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