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下午,由上海律協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與知識產權業務研究委員會聯合舉辦的“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經驗借鑒”講座在上海律協報告廳舉行,邀請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聯絡部部長、上海申迪(集團)有限公司合作事務部總經理邱一川博士主講。上海律協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中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狄青律師主持,80多名律師參加。
邱一川博士首先介紹展覽會涉及的智力成果及知識產權的保護訴求,并結合國際展覽會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框架背景,介紹部分國家的特色制度與實踐,著重對德國在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經驗與制度進行了介紹。
一、展覽會涉及的智力成果
展覽會涉及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專利權:產品、技術、方法(外觀設計為主);
2、商標權:展會品牌、商品和服務標志;
3、著作權與鄰接權:展臺/展板設計、宣傳資料、產品說明書、網站設計、網頁內容、展會期間的娛樂演出、背景音樂;
4、商業秘密:祖傳工藝、秘制配方;
5、植物新品種權:參展植物產品。
二、展覽會知識產權的保護訴求
展覽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題。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有“外在公開”以及“時間緊迫”這樣兩個特點。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訴求主要是“快速”、“便捷”、“經濟”三個方面,在證據收集與保全、侵權認定、臨時措施、侵權救濟等環節上與其他權利保護制度存在著顯著區別。
三、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國際規則的框架背景
與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國際規則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和《歐盟執法指令》(EC 2004/48)。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要求成員在如下五個方面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1、民事措施;
2、刑事措施;
3、行政措施;
4、海關措施;
5、臨時措施(第50條):賦予成員國司法當局為制止侵犯任何知識產權活動的發生以及保存被訴為侵權的有關證據而采取臨時措施的權力。
《歐盟執法指令》(EC 2004/48)是歐盟委員會為保證《TRIPS協議》在所有歐盟成員國民事司法領域的實施于2004 年4月29 日頒布實施的特別指令。《指令》的主要目的是要在總結相關成員國優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歐盟成員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措施提供一個統一的方法。根據《歐盟執法指令》,目前在歐盟各國通行的臨時措施如下:
1、證據收集方法,體現在《指令》第7條有關證據保全的措施的內容上:成員國“應當保證,即使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法律程序開始之前,當權利人已經提供能支持其權利請求的合理證據時,主管司法當局依權利人申請應當命令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保全與所指控侵權相關的證據,并對上述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此類手段可以包括有或沒有取樣的具體描述,或對侵權產品的沒收,并且在適當的情況下還可以沒收生產及/或配送這些貨物的材料和設備以及相關的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采取這些措施,尤其是當延遲執法可能會給權利所有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或者存在證據被毀掉的風險時”。
2、初步禁令及沒收令,體現在《指令》第9條有關臨時及預防措施的內容上:
成員國應該保證當申請人提出要求時,司法機關可以:(a)向被指控的侵權人發布中間禁止令,旨在阻止任何即將發生的侵犯某個知識產權的行為,或暫時禁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繼續下去。并且,如果侵權行為不停止,就按照國家法律再次罰款,或者使這種繼續下去的侵權行為受制于某種對權利所有人做出的賠償保證;臨時禁令也可以是針對中介機構的,如果中介機構向第三方提供了某種服務,并且第三方正在利用這種服務侵犯某種知識產權,也可以要求發放臨時禁令。(b)為了防止懷疑侵犯了某種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入商業領域或在商業渠道中流通而命令沒收或上繳貨物。
成員國應確保上述兩段中提到的臨時措施在適當的案件中可以在不通知被告的情況下執行,特別是延遲執法可能會給權利所有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的情況下。在此情況下,最遲應在采取措施后立即通知各方。
四、德國的特色制度與實踐
德國在展覽會知識產權上建立了下列制度:
1、警告函(warning letter)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1)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向侵權人在展覽會上的展位發出警告函(往往附上“保證停止侵權書”);
(2)參展商接受警告書,并簽署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保證停止侵權書”,權利人無需采取進一步措施(可就警告函要求特別是賠償金額與權利人進行協商),侵權人后續違反警告函,權利人可進一步采取司法措施;
(3)參展商認為自己并未侵權,可提出反警告;如警告函無理且給參展商帶來損失,沒有理由,則發出警告函的一方人可能會因非法干涉他人商業經營而承擔賠償責任。
2、初步禁令制度。其法律基礎來自德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假處分制度”(保全“非金錢請求”)。其主要內容包括:
(1)知識產權權利人認定正在舉辦或即將開始舉辦的展覽會上存在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情形,希望在短時間內獲得法院的臨時令狀,可申請初步禁令;
(2)申請條件:申請人在德國(歐盟)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
3、證據保全制度。
這一制度的實施程序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展覽會上存在可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情形,但又不能確定是否存在侵權,可以請求法院出具調查令,進行證據保全,以防日后困難巨大且成本高昂。法院受理后開具調查令,由專家進行調查。法院調查令中也包括禁止被訴人對其展品進行任何改動或者變動。專家有權對涉嫌展品進行拍照、記錄并對被訴人進行詢問,還可以進行實物檢驗。為保護被訴人正當利益,法院往往會拒絕權利人律師參加調查取證,以防吸引更多的關注。被訴人可以看到專家書面意見,并可以申請法院不予公開專家意見;法院最后決定是否將專家意見移交給索賠人。
4、海關保護制度。根據這一制度,權利人一般應在展覽會開幕前申請海關保護。海關不僅在邊境采取行動,還在德國境內(特別是針對展品和暫時進境物品)采取相關措施。目前,德國負責實行邊境沒收的機構是工商法律保護中心(ZGR) 。
五、展覽會組織者的輔助措施
1、UFI的《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建議》
UFI (Union of International Fairs)是指國際展覽業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xhibition Industry),在1925年4月15日于意大利米蘭成立,總部現設在法國巴黎,前身為“國際博覽會聯盟”。2003年10月改為現名。UFI的《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建議》于2008年2月編寫,明確提出展覽會組織者對以下行為做出保證:
1)在展會開始之前,組織者應該通過如下方式為參展商提供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資料:與登記/參展表一起發出的特別手冊、組織方的網站、參展商手冊或展會的通用條款。
2)為了幫助參展商解決在展會期間出現的知識產權投訴或侵權,組織者應該提供當地愿意為希望通過法律程序起訴某個被指控的侵權者的參展商提供代理服務的律師名單。
3)組織者在展會期間應該提供現場專家或電話在線專家(知識產權律師、海關當局),以便在展會期間向那些受知識產權侵權影響的個人提供法律建議、識別假冒品。
4)組織者應該能夠提供中立的仲裁、仲裁員或法官,以幫助確定在展會期間是否有違反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幫助解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
5)組織者應該提供翻譯,以便外國參展商發生糾紛時幫助進行溝通。
6)如果適當并且可能的話,組織者應該提供現場辦公室,特殊服務點或接待處來應對在整個展會期間可能出現的任何知識產權要求或投訴。
7)為了保護參展商的產品在展會期間不被假冒,或者保護參展商的知識產權在展會期間不被侵犯,鼓勵參展商提供他們的產品或服務受知識產權保護的證明。
2、瑞士巴塞爾國際鐘表與珠寶展
從1985年開始,瑞士巴塞爾國際鐘表與珠寶展就成立了一個名為“專家組”的仲裁委員會。專家組由7名成員組成,包括:1名主席,由瑞士國籍的律師擔任;2名其他律師,也均為瑞士國籍;1名在瑞士執業的專利律師;2名具備鐘表行業專業知識的非瑞士國籍專家;1名具備珠寶行業專業知識的非瑞士國籍的專家;另外還有2名沒有投票權的技術專家。參展商通過與展覽會組織方簽署參展合同的方式認可專家組的權威性。因此參展商必須將其他參展商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案件提交專家組。雙方有義務接受專家組的裁定。涉及非參展商的爭議,可將爭議提交巴塞爾州的主管法院,或向專家組提起申訴。但非參展商必須簽署一份特別申明認可專家組的工作程序和裁決。
3、意大利展會的《知識和工業產權服務規定》
這一規定適用的展覽會包括:米蘭國際展覽中心主辦的米蘭馬契夫秋季國際貿易博覽會(2001年起);勵展博覽集團主辦的米蘭國際博覽會(2004年起);維羅納展覽中心舉辦的維羅納國際石材展覽會(2007年起);維羅納展覽中心舉辦的維羅納國際工程機械展(2008年起);展覽會的參展商自動采用和認同一個特定的《知識和工業產權服務規定》,作為帶有審前證據采集體系的仲裁規則。
六、完善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思考
1、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植根于本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民事訴訟制度,不存在專項立法;
2、主要依靠司法措施,同時輔之展會組織者的輔助措施——與我國依靠行政保護方式不同;
3、著力在制度上為權利人維權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路徑(證據收集與保全、臨時措施、擔保費、快速裁判、簡易程序、有效執行);
4、突出權利人和被訴人的平衡保護:防止過度保護對第三人的權利構成侵害;
5、專業人士的介入,為迅速有效解決爭議提供保障。
講座最后,上海律協知識產權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劉民選律師號召廣大律師關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結合我國現階段的立法為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更多意見建議。
(上海律協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供稿)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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