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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上漫談

    日期:2020-04-21     作者:王興華(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

        一、區塊鏈案例匯總與分析

       區塊鏈,在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始終牢牢地占據了最熱的那個點。自2008年由中本聰第一次提出了區塊鏈的概念后,比特幣作為最成功的應用橫空出世,已成為國際上的投資新寵。而在我國,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區塊鏈技術更是成為全國上下創新的最前沿。

       2019110日,第一部區塊鏈的規范性文件《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不多的24條規定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僅是作了原則性地規范,而在之前的三四年間,全國各級法院審理裁判的涉區塊鏈案例已有五百多例,在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我國司法對這一新新技術的不同態度。

       筆者經過檢索整理,截止到202039日,共檢索到涉區塊鏈的判決541例,其中刑事的54例,民事的475例,行政的12例。

       1、在刑事訴訟判例中最主要的是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中被判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21例,涉及被告人69人,最高刑有期徒刑11年,最高罰金500萬元,有1人免予刑事處罰,無不構成犯罪。被判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2例,集資詐騙罪2例,涉及被告人35人,最高刑有期徒刑13年(取保候審期間犯罪),最高罰金20萬元。

       2、在民事訴訟判例中數量最多的是合同糾紛,共287例,占民事判決的60%多。

       在這些判例中最顯著的特征就是: 、糾紛起因單一,大部分均是由于投資“虛擬貨幣”而產生的,涵蓋了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委托理財合同、服務合同、其他合同中的大部分; 、集體糾紛多發,最多的一起有119例,是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百多名投資人起訴山東K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劉某的其他合同糾紛; 、區塊鏈企業的訴訟多是一般的涉企業的民商事糾紛,如委托開發、物業服務等,涉及除發幣以外的區塊鏈技術應用場景的案例無。

       其次是知識產權109例,其中108例均是關于區塊鏈取證的,僅有1例是區塊鏈企業發生的知產糾紛。

       再次是勞動爭議34例,均是區塊鏈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勞動糾紛。其中涉及最多的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獎金而要求補發工資獎金或補足工資差額,有22例,其次是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有13例,主張解除合同補償金有7例,其他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加班費、年休假等均有發生。

       3、在行政訴訟判例中,均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起訴的商標相關糾紛,其中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5例,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6例,商標權撤銷復審請求行政糾紛1例。該等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1例國家商標局一審敗訴,上訴勝訴的案例,將在后續案例分享中詳述。

         在檢索研讀相關案例后,筆者將從比特幣、區塊鏈存證以及相應規范性文件的解讀三方面來嘗試探究目前的區塊鏈司法現狀。

       二、比特幣們的煩惱

       1  北京XFB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審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滬0109民初11568

       裁判日期: 20180627

      案情簡介:20178月,北京XFB公司發行代幣,向投資人募集比特幣、以太幣。20179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會、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故北京XFB公司依據公告要求向投資者退還募集的以太幣。98日,公司工作人員因操作失誤將應當退還給另一個投資人的20ETH轉賬支付至陳某賬戶,公司發現后于要求陳某退還,但被拒絕,后公司訴至法院,認為陳某無依據取得財產,構成不當得利,主張返還。被告陳某辯稱,本案的訴訟請求既不是物權也不是債權,以太幣被國家明令禁止流通,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20ETH不在被告處,不存在返還的事實和法律關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意見: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原告向被告實名注冊的以太坊賬戶支付了20ETH,有轉賬記錄、南昌ST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RS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復函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0ETH,理由正當,本院依法應予支持。被告否認轉賬事實,但未能提供證據加以反駁,亦未能解釋其獲得上述財產的法律依據并提供證據,故被告的答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關于被告所述國家明令禁止以太幣流通,返還缺乏法律依據的意見,本院認為目前國家未認可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認以太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故被告上述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于陳某返還原告北京XFB公司20ETH(以太幣)財產。

       2、馮某與北京LKD公司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京01民終9579號、(2018)京0108民初24805

       裁判日期:  20180810日、20181210

       案情簡介:201611月原告馮某在被告北京LKD公司經營的OKCoin幣行平臺注冊,并于20171月購買了38.748個比特幣。2017718,被告發布了《OKCoin幣行關于比特幣分叉處理方案的公告》,就原告持有的比特幣可能的分叉時間進行了預測公告;2017725日,被告發布了《OKCoin幣行關于比特幣和BCCBitcoinCash)的處理方案公告》,并在公告中承諾,若2017812020前如用戶賬戶內持有比特幣,被告將按照用戶擁有的比特幣金額提供等額的比特現金;201781日,被告發布了《OKCoin幣行關于BCC快照及領取公告》,承諾將進行比特幣權益結算,并要求用戶在OKCoin幣行賬戶內領取比特現金,并承諾所有領取的比特現金將直接打入用戶的OKEx現貨賬戶中,即此次比特幣分叉后,原告應獲得38.748個比特現金。然而,201712月,在原告按照比特現金領取公告進行比特現金提取時發現,由于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原告有權領取的比特現金己無法領取。后原告咨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現金領取通道己經關閉,且由于之前沒有領取比特現金,之后也無法領取。領取比特現金失敗后,原告曾多次與被告進行溝通,但被告至今未給予原告應得之比特現金。原告欲提取當天(20171125日)的比特現金價格為1358.12美元/個(折合人民幣9017.78元),截止今天(2018712日)比特現金價格為694.07美元/個(折合人民幣4631.251元),按原告欲提取時間和今天的交易價差標準計算,導致原告損失169969.22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北京LKD公司履行合同,將38.748個比特現金(BitcoinCash)打入原告的比特幣現金個人賬戶承擔價格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院意見:本案系圍繞互聯網區塊鏈技術形成的虛擬財產所發生的糾紛,馮某基于其持有比特幣(BTC)的事實,訴請北京LKD公司交付比特幣現金(BCC),涉及如下相關問題。

      1.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民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其因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的客體。所有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本案原告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系基于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比特幣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比特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數據庫)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但鑒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原告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如孳息)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應當看到,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某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2.公告的意思表示構成被告的合同義務。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最為典型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自馮某注冊賬戶并確認同意《OKCoin幣行服務條款》時設立。《OKCoin幣行服務條款》中寫明:所有發給用戶的通告,OKCoin幣行網都將通過正式的頁面公告、站內信、電子郵件……送達。任何非經OKCoin幣行網正規渠道獲得的中獎、優惠等活動或信息,OKCoin幣行網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此,樂酷幣行網的站內通告,盡管系單方發布,亦可以確認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北京LKD公司在2017725日的《OKCoin幣行關于比特幣和BCC的處理方案公告》中承諾,“2017812020前如您賬戶內持有BTC(比特幣),我們將按擁有權提供給您等額的BCC(比特幣現金),我們會在適當的時間點發放到您的賬戶,并于201781日的《OKCoin幣行關于BCC快照及領取公告》中再次確認了比特幣現金的發放原則。北京LKD公司應當履行承諾的義務。 

       3.原告訴請的事實依據。北京LKD公司在法庭上抗辯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有資格領取比特幣現金。馮某提供的20182月的公證證據顯示:馮某賬單明細中的“BTC”(比特幣),于2017112日買入19.4310個,余額38.7480個;于20171127日提現38.7480個,余額為0。即,在2017112日至同年1127日之間,馮某沒有進行過其他比特幣交易,始終持有比特幣38.7480個,符合“2017812020前如您賬戶內持有BTC”的條件,北京LKD公司應當按照前述站內通告的內容向馮某發放等額的比特幣現金。由于比特幣技術發展路徑上的分歧,比特幣現金在比特幣分叉的基礎上于201781日被挖礦生成,北京LKD公司的承諾即是這一公知事實在其站內服務上的必然反映。法庭上,北京LKD公司承認,如果馮某有資格領取比特幣現金,那么其沒有領取的比特幣現金應當存放在北京LKD公司的賬戶中。應當認為,馮某就其訴訟請求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而北京LKD公司作為網站經營者,并沒有提供證據否定馮某賬戶在201781日持有比特幣38.7480個的事實,也沒有在此后發布有關停止領取比特幣現金的通告(那將違反比特幣現金的發放規則)。北京LKD公司關于向比特幣持有者發放等額比特幣現金的上述通告,仍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馮某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其有權獲得等額的比特幣現金。 

       4.原告獲取比特幣現金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比特幣等虛擬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但現行政策禁止其用于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12月)指出:比特幣(Bitcoin)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2017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進一步明確: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可以看出,北京LKD公司向用戶發放比特幣分叉形成的比特幣現金,沒有違反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的網絡平臺責任的規定。馮某作為特定時間持有比特幣的民事利益的權利人,有權獲取等額的比特幣現金。 

       5.關于賠償比特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馮某在起訴狀中明確其賠償請求的事實依據為原告欲提取當天(20171125日)的比特現金價格為1358.12美元/個(折合人民幣9017.78元),截止今天(2018712日)比特現金價格為694.07美元/個(折合人民幣4631.251元),按原告欲提取時間和今天的交易價差標準計算,導致原告損失169969.22。應當指出,首先,馮某領取比特幣現金的權利,并非基于交易,而是基于北京LKD公司執行比特幣分叉規則而作出的承諾,因而不存在產生損失的對價基礎。其次,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巨大是公知的事實,特定區間的價格波動不構成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馮某的賠償損失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6.關于給付方式的說明。前已述明,馮某具備領取比特幣現金的相應資格,北京LKD公司應當履行發放比特幣現金的義務。但就具體履行方式而言,北京LKD公司在2017725日的《OKCoin幣行關于比特幣和BCC的處理方案公告》中明確,會在適當的時間點發放到您的賬戶;又在201781日的《OKCoin幣行關于BCC快照及領取公告》稱,請在OKEx現貨賬戶中領取您在OKCoin幣行、OKCoin國際、OKEx合約的BCC(可使用OKCoin幣行賬戶快速登錄OKEx)。所有領取的BCC將直接打入您的OKEx現貨賬戶中,請您領取后查收。兩次公告的發放方式雖有差異,但均明確為發放到用戶的樂酷幣行網賬戶或關聯平臺賬戶。馮某要求北京LKD公司將比特幣現金打入其比特幣個人賬戶(即比特幣地址)的主張,與北京LKD公司承諾的給付方式不同,本院酌按相應承諾進行調整。同時,北京LKD公司應當確保發放到馮某賬戶中的比特幣現金可以由用戶自行提現至其指定的比特幣地址中。

       綜上所述,馮某要求北京LKD公司給付比特幣現金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可予支持;但有關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馮某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馮某在北京LKD公司運營的okcoin平臺注冊成為平臺用戶,并通過okcoin平臺進行比特幣、比特幣現金交易,北京LKD公司為馮某交易提供交易平臺和結算服務,并按照交易提現情況收取相應的手續費,雙方之間形成合同關系。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焦點是北京LKD公司未能及時為馮某提供比特幣現金提取服務,是否應賠償馮某因比特幣現金市場價值波動而遭受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首先,從權利義務內容角度,北京LKD公司是作為第三方機構,為比特幣、比特幣現金交易的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辦理提現、結算服務,并據此收取服務費用,北京LKD公司并不參與具體的比特幣或比特幣現金交易,因比特幣、比特幣現金價值波動產生的交易差,不屬于北京LKD公司提供服務的范疇,不宜成為判斷北京LKD公司責任范圍的依據。其次,從比特幣、比特幣現金交易性質角度,其市場價值波動較大,對于交易時間、交易量的判斷,沒有統一、確定的標準,依賴于交易人個體的知識、經驗、偏好,并與市場交易行情密切相關,在此情況下,北京LKD公司未及時提供提現、結算服務,對于比特幣、比特幣現金最終交易結果的影響,不具有當然性和確定性,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損失可預見性的規定。再次,從損失發生應當具有客觀性角度,本案馮某起訴北京LKD公司,要求提取其在okcoin平臺賬戶中的比特幣現金,在比特幣現金尚未交付,更沒有完成與實體貨幣兌換的情況下,所謂的交易差損失并沒有現實發生,馮某截取部分特定時間段的比特幣、比特幣現金市場價格差主張其損失范圍,亦沒有現實的依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馮某關于要求北京LKD公司賠償其比特幣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對馮某的上訴請求不予采信。

       重點探討:“虛擬貨幣”的實質與法律保護。

       首先,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是什么?

       對比京滬兩地法院的上述兩個案例,分別將“虛擬貨幣”定義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和“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

       說到區塊鏈,必然繞不開比特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目前為止區塊鏈技術最成功的應用,由于其去中心化、無國界、免監管等技術特點不斷發展壯大,其使用、交換價值已經被全世界多個國家所認可,但同時也是由于這些技術特點,其也成為毒品交易、洗錢和其他不法活動的溫床。而在我國,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行、投資、傳銷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因而該等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受限制的,故其在法律上的性質尚無明確的定論。

       上述案例中,上海法院認為“虛擬貨幣”是“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但“財產”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法院所指的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或可參考“物”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因此,虛擬貨幣或被法院視為動產的一種。而北京法院將“虛擬貨幣”認定為交易對象,同樣合同法也沒有交易對象的定義,一般情況下合同中的交易對象有物、行為、知識產權,其范圍更廣、更抽象。筆者認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根據開發者協議而產生的代碼,雖只存在于網絡之中,但并非真正地“虛擬”,而是客觀存在,故其本體是電子數據,其法體可以歸屬于物進行規范保護。

       其次,如何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法律保護。

       如果是物,是動產,那其權利人自然享有所有權,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亦或可以作為抵押、質押物行使擔保物權。上海法院的案例中將 虛擬貨幣作為不當得利的返還對象,就是對虛擬貨幣權利人占有權的確認。北京法院將比特幣分叉產生的比特現金判歸原告,可以視為是對虛擬貨幣權利人收益權的肯定。但由于目前我國的現狀,無論是作為財產還是交易對象,虛擬貨幣權利人行使權利仍是受到限制的,如使用權。根據七部委公告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無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就明確了其在國內無法進行交易、交換。因此,筆者認為在目前法無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對于虛擬貨幣權利人可以在規范性法律文件明令禁止的范圍之外有條件地使用,但在行使中權利人與相對人均需要謹慎對待,盡可能以簽訂合同等書面約定的方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避免有可能產生的糾紛。

       最后,對于虛擬貨幣”的展望。

       技術革命的趨勢是必然向前的,國家明確發展區塊鏈技術的同時,必然也會著手對“虛擬貨幣”進行研究規范,相信不久的將來通過行政許可、發牌準入來規范相關企業的行為是必然的,而法律界也會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來定義、指導虛擬貨幣”及其權利人的行為。

       三、區塊鏈存證的興起

       1、杭州HTY公司與深圳市DT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審理法院: 杭州互聯網法院

       案  號: (2018)浙0192民初81

       裁判日期: 20180627

       案情簡介:都市快報社記者鄭某、林某于2017724日共同創作并在都市快報發表了《媽媽帶4歲兒子進游泳館女更衣室被管理員阿姨罵得眼淚都掉下來》(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一文。同日,被告主辦的第一女性時尚網站刊登的《媽媽帶4歲兒子進游泳館女更衣室被管理員罵哭》(以下簡稱被控侵權文章)一文,被控侵權文章內容、插圖與涉案文章完全相同。

       涉案文章的著作權屬于都市快報社享有,2017724日都市快報社將涉案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于原告。被告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轉載使用原告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出停止侵權以及相關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二、被告是否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三、如侵權成立,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一、原告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略。

       二、被告是否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保全網對被告的侵權網頁予以取證,并通過區塊鏈儲存電子數據的方式證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故要認定侵權行為確系發生,需就原告該種固證、存證的方式是否符合電子數據的相關規定及該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進行認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的規定。據此,本院將從存證平臺的資質審查、侵權網頁取證的技術手段可信度審查和區塊鏈電子證據保存完整性審查三個方面,對案涉電子證據的效力作如下認定。

       (一)關于存證平臺的資質審查

       經查詢,原告的股東為浙**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數秦公司自然人股東包括翁遠、高航、李僑峰、盧春泉,企業股東包括安吉數秦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杭州數秦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新余優創投資管理中心、杭州水木澤華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數秦公司股東及經營范圍相對獨立于原告和都市快報社,具有中立性,且通過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完整性鑒別檢測,其運營的保全網具備作為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的資質。

       (二)關于侵權網頁取證技術手段的可信度審查

       打開電腦命令窗口,輸入命令“pingwww.baoquan.com”,返回的IP112.74.234.54,經查詢,該IP的物理位置是阿里云B**數據中心,故可知保全網系部署在阿里云中,阿里云作為通用的云平臺,能夠確保服務器在一般情況下未受病毒和木馬感染入侵;且保全網已獲得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與國家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予的網站安全一級認證證書、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的備案證明。故此,除有相反證據否定之外,應認定該網站具備進行電子數據存儲的安全環境。保全網服務器在收到傳輸過來的侵權網頁URL時,會自動請求互聯網環境下的目標地址,目標地址自動返回狀態碼及網頁信息,以確認請求的URL系有效的可訪問地址,從而確保侵權鏈接的抓取系在互聯網環境下進行。

       保全網通過自動調用谷歌開源程序puppeteer對目標網頁進行圖片抓取,同時通過調用curl獲取目標網頁源碼。經查詢可知,Puppeteer系谷歌官方出品的通過DevTools協議控制headlessChromeNode庫,可通過其提供的API作為爬蟲訪問頁面來收集數據。Curl命令系利用URL規則在命令行下工作的文件傳輸工具,通過模擬HTTP請求,獲取頁面內容、版本等信息。該種固證系統對所有人都平等開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過程是按照取證系統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由機器自動完成的,取證、固證全過程被人為篡改相關鏈接的可能性較小,故該電子數據來源可信性較高;同時,千麥鑒定所對保全網中使用puppeteercurl程序進行網頁截圖和源碼調取的技術性進行了鑒別并確認。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形下,本院認定保全網通過使用公開版谷歌開源抓取程序對目標網頁進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儲存數據電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本案中,通過puppeteer抓取的網頁截圖顯示第一女性時尚網2017年發布的被訴侵權文章與涉案文章基本一致,通過curl獲取的目標網頁源碼網址為“www.ladyfirst.com”。經查詢,“www.ladyfirst.com”網站名稱為第一女性時尚網,備案主體是被告。

       (三)關于區塊鏈電子證據保存完整性的審查

       保全網將網頁截圖、源代碼和調用信息打包壓縮計算出SHA256值后上傳至FACTOM區塊鏈、比特幣區塊鏈中以保證電子數據未被修改。要審查該種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應當首先對區塊鏈技術予以分析判斷。

       區塊鏈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據庫,是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次網絡交易的信息,用于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具體來說,區塊鏈網絡是由多個機構或公司服務器作為節點所構成的網絡,該網絡上某節點會對一個時間段內所產生的數據打包形成第一個塊,然后將該塊同步到整個區塊鏈網絡。網絡上的其他節點對接收到的塊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后加到本地服務器。之后,某節點會將新產生的數據及本地服務器內已有塊的信息放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個塊,其他節點接收該塊并驗證通過后,將第二個塊加到本地服務器,第一個塊與第二個塊相連,之后的網絡內部的數據均經上述相同方式打包成塊,塊與塊首尾相連形成鏈,該鏈即為區塊鏈。若需要修改塊內數據,則需要修改此區塊之后所有區塊的內容,并將區塊鏈網絡所有機構和公司備份的數據進行修改。因此,區塊鏈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在確認訴爭電子數據已保存至區塊鏈后,其作為一種保持內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本案中,為確認電子數據確已上傳至區塊鏈,本院將從電子數據是否真實上傳和上傳的電子數據是否系訴爭的電子數據兩方面進行審查。

       1.審查電子數據是否真實上傳

       判斷案涉電子數據是否真實上傳,可根據原告提供的交易哈希值,在FACTOM區塊鏈中進行搜索,以查看該條交易哈希存放的內容以及生成的時間。根據原告提交的區塊高度,在該區塊高度中可查詢到前述交易哈希中存放的內容存入該區塊高度中以及該條內容上傳的時間,且上傳的時間和使用puppeteercurl自動獲取網頁截圖和源碼的調用日志中顯示的時間具有合理性,區塊高度生成時間符合調用日志生成時間和FACTOM打包規則二者間的時間邏輯。

       根據該區塊高度錨定到比特幣區塊鏈的交易哈希值,在比特幣區塊鏈中查詢到該區塊節點中包含的內容和FACTOM中存放的內容hash值一致,故本院確認保全網已將電子數據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

       2.審查是否為訴爭的電子數據

       將在保全網中下載的網頁截圖、源代碼和調用信息打包壓縮文件進行hash值計算,經比對,該數值與原告所提交的進行區塊鏈保存的電子數據hash值一致,故可確認涉案電子數據已經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且從上鏈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綜上,本院認為,對于采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既不能因為區塊鏈等技術本身屬于當前新型復雜技術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認定標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而降低認定標準,而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其中應重點審核電子數據來源和內容的完整性、技術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關聯度,并由此認定證據效力。本案中,數秦公司作為獨立于當事人的民事主體,其運營的保全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存證平臺,保全網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谷歌開源程序進行固定侵權作品等電子數據,且該技術手段對目標網頁進行抓取而形成的網頁截圖、源碼信息、調用日志能相互印證,可清晰反映數據的來源、生成及傳遞路徑,應當認定由此生成的電子數據具有可靠性。同時,保全網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故上述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侵權的依據,即本院確認被告運營的第一女性時尚網上發布了涉案作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一項法定著作權,是由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權利,在性質上屬絕對權。凡是未經權利人許可,亦無法定或約定除外情形的,實施受該專有權利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均構成侵權。該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行為人存在過錯、行為人獲利等因素為要件。本案中,上文已論證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網絡用戶可根據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信息網絡以下載、瀏覽等方式獲得該作品,被告的行為屬于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

       被告主張其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具有公益性質,屬合理使用,但其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合理使用情形,亦不能滿足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要件,故被告此項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三、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略。

       2、北京YT公司與上海DFW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審理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

       案  號: (2019)京0491民初1212

       裁判日期: 20190424

       案情簡介:攝影師鄧某于2014625日創作了20張圖片,原告北京YT公司經授權取得了該等攝影作品包括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原告認為被告上海DFW公司在其在線經營的網站上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擅自使用、向公眾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20張圖片,便分別于2017912日和109日進行錄像取證,用以證明被告的侵權事實,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和費用100000元。被告上海DFW公司辯稱涉案侵權情況不存在,對原告取證錄像中的操作流程有異議,故原告主張侵權的證據存在明顯疑點,請求法院應當遵循疑點證據孤證不立原則,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認定作品著作權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圖片原片、原片屬性詳細信息截屏、授權書和《委托合作協議》補充說明,在被告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依法確認原告在授權期限內享有涉案圖片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原告主張被告在其在線經營的網站(www.eastday.com)上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擅自使用、向公眾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20張圖片,并提交取證錄像予以證明。被告對原告的主張和提交的證據均不認可。被告對取證錄像中原告針對互聯網連接真實性檢查的操作流程效力有異議,因該操作流程效力對侵權行為認定有重要影響,故本院指定技術調查官參與本案庭審并出具專業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哈希值校驗、可信時間戳及區塊鏈存證方式進行了法律確認。相較于傳統的公證存證方式而言,可信時間戳等電子存證方式具有成本低廉、制作時間短等優勢。電子數據證據不同于傳統的證據形式,具有真偽的脆弱性、傳遞的技術性、極強的可復制性等特殊屬性,并非只要采用了上述技術手段所采集的電子證據就是真實可靠的,存在在抓取之前已因所處設備或網絡環境存有問題而遭受破壞的可能性,導致存證下來的證據不具有可信力。這類破壞包括非真實的網絡壞境、定向虛假鏈接訪問、時間來源不明等問題。因此,當事人在用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時,應當嚴格遵守操作流程,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操作指引》系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即北京聯合信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作為可信時間戳存證方式的操作規范,具有一定指導作用,且本案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操作指引》,故本院將參照該《操作指引》判定操作流程效力。

       《操作指引》的互聯網連接真實性檢查中包括三個關鍵步驟:其一,在IE瀏覽器的Internet選項下的連接中點擊局域網設置,以保證沒有連接代理;其二,在命令窗口輸入“ipconfig/all”命令,顯示所有網絡適配器(網卡、撥號連接等)的完整TCP/IP配置信息;其三,在命令窗口輸入“tracert目標網頁域名,以確認連接到目標頁面網絡服務器的路徑,保證接入網站的真實性。以上三個關鍵步驟的缺失會導致如下問題:首先,沒有點擊局域網設置查看代理情況,存在設置虛擬代理網站的可能;其次,“ipconfig”沒有加上“/all”,就不會顯示DNS等關鍵信息,無法排除存在虛擬網站的可能;最后,沒有執行“tracert目標網頁域名,無法查看目標頁面網絡服務器的真實路徑,進而無法確定接入網站的真實性。2017912日的取證錄像前置性檢查步驟中上述三個關鍵步驟均缺失;2017109日的取證錄像前置性檢查步驟缺失了第二個和第三個關鍵步驟。上述關鍵步驟的缺失,導致原告提供的可信時間戳證據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取信。

       綜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故原告基于存在侵權事實要求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北京YT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重點探討:通過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存證的效力。

       在筆者匯總的109件涉區塊鏈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中,有108件是涉及區塊鏈存證的,而在其他合同、侵權、甚至是刑事案例中均有區塊鏈存證的出現。通過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因其便利性已被廣泛使用,而該技術存證能被法院認可和接受,最主要的是其具有難以篡改的屬性,但難以篡改不代表具有絕對效力。

       案例一系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利用區塊鏈對網絡侵權的事實予以上鏈保存已是當下常用的取證方法,該案例中法院對于區塊鏈存證效力的確認無疑是從法律上給予該新新技術最好的背書。

       對于案例二,作為法律人不得不為被告對證據效力異議的釜底抽薪之策點贊,也不得不為原告取證過程中的疏忽嘆息與自我警醒。作為訴訟律師,我們聽的和說的最多的幾句話,其中之一就是,“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絕大部分客觀事實要轉化為法律事實得到法官的認可,必然需要證據的支持,很多當事人總抱怨法院不公,認為自己明明有證據了,事實確實如此,為什么法官就不相信,這其中就很可能存在證據效力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對于區塊鏈存證20196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導,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牽頭,聯合6所省市高級人民法院、3所互聯網法院等25家單位共同發起的《區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正式發布。白皮書認為區塊鏈存證能提高電子證據的認定效率。

       首先,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可以從電子證據載體、電子數據以及電子證據內容三部分來認定。

       電子證據載體的真實性是指存儲電子數據的媒介、設備在訴訟過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偽造、變造、替換、破壞等問題。電子證據載體的真實性和原始性并不相同,真實性的判斷并不要求載體必須具備原始性。區塊鏈技術極大地擴展了電子證據的載體外延,并可以從技術上確保電子證據載體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問題是指作為電子證據信息在技術層面的存在形式的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是否與原始數據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刪除、增加等問題。區塊鏈技術可以保障電子證據的載體及載體上證據副本的真實性,但載體的真實和副本數據的真實,無法決定電子數據本身的真實性。因此,比較理想的確保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方案即是作為電子證據的數據信息在生產時即同步上鏈。

       電子證據內容的真實性是指“排除合理懷疑”和“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場合。在區塊鏈存證場合,證據載體的真實性和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均得到區塊鏈技術支撐、強化的背景下,電子證據的內容真實性有望得到一種“自我鑒真”的自證明效果。

       其次,對于電子數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由于關聯性認定的基于主觀邏輯判斷,而合法性認定是機械對比法條的過程,故區塊鏈技術對此二者并無增益。

       綜上,筆者認為,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取的證據,毫無疑問地具有強大的證明效力,從絕大部份的證據被法院采納就是最好的證明。但區塊鏈取證同樣也并不是無懈可擊,上述案例中通過時間戳提取過程中的瑕疵正是打破了電子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使之不能符合“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從而取得了法官對抗辯意見的采納。

       四、區塊鏈規定的指引與思考

       YXHL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審理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京73行初6435號、(2019)京行終8426

       裁判日期: 20190724日、20191216

       案情簡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原告申請注冊的商標優信區塊鏈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作出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的決定。原告主張一、引證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正在進行中,故權利狀態極不穩定,且該狀態直接決定訴爭商標的駁回復審結果。二、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認。綜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意見:鑒于原告對被告作出被訴決定的程序不持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所規定之情形。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特定的聯系。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優信區塊鏈區塊鏈通常是指一種分布式數據存儲、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訴爭商標優信區塊鏈標志本身并未超出對其指定使用的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質量檢測;云計算等服務固有屬性的描述,相關公眾通常不會因為訴爭商標包含區塊鏈而對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故訴爭商標優信區塊鏈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告相關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優信區塊鏈,引證商標為優信,訴爭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整體不存在明顯的特征區分,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構成類似服務應當以是否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質量檢測;質量評估;質量體系認證;產品安全檢測服務;車輛性能檢測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托管計算機站(網站)等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不屬于同一類似群組。另外,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構成類似服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平臺即服務(PaaS);軟件即服務(SaaS);計算機軟件的設計和開發;云計算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托管計算機站(網站)等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屬于同一類似群組,且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也相近,構成類似服務。因此,訴爭商標在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質量檢測;質量評估;質量體系認證;產品安全檢測服務;車輛性能檢測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訴爭商標在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質量檢測;質量評估;質量體系認證;產品安全檢測服務;車輛性能檢測服務上應當核準注冊。被告相應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訴爭商標在平臺即服務(PaaS);軟件即服務(SaaS);計算機軟件的設計和開發;云計算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被告此部分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截至一審判決結束前,引證商標仍屬于合法在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原告相應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起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一、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優信區塊鏈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原告就優信區塊鏈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判決后,被告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關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適用

       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可以認定屬于帶有欺騙性的標志。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優信區塊鏈,其中區塊鏈通常指代區塊鏈技術區塊鏈系統,其應用方式主要涉及分布式數據存儲、加密算法、點對點傳輸等計算機技術。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研究和開發新產品等服務均已實現使用區塊鏈技術或區塊鏈系統,故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2研究和開發新產品等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前述服務均與區塊鏈相關,存在欺騙性。因此,被訴決定認定正確,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關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適用

       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云計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數據的復原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質量檢測;質量評估;質量體系認證;產品安全檢測服務;車輛性能檢測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原審判決與被訴決定對此部分認定一致,原審判決指出被訴決定認定有誤,存在不當,本院予以指正。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正確,原審判決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二、駁回YXHL公司的訴訟請求。

       重點探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122日,以語言文字記錄時代特征的知名語文刊物《咬文嚼字》公布2019年度十大流行語,區塊鏈成為網絡熱詞入選其中。在區塊鏈大熱之際,涉足其中的企業、機構更應該冷靜取舍。

       上述案例中北京兩級法院對于區塊鏈作為商標是否引起公眾誤解作出了不同的判斷,或許其中主要是由于原告公司在“研究和開發新產品等服務領域尚未實現對區塊鏈技術或區塊鏈系統的使用。而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由此可見,該規定的解讀與相關企業的良性發展息息相關。

       我國首部區塊鏈的規范性文件《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區塊鏈規定”)已經發布,該規定的規范對象是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其中主要是針對服務提供者,筆者嘗試對其中部分主要條款進行分析解讀。

       第二條,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進行了定義。

       規定第二條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是指 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 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而向社會公眾提供該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這些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即為服務提供者,使用該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為使用者。

       筆者認為該條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

       1、規定對區塊鏈本身沒有進行定義,本文前述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判例中對其的定義為“區塊鏈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據庫,是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次網絡交易的信息,用于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并用了一整段對其工作原理進行了詳細描述,這對案件審理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示范,但我國的判例并不具有普適性,立法機關仍應當出臺具體的法律文書使執法者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進行解讀;

       2、節點是區塊鏈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節點是否完全同等地受到該規定的約束,從目前的規定來看應當是肯定的,但實際中,節點的所有者未必具有完備地執行規定的能力,如果對其進行與經營性企業等而劃一地規范,或將成為影響節點發展的重大桎梏;

       3、個人是否未被列為的信息服務提供者并不明確。可以明確的是,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不包括個人,但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節點”中是否包括個人,并不明確。如果包括,如前所述,是否將等而劃一地適用?如果不包括,個人行為如何進行規范?這些或需要立法者更多的智慧予以解決。

       第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內容的安全負有管理責任,需采取的措施至少包括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

       對于用戶注冊和信息審核體現在第七條和第八條,要求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收集的內容必須包括使用者的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故該協議的內容要參考《網絡安全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等相關規定,同時注意對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邊界。

       對于應急處置和安全防護體現在第六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對服務提供者的技術能力、應急處置能力、產品安全性、禁止性行為作出了要求,這也就是為何對前述的小規模的節點是否能完全滿足規定的要求會有所闡述。

         第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義務。

         這是一個強制性義務,對備案的時間、內容、流程、方式、變更、注銷以及不備案的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以說是將備案的出生到死亡都羅列其中,這也是這部區塊鏈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最主要的要求。

       綜上所述,想要在區塊鏈這片藍海中有所收獲的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除了區塊鏈規定之外,在扮演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角色時,亦不能忽視公司、合同、勞動、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法律規范的制約,筆者亦將時時關注新的法律法規與典型案例,與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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