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東方正義律師事務所倪凌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關于鐵路延遲賠償的問題,國家沒有具體的法規,目前只能按合同法以及民法的有關規定、或參照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索賠。同時還要區分列車晚點的原因,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鐵路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這起案件如果法院立案的話,將是關聯面很廣的一起訴訟。乘客與鐵路運輸公司之間,前者處于弱勢地位,雖然自己的權益受損,由于無先例可循,又無法律支撐,往往以退讓而告終。從這方面來說,這場訴訟無異于一次公益訴訟?!?/p>
類似案例以前也曾發生,結果各不相同。2005年2月18日凌晨零點左右,南京火車西站的14名乘客因火車晚點2個多小時而拒絕下車,堅決要求鐵路方賠禮道歉,并提出賠償要求。經過長達5個小時的僵持,鐵路方最終向每位乘客支付了200元,并派專車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居住地。這次索賠成功被譽為“鐵路索賠成功第一案”。這個報道出來后,鐵路有關部門十分憂慮,擔心這個口子一開,會給鐵路部門工作造成被動。其實,早在2002年3月,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車因故障到達時晚點了近兩個小時,車上有7名旅客因此而誤機,他們最終也得到了鐵路方面的賠付。但是,這樣的先例實在罕見。2004年10月17日,引人關注的武漢首例列車晚點索賠案在武漢鐵路運輸法院下判,乘客被駁回訴訟請求。
鐵路公益訴訟代表人物郝勁松和北京翱翔律師事務所袁帥律師一致認為,鐵路方面常以之抗辯乘客的理由是,給予乘客晚點補償沒有法律依據。確實,鐵路法及相關法規都沒有晚點應予賠償的具體規定,但也沒有晚點不予賠償的禁止性規定。乘客和鐵路部門之間是一種運輸合同的關系,合同成立的依據就是乘客向鐵路部門購買的車票。在這個合同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明確而具體的。對于乘客而言,其義務主要表現在支付票款、對號入座;而鐵路部門的義務,則是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始發正點到達。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學人文學部副主任申丹建議,列車晚點應及時通告,列車工作人員應于晚點后10分鐘內向旅客通告晚點原因、晚點時間、預計到達時間等,通告應每20分鐘播報一次。鐵道部應把列車晚點通告當作一項制度,有要求、有檢查,并作為一項硬性考核標準,充分體現出旅客的知情權。列車工作人員應該認真熱情地對旅客做好解釋工作,對由于列車晚點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應盡量給予幫助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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