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通過司法考試,并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這并不代表個人就可以開始自己的律師執業生涯。在新出臺的試行規則中,此類實習律師受到了各種規矩的約束。如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或者以律師身份對外簽發法律文書等等,均屬于明文禁止的行為。與此同時,一旦實習者出現嚴重的違規現象,將被責令停止實習,且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據了解,除對實習人員重重考驗之外,試行規則也對實習人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設了“門檻”。作為帶教老師,不僅要具備豐富的執業經驗,在某一領域有突出業務專長,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帶教老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單干,若明知學生違規而仍向其出具虛假的《實習鑒定書》或考評意見的,將受到當地市級律師協會的行業懲戒,或移交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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