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本文旨在借鑒“非典”時期法院相關判例,對“非典”疫情后主要出現的糾紛進行梳理,以幫助各位盡早應對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力爭將潛在爭議消弭于無形。
一、“非典”疫情后糾紛數據一覽
選用數據庫:無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判年份:2003-2013(非典疫情發生后十年間)
審理程序:一審
檢索關鍵詞:
包含【非典】
不包含【并非典】(為排除“并非”導致的不相關結果)
不包含【非典型】(為排除“非典型性擔保”、“非典型詐騙”及其他大量命名為“非典型性xx”的疾病,為保證【非典型性肺炎】不被排除于結果之外,我們另以【非典型性肺炎】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檢得裁判文書13篇,已納入數據范圍。)
根據以上檢索方式進行檢索,共檢得裁判文書255篇,我們對此進行可視化分析如下:
為避免案件的重復,本次檢索將案件審理程序限定在一審。在法院層級上,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總數為192件,占比75%;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總數為63件,占比25%。
在案由分布上,合同糾紛為最主要的糾紛類型。其中以租賃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為主。后續本文將針對這幾類主要糾紛類型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2003年“非典”疫情主要集中于兩廣及華北地區。從案件的地域分布上來看,相關案例主要集中于疫情爆發區周邊省市。可見,疫情的爆發區域與疫情后糾紛的數量存在正相關關系。
二、疫情后糾紛之實體問題Q&A
Q:店鋪因爆發疫情而無法按時開業,可以要求房東免房租嗎?
A:不一定。如果房東交付了房屋,承租人已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就需要履行按時支付租金的主合同義務。參考“非典”時期的案例,有的法院認為以“非典”屬于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租金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還有法院認為,“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經營的通知,只是對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另外,我們也看到部分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判決減免“非典”期間房租。可見,法院在面對此問題時存在爭議。
但是,在此次疫情之下,國家大規模進行交通和場所管制,對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合同目的產生了影響,因此,筆者判斷成功適用不可抗力抗辯的可能性相較“非典”時期更大,法院可能會據此判決免除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的部分或全部租金。
【參考案例】(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289號、(2013)遼審二民抗字第14號
Q:出賣人因疫情而延遲供貨是否需承擔違約責任?
A:如果疫情確實對出賣人的生產或者供貨產生了顯著影響,法院通常會減免出賣人在受影響期間存在履行瑕疵的責任,而如果疫情并未對出賣人履行合同義務產生影響,則不可免責。在買賣合同項下,按時交付無瑕疵的貨物,是出賣人的主合同義務。根據“非典”時期的判例,法院認為,如果企業在“非典”期間根據政府要求備足庫存,以滿足國家機關提出的供貨需求,而未能滿足其他客戶的要貨需求,可以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在其他的一些案例中,如果企業無法舉證證明自身經營遭受“非典”影響,“非典”期間又并無封鎖交通、限制貨物交易等情況,企業未按約履行買賣合同義務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可見,疫情并非合同違約的擋箭牌。
在此次疫情中,也出現了大量網購口罩訂單因物資征用而被取消的情況,如果情況屬實,賣方可以依據不可抗力免除自身取消訂單的責任。同時,交通管制也對快遞運輸造成了較大影響,由此造成的延遲交貨責任也屬于因不可抗力導致而可以免責。
【參考案例】(2005)滬高民二(商)終字第159號、(2017)晉民終93號
Q:肺炎疫情期間工程工期延誤能否順延?
A:一般情況下可以順延。考慮到目前多地政府均出臺了延期復工通知以及嚴控施工單位及外地人員復工的安排,大量在建工程可能出現無法按期完工的情況。根據“非典”時期相關案例,法院基本支持因“非典”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可以相應順延。建議施工方及時與發包方、監理方書面確認工期順延情況,如無法確認的,需保存好政府部門發布的相關文件、指示,并嚴格遵照合同約定完成必要步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施工單位切勿將疫情作為不按約履行合同的擋箭牌。首先法院對于疫情產生影響的時間有嚴格限制,期間內疫情必須對工程有直接影響且在國家發布的疫情期間范圍內。其次,如施工單位自身存在過錯的,不因疫情原因而免責。最后,如施工單位在疫情已經可以預見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其免責的抗辯將大打折扣。
【參考案例】(2005)三亞民一終字第79號、(2005)沈民(2)房終字第802號
Q:借款人因疫情被隔離,導致無法按時還款,是否需要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A:通常仍需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下,借款人的主合同義務為按時償還借款,逾期還款屬于違約。同時,借款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寶等形式還款,所以對履行還款義務而言,疫情不會造成實質影響也并非不可克服的,也即不屬于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從“非典”時期案例來看,法院亦認為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因此對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減免民事責任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
Q:疫情期間解除旅游合同能否全額退款?
A:不一定,需要結合出行目的地以及旅行社所在地旅游文化部門發布的通知等因素具體討論。我們假設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取消春節期間赴武漢市的旅行或武漢市赴其他地區的旅行,我們認為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支出的合理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游客。該合理費用應依據公平原則來判定。第二種是取消春節期間赴國外的旅行,該種情況下,需要根據旅行目的國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截至2020年2月3日,根據中國駐外使領館發布的消息,由于疫情的影響,包括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蒙古國在內的旅游熱門國家已經開始對中國公民采取限制入境的措施。還有一些國家對中國公民采取了簽證收緊的措施,俄羅斯暫停為中國公民辦理赴俄旅游電子簽證;菲律賓暫時收緊向中國湖北籍公民頒發簽證,暫停向中國公民簽發落地簽證;捷克暫停向中國公民頒發簽證。哈薩克斯坦、斯里蘭卡、亞美尼亞、越南等國對中國的簽證政策也有變化。加拿大、阿聯酋、韓國、德國、英國、冰島、斐濟、南非、墨西哥、巴西等國在入境口岸對旅客進行體溫檢測和疫情篩查,發現疑似病例進行隔離觀察,其中部分國家還要求中國公民填寫并提交健康狀況申報表。因此,我們認為,在多國限制中國旅客入境、收緊頒發簽證并采取嚴格隔離措施的情況下,境外旅游的旅客獲得全款退還的可能性較大。
同時,我們建議充分關注各旅行社的退訂政策,如攜程發布的退訂政策規定,對出發日期在1月27日后、2月29日前的全球團隊游、半自助、私家團訂單免費退訂。如旅行社提出合理損失彌補方案的,游客應與旅行社積極溝通,以免游客自身承擔損失擴大的不利后果。
【參考案例】孟元訴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2期(總第100期)
Q:開發商能否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延遲交房?
A:在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且確對交房造成實質影響的情況下,開發商可以主張延遲交房。一般而言,類似本次疫情的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確實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但是否該不可抗力能夠成為開發商延遲交房的免責理由,需要看該不可抗力是否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否對交房產生了實質影響,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司法實踐層面,因疫情可以劃為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按期交房的典型情況主要包括:(1)政府行為導致工地被強制隔離;(2)因疫情導致施工現場工人短缺;(3)主要建材受非典影響無法正常供貨等對工程交付產生根本性影響的情況。但如果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的不能交房則不能作為免責理由。例如樓盤工地沒有被強制封閉,只是開發商或建筑商主觀判斷而自行停工,或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工程延誤,或由于開發商管理不當等可以通過努力克服的情形,則不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會要求開發商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交房等事宜確遭到疫情的實質影響。
【參考案例】(2005)沈民(2)房終字第747號
三、疫情后糾紛之程序問題Q&A
Q:由于疫情影響或政府采取的隔離措施等,當事人無法按時參加訴訟怎么辦?
A:當事人應當及時通過信函、傳真、法院12368網上訴訟服務系統及微法院等方式向法院提交延期開庭的書面申請,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如有,例如醫院、防疫部門或派出所開具的隔離證明等),以便法院準許延期。
在實踐中,因疫情影響,當事人無法正常參加訴訟的情形包括:(1)無法按時繳納訴訟費用;(2)法院傳票通知開庭日期為疫情發作期,或當事人被隔離等情形,無法前往法院開庭;(3)無法在指定期限內舉證或調取證據;(4)無法在法定上訴期內提起上訴;(5)無法在執行期限屆滿前申請執行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前述幾種情形均屬于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參加訴訟的情形,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或開庭日前及時向法院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向法院充分說明理由,爭取訴訟程序利益并便于法院準許延期。
此外,根據目前各地法院發布的疫情防控期間告知和訴訟提示,法院不同程度地將部分原定于春節后開庭、接待、訴訟服務、執行等工作全部延期,受疫情影響,在此期間如當事人提出與疫情相關的合理理由,法院一般會予以準許。此外,部分地方法院推薦當事人選擇法院12368網上訴訟服務系統及微法院等方式參與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該電子途徑遞交書面材料,并與法官取得聯絡。
Q:由于疫情影響或政府采取的隔離措施,債權人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A: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最后6個月內,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考慮到訴訟案件一般會在疫情好轉后進行,而被告屆時通常會以各種理由抗辯訴訟時效中止不成立。為保證原告的訴訟權益,筆者建議原告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最后6個月內仍應向被告發送催告信函、電子郵件或微信,從而訴訟時效中斷,達成雙保險。
Q:在執行局工作受疫情影響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如何保障實現自身合法權益?
A:疫情不僅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時也會影響法院對被申請人財產執行受阻,而被申請人也可能趁機轉移財產,導致申請人的權益無法實現。由于疫情影響,法院執行工作受到影響的情形如下:(1)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省市(特別湖北省)的案件無法執行;(2)因減少出差外勤,導致被執行人財產調查進程受阻;(3)法院執行力度下降,被申請人趁機轉移財產;(4)法院可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等無法實施;(5)同意執行和解的被執行人無法前往法院簽署筆錄并辦理手續,影響執行和解進展。
在疫情期間,申請執行人應主動配合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而不是一味等待執行法官憑職權查控,包括當事人通過聘請律師或向主審法官申請調查令,向不動產登記中心、車管所、工商、銀行等機構調取線索,并將線索提供給執行法官以便其有的放矢,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另外,對于異地執行案件,目前法院實踐是委托當地法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可向執行法官適當建議,并與當地執行局內勤及主辦法官取得聯絡,主動配合執行工作。對于被執行人利用疫情期間轉移資產的情況,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執行法官報告,以便執行法官與被執行人取得聯絡,要求其披露財產情況并配合執行工作,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對其進行制裁。
四、結語
此時此刻,我們的華夏大地仍遭受著病毒的肆虐,我們的同胞每一天都面臨著生離死別,此時此刻,白衣逆行、八方支援,成千上萬的同胞們走向一線,此時此刻,患難相隨、休戚與共,華夏之命運再次緊緊相連。此時此刻,愿我們都能放下爭執,心懷理解與包容,共渡難關。愿春日的暖陽再次照耀神州大地,愿人們的笑容早日重回大街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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