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議焦點
對于系爭公房的承租人在征收前去世,且系爭公房內無戶籍在冊人員或同住人的情況,法院如何處理
二、案情簡介
原告:吳X民,男,1958年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
被告:吳X霞,女,1963年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
被告:吳X輝,男,1965年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XX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
吳某與梁某系夫妻,兩人生育吳X民、吳X霞、吳X輝。吳某與梁某先后于1998年、2018年去世。系爭房屋為公房,承租人為吳某。2019年,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系爭房屋內無戶籍在冊。征收過程中,吳X霞作為系爭房屋的簽約代表,與第三人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協議》),并取得征收補償利益。現原、被告無法就補償利益的分割協商一致,故起訴至法院。
三、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吳X民認為承租人在征收前去世,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應當歸繼承人共有,故原告主張其中的三分之一。
被告觀點:
被告吳X霞、吳X輝則認為,系爭房屋在征收過程中已經確認新的承租人為吳X霞,不再適用承租人死亡的規定,不屬于繼承糾紛,《征收補償協議》記載的房屋價值補償款應當歸吳X霞所有;此外系爭房屋由吳X霞出資購買使用權,且一直由吳X霞居住使用或對外出租,吳X霞系實際使用人,相關的獎勵補貼費用也應當歸吳X霞所有;故認為所有的征收補償利益均應當歸吳X霞所有。
四、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然本案中吳X民、吳X霞、吳X輝在系爭房屋內均無戶籍,且經審理查明,三人均已經享受福利分房或征收補償,故不屬于系爭房屋同住人。吳X霞雖主張系爭房屋系其出資購買的使用權,然本案中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出資事實,且在明知承租人為吳某以及吳某去世至系爭房屋征收長達近三十年的時間里,既未遷入戶籍,也未主張過相關權利,家庭內也未有相關書面協議,故對吳X霞的主張不予采信。征收過程中經協商一致,由吳X霞作為本戶的簽約代表,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承租人,不能以此要求取得征收補償利益。鑒于吳某在征收前已經死亡,系爭房屋內無戶籍在冊人員或同住人,征收補償利益應當歸吳某的繼承人,即吳X民、吳X霞、吳X輝予以均分。
五、案例評析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由此可知,共同居住人的認定一直是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中的重點。而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解答,認定共同居住人的三個關鍵點即“戶口”、“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和“他處無房”。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原告在系爭房屋被征收時在該房屋內并無戶口,則很可能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而導致法院不受理起訴。然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系爭房屋的承租人在征收前就已經去世,且系爭房屋內無戶籍在冊人員,因此法院將征收補償利益視為原承租人的遺產,由原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由此可見,在公房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的案件中,是否為共同居住人、是否在系爭房屋內有戶口并非是衡量當事人是否有權參與分配的唯一標準,對于此類特殊案件,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房屋的來源,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對征收補償利益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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