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切換新版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大廳 >> 專業論文

國有僵尸企業清理指南

    日期:2021-02-10     作者:林則達(國資國企業務研究委員會 ,上海原本律師事務所),駱文思(上海原本律師事務所)

    2019年6月22日,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國資委、市場監督總局、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旨在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由于歷史上“重設立、輕退出”的傳統,國資系統存在數量眾多的僵尸企業,一方面積淀了大量的國有資產,另一方面又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同時也不利于營商環境的提升,因此國務院國資委和上海市國資委均下達限時集中清理僵尸企業的指示,本文擬為國有僵尸企業清理提供指南。 

導讀清單】

一、國有僵尸企業定義

二、國有僵尸企業不清理的法律風險

三、國有僵尸企業清理的主要通道

四、自行清算

五、司法強制清算

六、破產清算

七、法律建議

 

一、 國有僵尸企業定義

首先,需明確國有企業的定義。國有企業通常是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條所規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2)本條第 1)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3)本條第 1)、2)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4)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本市國有企業破產案件的通知【滬高法〔2018〕330號】》中特別指出,上海地區破產程序及強制清算程序中所稱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定義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國有僵尸企業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國有企業中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生存和經營的企業,其通常存在如下一種或多種情形

(1)  經營期限屆滿,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

(2)  企業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

(3)  三無企業,即人員,無財產,無賬冊;

(4)  雖未出現前述情形,但企業已經停產停業、或處于半停產停業狀態。 

二、 國有僵尸企業不清理的法律風險

國有僵尸企業不清理的法律風險,主要為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清算義務人怠于清算導致企業財產損失或者不能清算,清算義務人需要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出資加速到期,債權人有權向股東直接主張在出資加速到期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1. 清算義務人怠于清算的法律后果

國有僵尸企業的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并導致企業財產損失或者不能清算的,需要依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的規定向該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甚至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萬燕、胡衛新訴上海寶建集團寶山建筑發展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 (2019)滬01民終5279號上訴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萬燕、胡衛新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能及時進行清算,且未能在(2016)滬0112民算5號案中向清算組提交清算資料,故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判令萬燕、胡衛新就A公司的相關債務向寶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在司法實踐中,雖然《九民紀要》為小股東設置了減輕或排除責任的情形,但所有股東仍可能被人民法院在強制清算或破產裁定中判定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即人民法院可以因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及重要文件滅失導致無法清算,且經調查未發現任何財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破產程序,且在裁定書中載明債權人有權另行向股東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或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發起人連帶責任

僵尸國有企業通常存在經營期限屆滿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定解散情形,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以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應當履行出資責任,無論出資是否已經到期。 

同時,債權人有權主張出資加速到期,并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三、 國有僵尸企業清理的主要通道

同時,《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對于出資義務以及發起人連帶責任作出了規定,債權人得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以及發起人主張補償賠償責任。

(株)圃木園控股與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張小寶綠色食品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2014)民提字第170號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有義務向公司足額繳納,公司解散的,欠繳出資作為公司清算財產,并不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株)圃木園控股主張合資合同已被香港仲裁裁決解除,其履行最后一期出資義務已無實質意義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金煥、朱莉與上海祈程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2019)滬03民終180號二審一案中,上海祈程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要求未出資股東承擔出資責任并要求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金煥、朱莉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一審法院根據所查明的事實認定二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當依法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并無不當。至于金煥、朱莉是否應當互負連帶責任一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發起人和股東應承擔連帶出資責任,金煥、朱莉作為祁程公司發起設立時的股東,兼具發起人和股東二重身份,理應對各自未出資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四、 自行清算

1. 解散事由

解散事由出現,是公司進行自行清算前提條件。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在司法實踐中,國有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國有企業解散的高頻事由。

當股東對決議解散可達成有效決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散公司;當股東會形成僵局時,股東可以仍通過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司法強制解散之訴,這區別于司法強制清算程序。法院裁定予以解散公司后,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假如清算義務人無法組織自行清算,則可向法院申請司法強制清算。 

2. 自行清算流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企業出現解散事由時,企業應當自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同時,清算組也可聘用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處理清算事宜。

清算組成立后,應當于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并辦理稅務清算,注銷公司銀行賬戶,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進行分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640.png

3. 未經清算即行注銷的法律責任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第一款

劉璽與盧建平委托理財合同糾紛(2018)滬民申2445號申請再審一案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盧建平于2016年2月18日與笙茆公司、哲楷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并實際交付10萬元投資款后,笙茆公司于四個月后在未向盧建平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即辦理了注銷手續,顯屬惡意。劉璽是笙茆公司股東,亦是笙茆公司在職員工,對笙茆公司的注銷情況應屬明知,但其在合理期限內未就公司清算注銷提出異議。即使《公司注銷清算報告》上劉璽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但鑒于笙茆公司已被工商部門注銷,其不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從現有證據看,清算亦無法進行。笙茆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致使債權人盧建平未得到債權清理及受償,侵害了盧建平的合法權益,劉璽作為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法定清算義務人,應對笙茆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4.自行清算程序中惡意、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自行清算過程中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包括未向已知債權人送達通知書,或者在明知未對已知債權人清償完畢的情況下卻謊稱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

陳永華、楊旭明、毛瑋、李川與李波清算責任糾紛 (2019)滬02民終1011號上訴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海橋宇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組成員即全體股東陳永華、楊旭明、毛瑋、李川、李波未依法適當對已知債權人朗光公司履行清算通知義務,在清算報告中作出虛假陳述,并承諾對公司未了債務繼續承擔責任,故應當對朗光公司未獲清償的債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自行清算中的保結責任

保結問題在國有企業清算中尤為典型。保潔責任是指在公司注銷過程中,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保結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般包括清償責任或者清理責任,這取決于保結文件的措辭以及公司股東取得的分配是否可以覆蓋未清償債權。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

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市建筑材料貿易中心(已注銷)執行、借款糾紛(2019)滬02執異49號執行異議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建筑材料中心于2015年11月9日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建材供應公司書面承諾承擔建筑材料中心遺留的債務。因此文盛公司申請追加建材供應公司為被執行人,清償316號判決書所確定的債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五、 司法強制清算

1.司法強制清算事由

司法強制清算,簡稱強制清算,當公司在解散事由后無法組織自行清算時,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司法強制清算,由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當企業出現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之外的解散事由后,未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以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為由,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司法實踐中,需要區分司法強制清算與司法強制解散,司法強制解散系指,當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情形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于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2. 司法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

一般而言,司法強制清算案件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破產法庭、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破產案件管轄實施細則》的規定,上海法院系統對破產清算案件和司法強制清算案件均實施集中管轄,上海地方國有企業(包括市屬國企和區屬國企)的司法強制清算案件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統一管轄(級別管轄、專門管轄另有規定,以及各區人民法院應內部移轉的執轉破案件除外)。 

3. 司法強制清算案件申請立案流程

企業發生強制清算事由的,企業股東、債權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對企業進行強制清算,法院由立案庭對強制清算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由審判庭進行實質審查,并最終裁定是否受理該強制清算申請,具體申請立案流程如下:

4.司法強制清算案件清算流程

法院裁定受理股東、債權人的強制清算案件的,應當指定相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可以為公司的股東、董監高,以及《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中的專業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清算所等。強制清算案件清算組成立后,對于企業的清算程序類似自行清算,但其中清算方案、清算報告需報人民法院確認。具體流程如下:

6402.png

5. 司法強制清算中相關人員的法定責任

根據《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鑒于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具體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本會議紀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關人員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清算組未及時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組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股東未繳足出資、抽逃出資,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等,可參照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6.司法強制清算中無法清算情形下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在司法強制清算過程中,對于三無企業以及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企業,法院通常依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所確定的原則,裁定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可依法要求破產企業的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或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上海上大多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強制清算(2020)滬03強清69號一案中,2020年11月12日,上海上大多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組向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提出申請,稱經清算組清理,未發現上海上大多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財產,也沒有接管到該公司財產、賬冊或重要文件,該公司相關人員死亡或下落不明,清算組無法進行清算,請求上海三中院終結上海上大多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強制清算程序。上海三中院認為,上海上大多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組履行必要查找義務,現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相關人員死亡或下落不明,清算組以無法清算為由依法申請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應予準許。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后,上海上大多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可依法要求該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終結上海上大多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強制清算程序。 

六、 破產清算

1.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的認定有兩條:第一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第二是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兩者是并列關系,需要同時滿足。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四條 

司法實踐中,當企業經法院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成為法院受理破產的高頻原因。經法院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既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又滿足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故債務人、債權人、清算義務人等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 

2.破產案件的管轄

一般而言,破產案件由破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破產法庭、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破產案件管轄實施細則》的規定,上海法院系統對破產案件和司法強制清算案件均實施集中管轄,上海地方國有企業(包括市屬國企和區屬國企)的破產案件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統一管轄(級別管轄、專門管轄另有規定,以及各區人民法院應內部移轉的執轉破案件除外)。 

3.破產清算申請立案流程

當企業滿足破產條件的情況下,債務人、債權人、清算義務人等,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法院由立案庭對強制清算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由審判庭進行實質審查,并最終裁定是否受理該破產清算申請,具體申請流程如下:

6403.png

4.破產清算流程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通知申報債權,制訂破產清算與分配方案并進行公告,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破產和解或者破產重整,相關方案需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并最終經法院確認后出具相應的民事裁定書,破產清算流程圖具體如下:

5.破產清算中相關人員的法定責任

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有義務配合管理人提供企業必要材料、列席債權人會議。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的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的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此外,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將承擔高管禁入的限制,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破產清算中無法清算情形下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對于三無破產企業以及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情形的破產企業,法院通常裁定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可依法要求破產企業的清算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同時宣告破產企業破產。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破產企業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責任的問題上,通常不會裁定破產企業清算義務人承擔清償責任,而是用比較模糊的用詞,即裁定債權人可依法要求破產企業的清算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海群駿軟件有限公司破產清算(2019)滬03破24號一案中,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雖經上海群駿軟件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積極查找聯系,仍然無法獲得破產人任何帳冊或重要文件。上海群駿軟件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致使管理人無法獲得破產人任何帳冊或重要文件,破產清算受理日的財務狀況亦無法確定,可能會影響破產人財產的完整,并無法判斷群駿公司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2019年11月19日,債權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表示將另行起訴,不要求管理人在本案中就出資事項進行追繳。現管理人提出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申請,與法不悖,應予準許。故雖然上海群駿軟件有限公司的法人資格因破產清算程序終結而終止,但上海群駿軟件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可另行依法主張清算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裁定終結上海群駿軟件有限公司破產程序。 

七、法律建議

在國有僵尸企業清理過程中,基于司法實踐,我們提供如下法律建議:

1對國有僵尸企業進行充分盡調,特別是對賬冊、財產、人員、資產等情況。

2) 對國有僵尸企業清理中的法律風險進行充分評估,特別是關于出資責任、清算義務人責任等可能導致責任向母公司擴張的情形。

3)評估并選擇合適的退出方式,包括自行清算、司法強制清算或者破產清算,還可以考慮吸收合并或者產(股)權轉讓退出。

4)對于三無企業的清理需要特別注意,如果存在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情形,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很可能被法院裁定承擔責任。

5作為國有參股的僵尸企業的小股東,也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在清算程序中,國有小股東仍可能承擔與大股東一樣的責任,包括一定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甚至無限連帶責任。

6)充分與清算組、破產管理人以及法院進行溝通,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7) 聘請專業律師參與清算程序,選擇退出通道,維護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將清算責任擴展為清償責任。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