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建議慈善捐助信息不完全公開應負舉證責任
就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8月31日,南京民間公益機構“天下公”向民政部寄出一封建議信,提出五點修改建議,內容包括要求將《指引》變更為《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規定》,將“信息披露”改為“信息公開”;建議刪除因“國家安全”不予公開的例外條款,規定除捐贈人及受益人有要求外,捐助信息應完全公開等。
建議信主筆人、“天下公”負責人于方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公益事業的真正目的是為弱勢人群服務。“郭美美事件后,推行捐助信息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挽回公眾對我國慈善事業的信心。但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還要看政府部門的決心。如果執行效果不佳的話,對慈善事業是二次傷害”。
建議信的修改意見集中五點:
一是,提升《指引》法律層級,變更為“規定”,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合理銜接,將“信息披露”改為“信息公開”。主要理由為,《指引》不過是一個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太弱。
二是,明確信息公開主體為“在民政部門備案及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引》第三條將信息公開主體定義為“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容易造成概念混亂,因“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另外,2008年前后,全國各地紛紛發布相關文件,放寬對社會團體的管理要求,用備案的方式鼓勵社會團體發展。因此,把這些備案的公益機構作為信息公開的主體,也是與全國民政系統的政策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因“國家安全”不予公開的例外條款,規定除捐贈人及受益人有要求外,捐助信息完全公開。“天下公”認為,原則上需要公開的信息必然包括捐贈人和受益人信息。但《指引》對捐贈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不做區分,統一規定公開捐贈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當事人同意或事先進行約定。按此規定,公益機構的工作量將大增,必須對成千上萬條捐贈信息進行一一核實,以確保捐贈人和受益人是否愿意公開個人信息,而現實中捐贈人不愿透露個人信息的是絕對少數。因此,建議除非捐贈人明確表示不愿意透露個人信息的,否則都應公開。
此外,不加選擇地公開受益人的個人信息,可能會嚴重影響受益人的生活。因此,相對于捐贈人的個別保護,受益人的隱私保護應該是常規化的,受益人是否愿意公開個人信息需要一一核實。
四是,建議增加捐贈人或受益人不愿意公開個人信息的,接受捐贈機構需公開相應證明材料。這一建議,既為確保捐贈人或受益人意愿真實,也為辟謠之需。
五是,建議增加處罰規定:未公開捐贈信息的接受捐贈機構,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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