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商品期貨市場發展需要,使套期會計更好反映企業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的影響,近日,財政部印發《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15〕18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近年來,隨著大宗商品價格波動日益劇烈,更多企業涉足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現行相關準則所規定的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脫節,《暫行規定》的出臺,目的就是為了使套期會計更加緊密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使企業的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能夠恰當地體現在財務報表中。《暫行規定》 擴大了可被指定的被套期項目的范圍,允許將風險敞口的某一層級、某一風險成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同時,《暫行規定》還引入樂靈活的套期關系“再平衡”機制,明確規定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相關的項目和金額如何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明確要求企業充分披露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活動有關的信息,幫助報表使用者從總體上理解企業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目標、過程和預期效果。
在適用方面,《暫行規定》目前僅適用于采用商品期貨合約為套期工具,對企業現貨經營中的商品價格風險進行套期的業務。企業開展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可以選擇執行《暫行規定》,也可以選擇繼續執行24號準則。
(供稿:市律協金融工具業務研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