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關系
原告:老根頭(職工)
被告:大大公司(單位)
案情簡介
老根頭的父親(以下簡稱“老父親”)系大大公司前身小小公司的職工,涉案房屋原系小小公司承租的黃浦區公房(4㎡),老父親常年居住在該房屋內。
上世紀70年代,老父親回到外地,老根頭從外地來滬,頂替父親在小小公司任職,繼續居住在涉案房屋內。80年代,小小公司為解決老根頭的居住問題,多次與老根頭向當地物業主管單位申請將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變更至老根頭名下,均未果。90年代,小小公司轉制為大大公司,大大公司將涉案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大大公司(集宿)直至征收。
征收時,涉案房屋內為空戶,即無在冊戶籍,雙方對于征收利益的歸屬問題出現糾紛涉訴。筆者作為老根頭的代理人參與訴訟。
爭議焦點
1. 本案的案由應為共有糾紛還是其他所有權糾紛?
2. 涉案房屋無戶籍在冊人員,老根頭能否獲得征收補償利益?如能,其底層邏輯是什么?
3. 如果征收利益由老根頭與大大公司共有,份額比例應當如何劃分?
雙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認為:
1. 本案表面上為共有糾紛,但本質為其他所有權糾紛(因老根頭既非戶籍在冊人員也非承租人,如果主張共有糾紛,通過同住人身份爭取征收利益,訴訟風險較大);
2. 老根頭雖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然涉案房屋于2011年變更承租人為“集宿”是當時歷史背景下的無奈變通之舉。大大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系為老根頭解決居住問題,將涉案房屋分配給老根頭;
3. 根據民法典146條的規定并結合本案的在案證據,涉案房屋名為大大公司的“集宿”,實為老根頭的“福利分房”,老根頭作為實際居住、控制、管理涉案房屋的人員,理應獲得涉案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
因此,本案應當參考公房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分配比例,由老根頭取得80%、大大公司取得20%。
被告觀點
被告認為:
1. 本案是共有糾紛;
2. 大大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涉案房屋內無在冊戶籍的情況下,所有的征收補償利益應歸承租人大大公司所有;
3. 老根頭本無權獲得任何征收利益,大大公司作為國企自愿支付老根頭30萬元清退費用。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中,系爭房屋登記的租賃戶名為大大公司(集宿),故大大公司作為承租人有權獲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系爭房屋為大大公司下屬企業的集體宿舍,最初由小小公司安排老父親居住,1979年老根頭來滬頂替父親工作并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至今,大大公司曾多次與老根頭前往物業部門申請變更承租人。征收時,老根頭戶籍不在系爭房屋內,不能認定為系爭房屋同住人,但考慮到原告長期實際居住系爭房屋、對系爭房屋存在很大程度的居住需求,并且其名下無房,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居住利益亟待保障等情況,為避免訟累,本院酌情確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征收補償款的80%,其余征收補償款由被告享有。
一審判決后,雙方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律師評析
集宿性質類征收案件往往存在較為復雜的歷史遺留問題,接手類似案件需窮盡一切手段了解背景事實:包括“集宿”的使用、歷史變更等情況,既往判例中,“集宿”類征收案件往往對于職工方較為不利,單位地位往往強勢。
本案中,老根頭對涉案房屋具有“排他性”居住權,客觀上難以實現員工宿舍的目的,加上單位曾多次向物業單位申請變更承租人以及老根頭他處無房、實際居住等事實,最終獲得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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