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修改八大看點

完善舉證制度、設立小額訴訟、加大懲處“老賴”、裁判文書公開、規范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完善調解制度、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強化檢察監督,為妥善解決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問題和難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汲取了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踐經驗,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 拖延訴訟或將賠償損失
前不久,發生在江蘇南通的大巴車司機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案件中,大巴車司機殷紅彬很幸運,因為車載監控系統所拍攝的錄像,不僅還了他的“清白”,還使得他助人為樂的優秀品質受到人們的稱贊。
類似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證據的重要性。而完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正成為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還只是粗線條地規定了民事證據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和審判需求的基礎上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證據規則。
為了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民訴法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增加規定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
針對有的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不及時提供證據,故意拖延訴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對其處以訓誡、罰款、賠償拖延訴訟造成的損失、不予采納該證據等。
加大懲處“老賴” 執行通知不再“通風報信”
為了加大對“老賴”們的懲處力度,進一步解決“執行難”,此次民訴法修改,強化了執行措施,專門增加規定,對逃避執行行為進行制裁,并提高了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的罰款額度。
“執行通知”是在法院執行前,先告知當事人法院即將執行的一項制度,旨在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避免使用強制措施。然而這一做法卻在司法實踐中事與愿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說:“通知制度的設置本來是為當事人自覺履行提供一個時間階段和機會。但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義務,而是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有人戲稱這種執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給當事人‘通風報信’。”
針對這一弊端,此次草案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規避執行是“執行難”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在執行難的案件中,大約有15%是由于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造成的。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設立小額訴訟制度 擬規定五千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審終審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大量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討薪、簡單的民間借貸和小額金融借款糾紛、交通肇事糾紛等小額財產損害糾紛案件。
為及時解決這些數額小、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此次民訴法修改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并借鑒國外的做法,擬設立小額訴訟制度。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小額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是審判制度的創新。同時,如何保障當事人不因程序的簡化而喪失申訴的權利,也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一審終審制加上再審程序,從程序上講對當事人提供的救濟就比較充分了,可以保障當事人不服判決進而再申訴。”湯維建說。
在充分肯定小額訴訟制度的同時,湯維建擔心“一刀切”的規定在實踐中難于操作。“比如我國東部發達地區,規定五千元以下案件為小額案件沒有什么意義,這些地方標的額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幾乎沒有。但在一些比較貧困的地方,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可能不是小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又難以提供制度保障。”湯維建說。
完善判決文書公開 公眾可查閱生效判決書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的公開透明是現代司法的標志。裁判文書公開,是法院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據了解,早在十多年前一些中基層法院就開始試行裁判文書公開。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都在司法實踐中推進裁判文書公開。
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長羅東川表示,規定寫明裁判理由,就進一步要求審判人員增強工作責任心,裁判文書的制作要更加規范、說理更加透徹,提高總體質量。同時也更加方便群眾訴訟,促進審判公正。
法院不受理案件 要給明確說法
修正案草案規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訴條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書,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說法,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
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專家介紹,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員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只是口頭告知當事人,并不出具書面的裁定。而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當事人由于沒有裁定書,因而無法上訴,訴權受到侵害。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作出規定,要求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要作出裁定,這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保護。
以和為貴 完善調解制度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以和為貴”“調處息爭”等思想體現了中國人對待糾紛的一種態度,那就是遇到糾紛更愿意通過訴訟外的渠道來解決。我國司法審判領域的民事調解制度極具中國特色,被國外司法界譽為“東方經驗”。
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正式實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考慮人民調解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
當前我國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能否發揮好調解的作用,將矛盾糾紛盡量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這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調解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據了解,全國各級法院近年來把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作為民事審判的工作原則。很多基層法院已經把調解作為民事案件審判的前置程序,直接減少訴訟案件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認為,先行調解如果得到立法確認,甚至可以考慮以此整合現有的立案調解和小額訴訟程序,由法官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在調解不成時由法官作出裁判,形成調解與快速裁決的整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介紹,人民調解法中規定了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為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特別程序中專門增加一節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公益訴訟制度 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提起訴訟
民訴法草案增加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監督方式和范圍 強化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加強了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首先是增加了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監督的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民訴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還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因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并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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