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在我國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占全國總人口的6.34%。而且,中國殘疾人受教育程度大大低于普通人群,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殘疾人僅占殘疾人總數的1.1%。殘疾人受教育程度差決定了他們從學校獲得法律知識的機會少,再加之由于身體或精神的缺陷,使他們獲得法律知識的途徑也有限,這些因素決定了當殘疾人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而不予訴訟或無法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為發展殘疾人事業、改善殘疾人狀況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使中國的殘疾人事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時,我國在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方面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受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人們的道德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漠視和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普遍地存在著。殘疾人由于自身殘疾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在社會中處于不利地位,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受到限制,獲得平等權利的實現受到阻礙,成為社會中最困難的群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因此,應該特別加強對殘疾人的法律援助措施,以使殘疾人的處境得到更好的改善。
雖然國家法律已經規定了應當對殘疾人進行相關法律援助,但真正從法律援助中受益的仍然只是極少數殘疾人。如何更好地完善對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使更多的殘疾人尤其是文化程度較低的殘疾人得到法律援助,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完善和健全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制度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筆者僅從以下兩個方面發表自己的觀點。
一、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拓寬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徑
在通常意義上,法律援助是一種司法救助制度,是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定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對社會弱勢群體在法律事務中的無償幫助。而各級層面的“法律援助中心”則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它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其本人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殘疾人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規定的內容有:1、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2、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公訴案件的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3、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
由此可見,法律規定對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還是相對較小的。但是,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無數殘疾人為了實現自身的價值,為了創造社會財富和推動社會文明進步,自強不息,取得了令人肅然起敬的業績。我們不應以既有的觀念去看待和對待殘疾人,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愛、尊重,把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看作是自己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只有這樣,才可能從源頭上解決如何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問題。如果僅僅停留在上述幾項法律規定的項目內容上,已遠遠不能適應當今殘疾人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必定是今后的發展方向。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這一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之外,其他社會團體和單位如工會、居委會、律師事務所、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也可以設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甚至是社會熱心人士也可投資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這些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是補充政府法律援助資源的有效渠道。而這些社會團體資源,可以在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下有組織地聚合,在各自領域發揮效能。甚至,我們可以嘗試借鑒國外的做法,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與這些社會團體簽訂協議,提供一定的經費補助,規定其服務的范圍和工作量,定期指導、檢查、監督其工作質量。這樣,就可以使政府以有限的投入來調動非政府組織的積極性,拓寬法律援助的途徑,并且也能夠保證所有法律援助事務都處于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之下。
例如,結合目前群眾遇到法律問題大多愿意找居委會調解解決的國情,借鑒英國社區法律中心的做法,在居委會、村委會內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置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站。這樣做,不僅方便了困難殘疾群眾,使其不用再“東跑西顛”去尋求法律援助,而且還更有利于擴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給更多的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帶去積極的信息。另外,街道、社區干部對本轄區的居民情況更為熟悉,由他們與法律援助的律師共同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還能夠有效地保證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
目前,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與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正積極研討,籌措建立一個專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志愿助殘法律工作室”。充分發揚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作為多年來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單位的優良傳統,也充分借助鄭祺律師“全國志愿助殘陽光使者”這一榮譽稱號的積極影響力,在事務所內建立一個專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室,直接面對廣大的殘疾群眾的法律需求,為其提供更專業的法律幫助,也為拓寬本市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途徑做出積極的嘗試。
二、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
《中國殘疾人事業“九五”計劃綱要》(1996~2000年)中,就已經將“建立殘疾人法律援助組織”作為該計劃綱要的任務指標和主要措施。但是,目前在全國建立的專門服務于殘疾人的法律援助機構無論從數量上還是規模上,均遠遠無法滿足殘疾人對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而目前更多的做法仍然是由各級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援助和服務。
從當前涉及殘疾人法律援助服務的案件來看,殘疾人權益被侵犯主要表現為“三多”的特點:一是被侵害的主體中以智力、視力殘疾人居多;二是以殘疾女性居多;三是人身傷害案件多。智力殘疾人由于缺乏是非判斷能力、視力殘疾人由于看不見人和物、女性殘疾人由于更加缺乏反抗能力,這些弱點使本就處于弱勢的殘疾人合法權益更易被侵犯。對于殘疾人這樣一個有著特殊困難的群體來說,為其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十分有必要,它可以使專門機構的法律工作者增進對殘疾人的了解、熟悉殘疾人的特殊需要,以便更好地對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務。同時,殘疾人也可以直接向專門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這樣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援助的效率。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還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專門機構的設立有助于殘疾人方便行使自己的權利,便于殘疾人了解和獲得幫助。
這些專門的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機構,除配置專業的工作人員外,還可以借助社會力量,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公民、教育工作者、律師、科研工作者、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和法律專業的學生等有為殘疾人奉獻愛心的人士,建立起一支相對穩定的、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殘疾人法律援助志愿人員隊伍。同時,根據需要,通過對這些殘疾人法律援助志愿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充分發揮他們擁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資源優勢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確保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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