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稅收征管領域的不斷革新進程中,《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的出現猶如投入平靜湖面的巨石,激起層層漣漪。此次修訂亮點諸多,其中對“個人”的修改及“其他當事人”的提出尤為引人注目,而外國人在這一定義下的角色與境遇更是成為焦點話題。外國人是否將被納入“其他當事人”范疇?若被納入,其在華經濟活動及日常生活中的稅務行為將受到怎樣的監管與規范?這不僅關乎在華外國人的切身利益,更對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和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營造有著深遠影響。本文將深入剖析《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中“其他當事人”定義背后的深意,探討外國人在其中可能面臨的變化,為您解讀這場稅收征管變革風暴。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 其他當事人 內涵與外延 權利義務 法律規制
一、引言
在稅收征管領域不斷革新的當下,《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引發了廣泛關注。尤其是外國人、高凈值個人群體在這一變革中的境遇,成為焦點話題。
修訂意見稿對“個人”的內涵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擴大解釋。外國在華工作的自然人以及高凈值收入個人,目前處于稅收監管的模糊地帶。他們難以判斷自身是否會被歸入特定稅收征管情形,也不清楚何種條件下會被認定為所謂的“其他當事人”。這導致他們在履行納稅義務時,無法準確把握責任范疇。例如:外國自由職業者,在國內開展線上跨境設計服務、遠程技術咨詢等多元化業務活動時,由于不清楚哪些行為或交易可能觸發“其他當事人”的認定,進而面臨特殊稅收征管要求,使得他們在處理稅務事務時如履薄冰,無法形成穩定納稅預期。此外,甲亢哥來華引發廣泛關注,對于此類外籍網紅在境外平臺直播,收入匯入國內第三方支付賬戶,稅務機關能否要求支付機構提供信息?
為規避潛在稅務風險,他們不得不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研究復雜的稅務法規,積極尋求專業稅務咨詢服務。外國在華工作的自然人,面對薪資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以及可能涉及的財產租賃所得等復雜稅務事項時,因無法確定自身是否屬于“其他當事人”,往往需要額外尋求稅務專家指導。
同時,稅收監管的不確定性使得外國在華工作的自然人在參與經濟活動時極為謹慎。高凈值收入個人在進行投資決策、資產配置規劃以及商業合作洽談等關鍵經濟行為時,會因擔憂潛在稅收影響而重新權衡利弊。外國在華工作者和自由職業者在決定工作內容、挑選合作對象以及確定收入方式等方面,也會因稅收的不確定性而躊躇不前。
鑒于當下我國積極推進“走出去”戰略,為更好地契合企業出海需求,全力營造優質營商環境,減少稅收監管的不確定性刻不容緩。特別是對于外國在華工作的自然人,尤其是高凈值收入群體而言,降低其在財產信息方面的不安全感,已成為當前工作的關鍵要點。明晰且穩定的稅收監管環境,不僅能夠增強外國在華工作人員對自身財產安全的信心,更有助于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與良好的外部環境保障。
在此背景下,新《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中“個人”“其他當事人”的規定顯得尤為重要。接下來,讓我們深入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二、“個人”“其他當事人”的立法現狀及修訂趨勢
(一)“個人”的立法變化趨勢
1、“個人”的立法現狀及基本范疇
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在稅法中,“個人”主要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狀態出生的個體,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相區分。具體分為個體工商戶與其他個人兩類。個體工商戶是指以個體經營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其他個人即普通自然人,包括未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臨時經營者、自由職業者等。這一分類在修訂稿中延續了現行法律框架,但進一步擴展了監管范圍(如平臺經濟從業者)。
2、“個人”的立法修訂趨勢
本次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將“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改為“其他當事人”的表述,主要是擴張了對自然人的涉稅管理的權力,目的是規范本法的表述,同時保證前后表述統一,減少實務操作困難。
修訂意見稿對“個人”的內涵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擴大解釋。新經濟業態覆蓋的背景之下,針對網絡直播、電商平臺等新興領域,修訂稿明確要求平臺企業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涉稅信息,將自由職業者、網店主等納入稅收監管范圍,填補了此前自然人納稅管理的漏洞。同時,通過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統一納稅人識別號,實現自然人收入與支出的全流程監管。例如,大額消費(如購房、購車)、社保繳納等均需登記納稅人識別號,便于稅務部門追蹤“灰色收入”和跨境收入。
(二)“其他當事人”的立法變化趨勢
1、“其他當事人”的立法現狀及基本范疇
從立法角度來看,“其他當事人”在稅收征管法律體系中具有獨特的定位。它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外,與稅收征管活動密切相關主體的概括性表述。其設立的目的在于全面涵蓋稅收征管實踐中可能涉及的各類主體,彌補僅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進行規定的不足,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相比,“其他當事人”雖然不像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那樣直接承擔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但他們在稅收征管流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某些“其他當事人”可能掌握著關鍵的涉稅信息,其提供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直接關系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判斷和征管工作的效率。這種角色定位使得“其他當事人”成為稅收征管法律關系中不可忽視的一環,對保障稅收征管活動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2、“其他當事人”的立法修訂趨勢
根據2025年新《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其他當事人”的外延在修訂中被進一步明確和擴展,主要涉及以下幾類主體及其法律責任: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把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如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納入“其他當事人”范疇,旨在打擊“黑中介”擾亂行業生態的行為,維護稅法剛性和市場公平。若此類機構通過“稅收籌劃”等名義教唆、誘導或幫助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將面臨法律追責。
平臺經濟相關主體。修訂稿要求平臺企業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包括平臺內經營者及從業者的身份信息、收入數據等,以解決直播電商、網絡主播收入隱匿等問題。例如,平臺若未按規定報送涉稅信息或配合稅務檢查,可能被認定為協助逃稅的責任主體。因此,電子商務平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及平臺內從業者會認為是“其他當事人”,從而承擔相應的稅務檢查義務和可能的連帶責任。
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的出資人。在特定情形下,修訂稿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允許稅務機關“刺破公司面紗”,直接向濫用公司獨立地位的出資人追繳稅款。例如,若出資人通過轉移資產、虛構交易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即使公司已破產或注銷,稅務機關仍可向實際控制人追責。
第三方支付機構及賬戶關聯方。修訂稿新增對納稅人非銀行支付賬戶(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的監管權限,稅務機關可對相關賬戶進行檢查或采取強制措施。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若未配合提供交易數據或存在協助轉移資金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其他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
自然人及特定關聯方。修訂稿特別針對高收入自然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明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主體可被采取阻止出境等措施。例如,在重大稅務案件調查期間,若自然人通過出境逃避檢查,其關聯人員可能被限制出境。
信息共享與數據服務提供者。修訂稿要求稅務機關與市場監管、銀行、商務等部門實時共享涉稅信息,相關數據服務提供者,如企業登記機關、金融機構。若未履行信息共享義務或違規披露數據,也可能被納入“其他當事人”范圍,承擔相應責任。
從2025年《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來看,“其他當事人”的外延理應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平臺經濟主體、濫用法人地位的出資人、第三方支付機構、特定自然人和關聯方以及信息共享與數據服務提供者等囊括在內。這一界定旨在全面填補稅收征管空白,打破以往稅收監管僅聚焦于傳統納稅主體的局限。這些新增主體在經濟活動中與稅收征納環節緊密相連。通過明確不同主體在稅收征管中的角色、義務及法律責任,極大地完善了稅收征管體系。
3.“其他當事人”立法的明顯不足
在本次征求意見稿的第六十四條中,新增了“其他當事人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這一規定及相關表述??v觀整個征求意見稿,關于新增的八處“其他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全面,分別涉及了詢問環節、接受稅務檢查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的責任,對逃避、拒絕或阻撓稅務機關檢查行為的處罰辦法,還有針對稅務人員收受或索取其他當事人不正當利益、濫用職權刁難其他當事人情況的處理方式等多個層面,全方位強化了“其他當事人”在涉稅事務中的權利與義務。
不過,本次征求意見稿存在明顯不足,即對“其他當事人”的范圍界定,以及相關程序和救濟措施方面,缺乏更為細致明確的闡釋。這一立法空白在該意見稿正式施行后,極有可能因“其他當事人”范圍的不清晰,引發過度的擴大解釋,使得實際上與涉稅事務無關者的私人財產信息權益,遭受公權力的不合理侵犯,最終引發執法爭議。
三、法理分析:平衡稅務稽查與私權保護的沖突
(一)國內法要求實現私權保護
1、《憲法》規定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征求意見稿的第六十四條中,新增了“其他當事人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這一規定,此規定擴張的稅務檢查職權可能會對公民的這些權利造成潛在威脅。例如:稅務機關為了查明應稅事實,可能會擴大檢查范圍,涉及納稅人的私人生活領域、個人信息等。這與憲法所保護的公民有權對其個人信息予以自決或控制、有權保持個人生活安寧等權利存在沖突。
為了對權力進行制約,《憲法》第四十條明確通信自由與秘密受法律保護,稅務機關調取納稅人通信記錄需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特殊情形"要件。當稅務檢查超出合理界限,就可能侵犯納稅人的憲法權利,打破公權力與私權力之間的平衡。稅務機關擴大檢察范圍是否構成對基本權利限制,需要進行合憲性審查,包括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法益均衡性等進行綜合分析。例如,2022年某省稅務局推行"稅收大數據篩查"時,法院認定要求電商平臺提供用戶全部交易數據超出必要限度,違反最小侵害原則,不具有手段的必要性;此外,根據《稅務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匯編》第15號,在2021年明星稅務稽查案中,稅務機關通過調取其私人飛機行程記錄核查隱性收入,法院認定該手段與追征數億元稅款的公共利益具有均衡性。
2、《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稅務檢查中,如果稅務機關不當獲取或泄露納稅人的私密信息,如納稅人的家庭財產狀況、私人交易細節等,就會侵犯納稅人的隱私權。此外,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進行了規范,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對納稅人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行為若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和條件,也會引發與私權保護的沖突。
為解決稅務檢查與自然人隱私權之沖突,江蘇省稅務局開發"分級授權查詢系統",將納稅人信息劃分為基礎信息(自動授權)、交易信息(單項授權)、生物信息(嚴格禁止調取)三類,獲2022年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項目。此外,對于稅務檢查超出必要限度,法院傾向采取過錯推定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3期,在2021年某省230萬條納稅人信息泄露事件中,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判決稅務機關承擔70%的賠償責任,開創公權力機關個人信息侵權賠償先例。
3、《個人信息保護法》強化個人信息保護
該法強調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保護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權益。稅務檢查職權擴張可能導致稅務機關收集大量納稅人的個人信息,若超出了實現稅務檢查目的的必要范圍,或者未對這些信息進行妥善保護,就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例如,過度收集納稅人的非涉稅相關個人信息,或者因信息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納稅人信息泄露,都會侵犯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引發隱私權保護的沖突。
國稅總局2023年修訂《稅務檢查工作規程》采取目的限索解釋,明確數據收集限于"與應納稅額直接相關"范疇,排除納稅人親屬信息、非應稅年度數據等(第18條第2款)。廣東省為技術合規,引入GDPR"隱私設計(Privacy by Design)"理念,開發"稅務檢查數據脫敏系統",自動對納稅人身份證號、住址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部分隱匿處理。
4、《網絡安全法》強化信息保護義務
《網絡安全法》要求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在利用網絡技術進行稅務檢查時,如果沒有遵守《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未采取足夠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在網絡傳輸或存儲過程中被竊取、篡改或泄露,就會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能影響到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和網絡安全。
5、《商業銀行法》要求對客戶信息負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法規定了商業銀行對客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稅務機關在行使檢查職權時,可能會要求商業銀行提供納稅人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等。雖然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查詢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賬戶等信息,但如果稅務檢查職權過度擴張,超出了法定的查詢范圍和程序,或者商業銀行在配合稅務檢查過程中未履行好對客戶信息的保密義務,就會侵犯納稅人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破壞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任關系,也與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產生沖突。
(二)國外法更加強化稅務信息保護
1、歐盟GDPR框架下的“個人”稅務信息豁免條款
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框架下的稅務信息豁免條款主要體現在第 6 條第 1 款 (c) 項和第 23 條第 1 款 (e) 項。第 6 條第 1 款 (c) 項的設計提出了處理稅務信息的合法性基礎,即:當數據處理是為了履行歐盟或成員國法律規定的稅務義務(如申報、審計、跨境信息交換)時,無需單獨獲得數據主體同意即可合法處理。GDPR第6(1)(c)條確立稅務處理的合法性基礎,需結合第23(1)(e)條關于"成員國重要經濟利益的限制條款"綜合適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21年稅務數據跨境共享案中,要求稅務機關證明數據調取同時滿足"稅收征管必要"與"不損害數據主體核心權利"。同時對例外條款進行限縮解釋,歐洲數據保護委員會(EDPB)《稅務數據處理指南》明確,豁免范圍僅限于直接稅征管,不排除海關、消費稅等間接稅領域。
但是,同時存在限制條件。必要性原則:處理活動必須嚴格限于履行法律義務的最低需求。例如,稅務機關調查偷稅行為時,只能調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財務記錄,不得擴大范圍。比例原則:處理方式應避免過度侵犯個人權利。例如,對敏感稅務數據(如醫療費用扣除憑證)需采取加密或匿名化措施。法國稅務局因強制要求納稅人上傳人臉識別視頻驗證資產信息,被CNIL處罰50萬歐元。監管機構認定生物數據超出稅務處理必要限度。
2、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個人”隱私保障設計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隱私保障設計主要體現在其信息收集、傳輸和使用的規范中,旨在平衡稅收合規與個人隱私保護。隱私保障的核心機制包括:
政府間協議(IGA)的數據保護條款。FATCA通過與外國政府簽署雙邊協議(如“甲型政府間協議”),明確信息交換的范圍和隱私保護要求。例如,協議可能規定僅允許將數據用于稅收監管目的,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非稅事務。部分協議還要求接收國采取與數據保護相關的技術措施,如加密傳輸和限制訪問權限。
金融機構的合規義務。外國金融機構在收集和報告美國納稅人信息時,需遵守FATCA的“盡職調查”程序,包括驗證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這一過程中,金融機構需確保數據處理的透明度,并向客戶說明信息用途。例如,瑞士、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的金融機構需在關閉不合規賬戶前通知客戶,給予其申訴機會。
信息用途的嚴格限定。FATCA要求美國國稅局(IRS)僅將接收的海外賬戶信息用于稅務執法,禁止用于刑事調查(除非涉及稅收犯罪)或其他行政目的。此外,IRS需通過安全系統存儲數據,并定期接受審計以防止濫用。
四、明確“其他當事人”范圍的實踐意義
(一)國外高凈值收入個人的影響
正如引言部分所述,鑒于新《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中對“其他當事人”的范圍缺乏明確界定,高凈值收入個人、外國在華工作的自然人以及外國在中國的自由職業者這類群體,處于一種稅收監管的模糊地帶,其稅收監管存在顯著的不確定性。他們無法精準判斷自身是否會被歸入特定的稅收征管情形之中,亦難以明晰在何種具體條件下會被認定為“其他當事人”。這種不確定性使得他們在處理稅務事務時如履薄冰,無法形成穩定的納稅預期。
與此同時,稅收監管的不確定性猶如高懸之劍,使得外國在華工作的自然人在參與經濟活動時表現得極為謹慎,其經濟活動決策深受影響。對于高凈值收入個人而言,在進行投資決策、資產配置規劃以及商業合作洽談等關鍵經濟行為時,他們會因擔憂潛在的稅收影響而重新權衡利弊。外國在華工作者和自由職業者在決定工作內容、挑選合作對象以及確定收入方式等方面,同樣會因稅收的不確定性而猶豫不決。
具體來說,這種不確定性導致外國自由職業者在面對新業務拓展時顯得尤為謹慎。例如,某些原本計劃拓展新業務領域的自由職業者,在考慮到新業務可能帶來的未知稅收影響后,可能會選擇放棄這一計劃,轉而維持現狀。這種保守的決策方式不僅限制了個人的經濟發展空間,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場的活力。
(二)解決稅收征管信息獲取難題
在當前復雜的經濟環境下,稅收征管信息獲取面臨諸多挑戰。明確“其他當事人”中涉稅信息提供協助主體的范圍,對于解決這一難題具有關鍵作用。以電商行業為例,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大量交易在虛擬網絡平臺上進行。電商平臺作為交易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掌握著豐富的涉稅信息,包括平臺內商家的銷售額、交易頻率、客戶分布等。然而,在以往的稅收征管中,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電商平臺可能并不積極主動地向稅務機關報送這些信息,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準確掌握商家的真實經營狀況,稅收征管存在較大難度。
新《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將電商平臺經營者納入“其他當事人”范圍,并規定其報送涉稅信息的義務后,情況得到了極大改善。稅務機關能夠及時獲取電商平臺提供的詳細數據,通過數據分析與比對,有效識別出潛在的稅收風險點,如商家是否存在隱瞞收入、虛假申報等問題。這不僅提高了稅收征管的精準度,還增強了對電商行業稅收監管的有效性,確保國家稅收收入不流失。
(三)精準認定稅收違法行為責任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收違法行為往往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涉及多個主體的參與。明確“其他當事人”中稅收違法行為關聯主體的范圍,有助于精準認定各方在稅收違法行為中的責任。以往在一些稅收違法案件中,由于對相關關聯主體的責任界定不清晰,導致部分參與違法活動的主體逃脫了應有的法律制裁。例如,在虛開發票案件中,除了直接開具虛假發票的企業外,還存在一些為其提供幫助的主體,如提供虛假資金流轉路徑的金融中介機構、協助偽造交易合同的咨詢公司等。這些主體雖然并非直接實施虛開發票行為,但他們的幫助行為為虛開發票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必要條件,對稅收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通過明確將這些主體納入“其他當事人”范圍,并依據其在違法活動中的具體行為和作用,合理確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能夠實現對稅收違法行為的全面打擊,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規范稅收征管程序運行
稅收征管程序的順利運行離不開各參與主體的規范行為。明確“其他當事人”中稅收程序參與主體的范圍,對規范稅收征管程序具有重要意義。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代理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主體作為稅收程序的參與者,其行為直接影響著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若這些主體能夠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職責,將有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有序開展。例如,稅務代理人在代理納稅人辦理稅務申報等事項時,若能準確理解稅收政策,如實填寫申報資料,及時提交相關文件,將大大提高稅務申報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減少稅務機關的審核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反之,若這些主體違反規定,如提供虛假信息、故意拖延辦稅時間等,將干擾稅收征管程序的正常運行,增加稅務機關的監管成本,甚至可能導致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明確稅收程序參與主體的范圍,并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是保障稅收征管程序合法、高效運行的必然要求。
五、“個人”“其他當事人”相關規定的立法完善建議
(一)統一“其他當事人”的表述
本次的修訂意見稿中,第六條的第三款提到了“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的義務。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又提及了其他當事人配合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本質上,兩部法條均規定的是配合相關機關行使檢查權的義務。但是,兩處的表述為“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與“其他當事人”。由于表述方式不一致,在實務操作中非常容易出現歧義。為了規范本法的表述,保證前后統一,減少實務操作困難,建議統一為“其他當事人”的表述。因此,本法的第六條第三款的“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表述是可以用“其他當事人”來替代。
(二)明確“其他當事人”的法律界定
在新《稅收征管法》中,應進一步明確“其他當事人”的法律界定??梢圆捎谩案爬?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首先,對“其他當事人”進行概括性定義,明確其是指在稅收征管活動中,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之外,與稅收征管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關聯,對稅收征管結果產生影響的各類主體。然后,詳細列舉常見的“其他當事人”類型,如前文所述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其他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金融機構、為稅收違法行為提供幫助的關聯主體、稅務代理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通過這種方式,使“其他當事人”的范圍更加清晰明確,避免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出現歧義。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征管實踐的變化,可能會不斷涌現出新的與稅收征管相關的主體類型。因此,在立法中應設置一定的開放性條款,為未來可能納入“其他當事人”范疇的新主體預留空間。例如,可以規定“其他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認定的與稅收征管活動密切相關的主體,也屬于本法規中的‘其他當事人’”,以增強法律的適應性和靈活性。
(三)細化“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對于“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在立法中進行細化規定。在權利方面,賦予“其他當事人”知情權,使其有權了解與自身在稅收征管活動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稅務機關的執法程序和要求。例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有權知曉稅收政策的調整變化對其服務對象納稅義務的影響,以及稅務機關對相關業務的監管重點和標準。同時,“其他當事人”應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稅務機關對其作出不利決定時,他們有權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對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申辯。在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不同類型“其他當事人”的具體義務。對于涉稅信息提供協助主體,要明確其信息報送的內容、格式、時間要求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例如,電商平臺應按照規定的模板和時間節點,準確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交易流水、收入明細等涉稅信息,并采取嚴格的數據加密和訪問控制措施,確保所報送信息的安全。對于稅收違法行為關聯主體,明確禁止其從事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方便或共同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行為,并規定其在發現相關違法線索時的報告義務。對于稅收程序參與主體,如稅務代理人,要明確其在代理稅務事項過程中的勤勉盡責義務、保密義務以及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四)強化“其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與救濟途徑
在法律責任方面,針對“其他當事人”的不同違法行為,設置合理、明確且具有威懾力的處罰措施。對于未履行涉稅信息報送義務的主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相關業務等處罰。若電商平臺故意隱瞞或虛報平臺內經營者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可對其處以高額罰款,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糾正錯誤,若逾期未改,則暫停其部分業務運營,直至其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對于參與稅收違法行為的關聯主體,除了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外,還應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要為“其他當事人”提供完善的救濟途徑。當“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應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此外,若“其他當事人”因稅務機關的錯誤行政行為遭受損失,應有權依法獲得國家賠償,以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結語
在這場稅收征管的變革浪潮中,《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里“其他當事人” 的規定,猶如一座航標,為完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指引方向。對于外國在華工作的自然人以及高凈值收入個人而言,這一規定更是意義非凡。此前,他們在稅收監管的模糊地帶徘徊,難以明晰自身的稅務責任與義務,這不僅影響了他們在華的經濟活動,也對我國營商環境的優化產生了一定阻礙。
如今,明確“其他當事人”的范圍成為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它的確定性不僅能夠影響外國友人對我國財產安全的信心,還能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投身于我國的經濟建設,助力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同時,通過精準的稅收征管,它還能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本文撰寫孫博寧、孫嘉浩亦有貢獻
注釋
1、見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239263/content.html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見
https://www.eeo.com.cn/2025/0328/719092.shtml經濟觀察網《專家解讀公開征集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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