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上海律協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舉辦“黃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豬事件”研討會。會議就本次事件所涉環境等法律問題開展深入討論,形成不少有價值的觀點,并提出具有實踐性的應對措施,匯總如下:
一、從源頭杜絕死豬對水體的污染:加強執法力度,嚴懲向水體傾倒死豬的違法行為
黃浦江上游漂浮死豬現象并非今年獨有。實際上,這一現象已經存在十余年,只是今年漂浮的死豬特別多。與會者普遍認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水體傾倒死豬屬于法律所禁止的污染水體行為。行為人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死豬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人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政府部門、司法機構追究拋棄死豬行為人的相關法律責任完全有法可依。死豬漂浮現象之所以長期存在,屢禁不絕,表明相關部門執法不嚴。雖然在實踐中,準確查找、確定傾倒死豬的行為人存在一定難度,難以落實污染水體的法律責任主體,但相關部門不能以此為由,對長期存在的傾倒死豬現象視而不見。相反,執法部門完全應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嚴格處罰向水體傾倒死豬的行為。此外,由于死豬主要來源于養殖戶,政府部門完全可以采取日常監管措施,事前跟蹤死豬流向,從源頭防范死豬對水體的污染。
二、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死豬原因、對水體污染情況等相關信息
在討論死豬的原因時,與會者匯總了目前公開媒體上發布的死豬原因,并發現公眾對死豬原因眾說紛紜,而理應及時公布死豬原因的環保、農業、衛生等政府部門卻遲遲未向公眾公開死豬的真正原因,也未明確死豬是否攜帶傳染性病原體等問題。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政府部門有義務及時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信息,但在此次事件中,政府部門并未很好地履行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定義務。這就導致社會公眾對事件原因的不合理猜測,甚至導致恐慌情緒,其危害后果是嚴重的。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政府部門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義務設置地過于簡略,對公開的內容、公開的程序、不公開的法律后果等并未作詳細規定。而且,最大的問題在于對突發事件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并未作明確的強制性規定,這會導致政府部門無故拖延信息公開,社會公眾缺乏有效救濟手段。因此,建議立法機構、行政部門完善立法工作,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公開機制,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
三、建立健全政府統一回收、處理死豬機制,監督生豬養殖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死豬
與會者對行為人采取向水體傾倒的方式處理死豬的原因進行了分析。雖然該行為明顯屬于違法行為,但行為人仍愿意選擇這一違法行為,顯然存在兩種可能:一是傾倒行為違法成本低,而政府集中收集后焚燒或掩埋等無害化處理手段的成本偏高;二是正規的無害化處理機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實施,導致行為人不得不選擇向水體直接傾倒死豬。無論原因為何,都說明目前的死豬無害化處理機制不健全、不合理,政府部門并未有效建立該機制并對該機制的執行施行有效監督;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并未對傾倒死豬污染水體的違法行為設定嚴苛的法律責任,間接鼓勵了行為人選擇違法行為。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政府統一回收、處理死豬的機制,加強該機制執行情況的監督,引導并強制養殖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死豬,避免采取向水體傾倒死豬的違法行為。
四、水污染事件所涉地方政府間建立緊密、高效的協調處理機制
由于本次漂浮死豬事件涉及到嘉興、上海兩個行政區域,因此政府間協作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機制成為了與會者討論的又一個焦點。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跨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應當由所涉地方政府及部門相互通報事件的情況,并協商確定處理方案。其中,共同協調涉及兩個層面:一是不同部門間的協調,包括農業、環保、水務、衛生等政府部門;二是不同地方政府間的協調。與會者普遍認為,本次漂浮死豬實踐中,雖然嘉興和上海兩地政府初步形成了相互通報信息,爭取共同解決本次事件的機制,但協作尚不夠緊密、高效,而且事件發生后的報告并不及時,在處置死豬時基本以地方政府的單獨行為為主。在跨部門層面的協調機制上,目前還未明確究竟由哪個部門負責牽頭,統一協調其他部門采取應對措施,這一層面的不足尤為明顯。因此,建議相關法律法規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時的跨部門、跨地域協作機制進行細化,明確協作的內容、程序、時間、職責分配等內容。
五、探索跨地域污染中受害地政府的求償機制
就跨地域協作機制引申出的另一個問題是:本次事件的受害方為處于下游的上海,而打撈死豬的工作和費用卻由上海承擔,上海市已因此次事件遭受損害。那么上海是否可以向此次污染事件的源頭——嘉興市求償呢?
與會者認為,此問題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兩地政府可以通過協商來分擔處理死豬的費用。至于上海市政府是否可以通過起訴嘉興市政府來獲得死豬事件的賠償,目前尚無法律依據。此外,盡管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初步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但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諸如訴訟當事人的確定等實務問題都可能成為公益訴訟的障礙。因此,建議完善跨地域污染的糾紛解決和補償機制,明確所涉及地方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制定解決糾紛、向受害方賠償或補償的程序。
(上海律協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供稿)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