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月10日的到來,各地紛紛開啟了復工的節奏。由于造成本次疫情的新型冠狀病毒傳染性較2003年的SARS病毒更強,政府對于疫情重視程度也更高,因此,各級主管部門對于企業復工均提出了一定要求。為了幫助企業合規、合法復工,筆者撰寫了本指引,以期企業能在不影響疫情防控大局的情況下,順利、平穩復工。
一、復工的必要前提
目前各地對于企業復工前的準備工作存在兩類規制方式。
其一,是以上海市大部分區縣的非生產型企業為代表,由企業根據地方政府要求做好復工準備,以日常巡查結合事后追責的方式,落實企業疫情防控責任。以上海市長寧區為例,由于其在復工日前已經在轄區內每個辦公樓宇安排專人巡查,按照上海市經信委于2020年2月9日發布的“關于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1],排查企業是否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復工前的準備工作:1)成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領導小組;2)制定本企業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領導體系、責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理、后勤保障、應急處置等內容;3)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4)加強疫情防控形勢、防控知識的宣傳普及和防護培訓工作;5)組織開展員工健康情況和春節期間去向情況排查,掌握真實準確信息;6)按照《關于下發九個重點場所預防性消毒技術要點的通知》(滬疾控傳防[2020]32號)要求,落實環境消毒制度,開展預防性消毒;7)設立企業測溫點和臨時隔離室,落實專門疫情防控管控人員,配備防護口罩、消毒液、紅外測溫儀等疫情防控用品。因此,當地政府事實上在企業復工前已經徹底了解了轄區內企業的復工準備情況,并且在巡查中不斷指導企業糾錯,這無疑節省了企業報備復工后的現場核查工作。故,上海市大部分區縣的非生產型企業只要在一網通中填報相關材料,企業負責人簽署承諾,無特殊情況下,均可以順利準時開工。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的部分區縣、園區及生產型企業在復工之前仍舊可能需要提前報備,并接受現場核查通過后方能復工,我們建議企業在復工之前仍應當與當地街道、園區管委會進行積極溝通,了解清楚地方政策。
其二,是以杭州[2]、深圳[3]等地區為代表,由企業根據地方政府要求做好復工準備,并提報有關部門備案,并經由有關機通過現場核查后,方可復工。如深圳市南山區的備案流程為,企業向指定政府機關提交備案材料,政府機關收到材料后組織現場核查,核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備案意見,未經備案不得復工[4]。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深圳市光明區公布的備案流程,其允許企業在無湖北近期返深員工的情況下,可預約核查后先行復工,這一政策無疑有助于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經營,減少疫情帶來的影響[5]。
筆者認為,無論上述何種方案,其均是出于疫情防控大局,避免人流密集,有序恢復生產秩序的目的而制定的,企業應當認真遵照執行。同時,由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已經深入到基層,因此,企業在核實本地區復工前準備要求時,不僅應關注所在地級市的相關文件,更應當關注所在區縣乃至園區管委會的發文,以免屆時延誤復工。
此外,筆者不建議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強行復工。根據目前全國出現的案例,各地均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6]“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為由拘留相關責任人的情況。筆者認為,盡管本次新冠疫情尚未由國家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7]宣布緊急狀態,但各地已經大量出現的案例很可能會被其他地區參照適用,故企業違反規定復工的,極有可能得不償失。
二、復工期間的防控要求
根據目前各省市已經公布的復工期間防控要求,筆者將之總結如下:
1. 專門的疫情防控人員
企業復工前應當成立專門的疫情防控小組,由防控小組制定防控措施,收集返工人員信息,采購相關物資及對工作場所安排消毒等。
2. 針對返工人員
必須做好員工外出及流動信息統計、上報工作。原則上延長武漢等疫情防控重點區域的返滬員工時間,對極少數確有返滬需求的,返滬后按照要求做好居家/集中隔離,確定無癥狀后返回崗位。合理安排好生產計劃,采取支持網上辦公等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員工提前返滬。對勞動密集型企業認真排查,加強人員管控。
對于疫情較輕地區返滬人員,返滬后填報返滬具體時間、交通方式、身體健康狀況等信息。無流行病學史、無相關癥狀者才可正常安排工作。
3. 針對工作場所日常防護
1) 各企業加強日常監控和管理,對復工企業需安排采購測溫設備,口罩、酒精棉等,復工前配備到位。各企業應該在廠區出入口、辦公人群集聚區域設立臨時體溫檢測點,對體溫異常者做好登記報告,加強日常監控,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確保防患于未然。 統一要求返崗人員必須佩戴口罩并按要求測量體溫。
2) 配備防護口罩、消毒液、防護服等相關疫情防控用品。確保工作環境清潔衛生,注意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定期對門把手、電梯、按鈕等公用設施進行消毒,倡導員工養成勤洗手的習慣。同時,要建立廢棄口罩集中處置點,避免二次感染。
3) 加強職工食堂衛生管理,加強餐廳通風和預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飯制,盡量避免員工集體用餐,可采取分時段進餐、送餐到各單位等方式減少人員聚集。對于排隊區域設置間隔區,就餐區域設置座位隔離,盡可能避免人員密切接觸。
4. 工作安排
1) 鼓勵企業探索彈性工時、錯崗上班、輪流到崗、遠程辦公、居家上班、變通考勤管理等有效方式,靈活運用釘釘等現代化工具實現云管理。
2) 用工不夠的企業要及時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溝通,原則上應采取線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時到崗。在Ⅰ級應急響應解除前,企業不得到疫情嚴重地區開展招聘活動,不得從疫情嚴重地區新招聘員工,不得安排員工到疫情嚴重地區出差。企業對擬新聘用人員,要嚴格核查其過去14天內的流動情況并做好登記、體檢等工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辦理入職手續。
三、 復工期間企業就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權限
最后,筆者想討論一下在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企業對于員工管理權限的問題。
企業與員工的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勞動合同關系中帶有人身管理屬性,企業對于員工基于勞動合同關系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權利。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企業對于員工日常行為提出防護要求即屬于行使自主管理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企業通常通過企業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獎懲規定等對于員工行使自主管理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8],該類規章制度的生效實施需要經過民主制定及公示公告流程。而在實踐中,由員工簽署確認文件也可被認定為對于簽字的員工產生了約束力。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還會對于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合理性審查的范疇通常包括規定本身是否合乎人情常理(如之前引起廣泛爭議的午休時間睡覺被開除的規定,在實踐中就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具有合理性)以及規定是否已經超出了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利的合理范疇(如懲罰員工在下班期間闖紅燈的行為)。審判機關對于其認為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可以認定對于員工不產生效力。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
1) 企業可以就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對于員工的具體要求制定單行制度,并要求員工簽署;
2) 該等單行制度中不僅應設置員工于疫情防控期間的防護規范,還應當設置與違反防護規范惡性程度相匹配的懲處措施;
3) 該等防護規范應當是員工于通常意義上可以做到的,同時,企業應當于必要時向員工提供一定的幫助,以協助其實現防護措施(如要求員工上班戴口罩的,應當向員工提供口罩,以免員工在無法購買口罩的情況下不可能實現規范要求);
4) 該等防護規范主要限定于工作場所,涉及工作場所以外的,有可能會被審判機關認定無效(如懲罰員工在家中不帶口罩或下班時間聚餐的行為);
5) 該等防護規范可以根據當地政府要求搜集員工個人信息,如去向、接觸人群、體溫等,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就相關信息做好保密措施,并僅可將該等信息用于疫情防控之目的。
中華文明脫源于農耕文明,自古以來即有著團結集體力量對抗各種災難的傳統。筆者認為,這種秉性正是中華民族克服諸多磨難屹立至今的根本。誠然,本次疫情防控措施使我們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承受不同程度甚至巨大的損失。但同樣,正是因為這種個體的付出,最終會使我們以最小的代價、最快的速度戰勝疫情。筆者希望,每家企業、每一個員工都可以把自己看成是這場對疫情戰役中的戰士,在恢復經濟生產工作的同時,切實做好防控措施,聽從政府統一安排,以最終迎來勝利的喜悅。
[1]具體詳見《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滬經信運〔2020〕75號)第二條
[2] 《關于杭州市企業嚴格疫情防控有序推進復工的通告》: 三、實行企業復工申報備案制……備案通過后,方可按復工方案有序復工。
[3]《深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實施企業復產復工報備制度》:二、實行復產復工報備復核制度。
[4]《南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實施企業復產復工報備制度的通知》:全區各類企業復產復工,要在具備上述復產復工條件的前提下,須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區相關部門或街道辦報備……區相關部門或街道辦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備的,應在接到報備材料3日(自然日)內組織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盡快出具備案意見……全區各類企業經備案通過后方可復工,未備案企業一律不得復工。
[5]《光明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復工企業加強疫情防控的通知》:1.正常復工企業……企業無湖北近期返深員工的,可在預約核查后先行復工。企業有湖北近期返深員工的,必須經現場核查核準同意后方可復工。
[6]《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7]《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8]《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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