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出臺的《企業破產法》,首次規定了企業破產中的管理人制度,明確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可由法院指定為“管理人”。滬上從事公司業務的律師表示,以往律師在企業破產中只是以某一方代理人身份出現,今后律師的角色有了擴展,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直接出任管理人,律師業務有了進一步擴大。 《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管理人可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執行職務,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對此,市律師協會公司法研究委員會委員鄭紹平表示,律師以前參與破產清算是受相關債權債務人委托,以其代理人身份進行的,或者受聘擔任清算組的法律顧問。而剛剛頒布的《企業破產法》則使律師參與破產的角色有了相當大的轉變,律師事務所可以直接出任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定權利,承擔相應責任。 “這也將引導律師從善于動筆動口向動手發展。”鄭紹平說,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師事務所一旦擔任管理人就將行使大量管理職責,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等。有些事務不同于單純的法律服務,操作性更強,對律師要求更高。 “律師事務所可擔任破產清算管理人,反映出律師在企業破產中的作用得到重視。”市律師協會公司法研究會副主任吳冬稱,目前公司法律方面法定的律師業務主要有兩項,即公司上市和資產重組。盡管《企業破產法》對律師等中介組織擔任管理人只是或然性規定,有關部門可指定可不指定,但相信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的現象將逐步增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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