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交易制度是我國實現“雙碳”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2024年4月,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就綠證的核發范圍、交易規則征求意見。近日,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綠電綠證平臺,廣東能源集團、深圳能源集團等654家經營主體達成2482萬張綠證交易,折合電量約248億千瓦時,是目前我國最大規模的單批綠證交易,也是廣東首次與甘肅、寧夏、新疆等省份的新能源企業進行大規模的跨區域綠證交易。在此背景下,綠證交易制度有待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本文將對我國綠證交易制度進行闡述并提出后續發展建議。
一、綠證與綠證交易概述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1] 根據《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綠證的核發范圍包括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綠證交易制度是我國推動能源結構和電力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經濟手段,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高效利用、降低國家財政資金的直接補貼強度、凝聚社會共識、推動能源轉型升級。2024年4月,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主要制度內容如下:
| 項目 |
制度內容 |
| 適用范圍 |
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 |
| 核發主體 |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制定核發交易相關規則,指導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簡稱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工作,為綠證核發、交易、應用等提供技術支撐。 |
| 交易主體 |
綠證交易主體包括賣方和買方。賣方為已建檔立卡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買方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
| 交易平臺 |
綠證在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的平臺開展交易,目前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證單獨交易;依托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綠證交易平臺按國家需要適時拓展。 |
| 交易系統 |
綠證核發機構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開展綠證核發工作。綠證核發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數據為基礎開展,電量數據經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確認。對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申報數據及材料初核,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復核后核發相應綠證。 |
| 交易次數 |
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最小單位為1個,價格單位為元/個。 |
| 交易方式 |
綠證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掛牌交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交易價格由市場化方式形成。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與各綠證交易平臺實時同步待出售綠證和綠證交易信息,確保同一綠證不重復成交。 (一)掛牌交易。賣方可同時將擬出售綠證的數量和價格等相關信息在多個綠證交易平臺掛牌,買方通過摘牌的方式完成綠證交易和結算。 (二)雙邊協商交易。買賣雙方可自主協商確定綠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并通過選定的綠證交易平臺完成交易和結算。鼓勵雙方簽訂省內、省間中長期雙邊交易合同,提前約定雙邊交易的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 (三)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具體規則另行明確。 |
二、我國綠證交易政策的發展歷程
我國綠證交易機制于2016年首次提出,2017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經歷了由自愿認購到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轉變,相關政策如下:
| 發布時間 |
發布部門 |
政策名稱 |
重點內容 |
| 2016.02 |
國家能源局 |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 |
首次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
| 2017.01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 |
《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 |
提出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 |
| 2019.05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
《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 |
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
| 2023.07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 |
《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 |
明確綠證適用范圍,規范綠證核發,健全綠證交易,擴大綠電消費,完善綠證應用,實現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 |
| 2024.01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 |
《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 |
加強綠證交易與能耗雙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銜接,激發綠證需求潛力,夯實綠證核發交易基礎,拓展綠證應用場景,加強國內國際綠證互認,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撐。 |
| 2024.04 |
國家能源局 |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 |
就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交易及相關管理工作征求意見。 |
三、綠證交易的權利基礎和功能定位
(一)綠證交易的權利基礎
綠證交易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性工具,其權利基礎來源于對環境利益的保護和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環境屬性進行認證和量化的需要。
一方面,綠證交易的出現是基于對環境利益的保護,綠證所承載的是對有稀缺性的環境容量資源進行利用的新型權利。從環境利益角度看,綠證與排污權、碳排放權等權利包含的環境利益本質相同,但與排污權、碳排放權對環境容量進行單純消耗不同,綠證包含了對環境容量資源的增益利益,通過可再生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為環境容量資源創造增量價值。[2]
另一方面,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是國家發放的官方認證和權威證明。綠證交易將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量化,使得電力消費者能夠通過購買綠證來證明其電力消費的綠色屬性。綠證交易關乎國家能源結構的轉型和替代能源的長遠發展,涵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清潔能源革新、應對化石能源短缺、確保能源供應安全及推動能源使用的平等獲取等多重社會利益。
(二)綠證交易的功能定位
1. 環境屬性證明功能
綠證,無論是對于發電主體履行其發電配額義務,還是對于電力配送和消費主體承擔消納責任,都具有重要意義。首先,綠證是相關主體履行義務的憑證,表明其持有者已經通過市場機制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從而履行了其在可再生能源配額或消納責任方面的義務。其次,綠證是相關主體環境責任的體現,綠證的認購和交易體現了市場主體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承諾,有助于提升其社會責任形象。最后,綠證有助于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加強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應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2. 環境價值兌現功能
在捆綁型交易模式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將綠色電力與其環境價值捆綁出售,實現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溢價,消費者支付的電價中包含了電力本身的價值以及環境價值,從而確保了發電企業能夠獲得其清潔能源發電的全額價值回報。
在非捆綁型交易模式下,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分離,允許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環境價值通過市場機制獨立定價和交易,從而為發電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收入來源。這種方式使得環境價值的實現更加靈活,也更加貼近市場供需關系,有助于提高市場效率和透明度。
出售綠證所獲得的收益具有抵銷政府補貼的功能,這對于緩解國家財政補貼壓力具有重要作用。通過綠證交易,政府可以將直接的財政補貼轉變為市場激勵,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市場化和可持續發展。同時,這也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了更多的市場機會,使其能夠更加靈活地響應市場變化,優化自身的發電和銷售策略。通過綠證交易,可以有效地將環境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激勵更多的投資流向清潔能源項目,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的根本轉變。
3. 引導促進綠色電力消費
綠證交易制度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環保機制,為促進能源結構轉型提供了有效路徑。許多實行綠證自愿交易制度的國家對購買主體不設限制,使得各類組織和個人都能夠參與到綠證交易中。這種開放性不僅促進了綠證的廣泛流通,也提高了市場的整體活躍度。
此外,綠證市場的建立和運行過程中,各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報紙、網站、電視等渠道的廣泛報道,綠證交易的概念和意義得到了普及,增強了公眾對綠證交易的認識和興趣。這種宣傳不僅提高了綠證交易市場的認知度,也為綠色電力消費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隨著綠證交易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市場的逐漸成熟,預計綠證將在推動能源結構轉型、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發揮更加顯著的作用。
四、我國綠證交易制度的發展建議
(一)推進綠證國際互認
為滿足國際市場對綠色、環保產品的要求并應對高額碳關稅,國內出口企業是綠證交易的主要購買者之一,促進中國綠證的國際互認是提振綠證市場需求的有效舉措。綠證交易市場機制體系若能獲得國際認可,將會滿足更多的跨國經營企業的綠色能源消費需求,中國企業也能夠通過購買國內綠證更順利地走出去。
第一,要加強綠證交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雙邊、多邊國際交流渠道,大力宣傳中國綠證制度,解讀中國綠證政策和應用實踐,以提高國際社會對中國綠證的認知和理解。第二,要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討論和制定,使中國綠證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提升中國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推動制定符合國際標準的綠證核發、計量和交易規則,提高中國綠證的國際認可度。第三,要與其他國家的綠證體系建立互認機制,促進中國綠證在全球范圍內的流通和交易。第四,要加強與國際碳市場的協同,使中國綠證能夠作為碳減排證明參與碳市場,提高其在國際碳市場中的通用性。第五,要鼓勵企業通過購買綠證來證明其綠色電力消費,滿足國際市場對綠色、低碳產品的需求,在國際社會塑造綠色低碳的企業形象。
(二)建立綠證追蹤和監督體系
綠證交易是一種將電力價值交易與可再生能源屬性交易相分離的交易制度。在現有制度下,綠證不具備追溯至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企業采購綠證并不必然意味著實際使用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產生的電量,從而導致“漂綠”風險。因此,必須建立綠證追蹤和監督體系,提升中國綠證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第一,要提高綠證體系的透明度,加強綠證與碳市場規則的協同,確保綠證在碳市場中能夠有效反映其環境價值。第二,要進一步強化和完善綠證的核發和管理,通過建立更為明確的環境屬性認定標準和評估體系,加強對綠證環境效益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其真實性和可信度。第三,要加強對綠證交易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嚴格防范、嚴厲查處綠證核發交易及綠電交易等過程中的虛假交易、偽造和篡改數據等行為,確保綠證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完善綠證交易機制
第一,要進一步落實消納保障機制。綠證交易的消納保障機制是我國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而建立的重要政策措施,必須充分發揮其工具效應,調動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緩解國家財政補貼的壓力。第二,要減少不必要的交易限制,取消綠證的二次交易限制,充分發揮綠證的交易屬性;將綠證與政府補貼脫鉤,在綠證交易不再限價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選擇綠證核發與補貼發放其一作為補償方式。第三,加強制度的協調銜接,加強綠證交易制度與碳交易、綠色電力以及綠色認證認可制度的協調,為制度間鏈接提供法律規范基礎。
[1]《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
[2]陳志峰. 我國可再生能源綠證建議基礎權利探析[J].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