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綠色轉型浪潮與中國“雙碳”目標的雙重驅動下,ESG(環境、社會與治理)管理已成為中國企業出海的核心競爭力。2024年滬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明確要求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自2026年起強制披露ESG報告,財政部《可持續披露準則》亦在加速制定,推動與國際ISSB框架接軌。國務院國資委則要求央企將ESG納入央企社會責任統籌管理,積極應對ESG挑戰,提升治理能力與績效,強化海外機構ESG規范適應。
為助力上海律師了解出海過程中的ESG法律服務機遇,推動國內外政策與ESG法律服務實踐深度融合,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與國資國企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ESG賦能中企出海:ESG信息披露與風險管理實務”講座。
本文為第三講的綜述。主講嘉賓為上海律協國際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晨律師。
一、 反傾銷、反補貼及貿易救濟合規
在企業出海過程中,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是常見的合規挑戰。2024年,全球33個國家對中國發起了196起貿易救濟調查,涉及至少100個行業,每起調查背后涉及的企業往往超過10家。其中,印度是發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全年達37起,主要因中國向印度出口的商品數量龐大。
從法律層面看,反傾銷的核心是“低于成本價出口并對進口國行業造成損害,且兩者存在因果關系”。以美國為例,其反傾銷調查由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產業損害調查裁定)和商務部(負責傾銷與補貼裁定)共同執行,流程類似行政案件:先由進口國企業或行業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立案,隨后向出口企業發放問卷,企業需在30天內提交答辯材料(即“黃金救援期”),之后進入聽證會環節,企業可當面抗辯,最終由調查機構作出終裁,若不服可申請復審或訴諸法院。
對中國企業而言,積極應訴是關鍵。若應訴,即使被裁定存在傾銷,反傾銷稅通常為10%-20%;若不應訴,可能面臨100%-200%的懲罰性關稅,直接喪失進口國市場。
實踐中,部分企業為規避關稅,選擇將供應鏈轉移至東南亞(如光伏企業),卻因對“反規避調查”規則不了解而受損。美國將“在第三國簡單組裝、產品特征未明顯改變”的行為認定為規避,曾裁定柬埔寨、馬來西亞等國的中國光伏企業仍需繳納反傾銷稅,導致企業數億投資打水漂。因此,企業需在律師協助下,全面理解進口國反規避規則,確保供應鏈調整符合合規要求。
二、 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
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是企業(尤其是高科技領域)出海的另一大合規難點,兩者既相關又有區別。
出口管制針對“可能損害出口國利益的特定物項(貨物、軟件、技術)”,核心是限制敏感物項的跨境流動。以美國為例,其《出口管制條例》(EAR管制),由商務部工業安全局執行,管轄范圍極廣:不僅包括美國本土產的物項,還涵蓋含美國成分(比例超10%)的物項,以及經第三國轉口的相關交易(即“長臂管轄”)。典型如半導體行業,中國企業若想從美國購買英偉達芯片等敏感產品,需申請出口許可,若被列入“實體清單”,則幾乎無法獲得許可,直接影響生產。
經濟制裁則范圍更廣,基于外交、安全等政策,限制與特定國家、實體的貿易與金融往來,后果包括貿易壁壘、資產凍結、旅行禁令等。美國的制裁力度最強,其“指定國民和被凍結人員清單”(SDN清單)公開披露制裁對象,若企業與清單內實體交易(如俄烏戰爭中與俄羅斯受制裁企業合作),可能觸發“次級制裁”,即便是與美國無直接業務往來的企業也可能被牽連。
兩者的關系是:違反出口管制必然面臨經濟制裁,但經濟制裁不僅限于出口領域。企業一旦被列入美國“實體清單”“SDN清單”等,后果嚴重,將無法獲取美國先進技術與設備,供應鏈合作伙伴因避險終止合作,也難以參與國際項目。典型案例如2016年中信通信因將美國技術出口至伊朗(受全面制裁國家),被列入實體清單,導致供應鏈癱瘓,最終以罰款8.9億美元、7年禁運(禁止美國企業向其出口零部件)達成和解,后續又追加14億美元罰款才逐步恢復運營。
三、 國際仲裁與律師角色
在跨境貿易與投資中,爭議解決與合規方案設計離不開律師的專業支持,核心體現在國際仲裁與全流程合規規劃兩方面。
國際仲裁是跨境爭議的優選方式。因《紐約公約》覆蓋110多個國家,仲裁裁決可在全球范圍內執行,而中國法院判決在海外執行率不足5%。但國際仲裁流程(如香港、新加坡、倫敦仲裁中心的規則)與國內仲裁差異極大,長期被英美律師壟斷,中國律師需盡快熟悉國際規則,才能協助企業制定有利的爭議解決條款(如管轄地與適用法律選擇)。
更重要的是,律師需全程參與企業出海的合規建設。從反傾銷應訴(協助填寫問卷、參與聽證會),到供應鏈調整(設計股權架構以規避關稅),再到出口管制與制裁應對(核查物項是否屬EAR管轄、申請許可、避免與受制裁實體交易),律師的角色貫穿始終。例如,在設備采購合同中,律師需預判國際政策變動風險(如美國突然將物項列入管制),明確合同中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適用條款,避免企業因“先付款后交貨”的模式遭遇國有資產流失。
此外,企業法務部需與律師深度協作,尤其是在供應鏈合規環節——傳統供應鏈僅關注價格與產品,而現在需融入法律視角,由律師幫助制定合規流程,確保企業在反傾銷、出口管制等領域“不踩坑”,這也是中國企業出海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保障。
四、 綠色供應鏈與碳足跡披露的合規要點
講座后半部分聚焦綠色供應鏈與碳足跡披露,這一領域被視為繼數據合規后又一重要合規方向,與ESG緊密相關,對出海企業影響深遠。
碳足跡指產品全生命周期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總量,需通過全生命周期評估方法核算。歐盟在該領域立法領先,已出臺四部關鍵法規:
1.《電池與廢電池法規》:2023年8月生效,要求出口到歐盟的電池(含電動汽車電池、可充電電池等)提供碳足跡聲明及標簽,涵蓋原材料、生產、回收全環節碳排放數據,制造商、進口商等需主動披露,2026年起還需附加“數字護照”,2027年未采用者將被禁止出口。
2.《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首批覆蓋水泥、鋼鐵、電力等六大行業,出口歐盟的相關產品需提交碳數據申報表,包含單位產品排放量、原產地信息等,由進口商申報但數據需出口企業提供,年進口量低于50噸的企業可豁免,最終目標是助力歐盟2050年碳中和。
3.《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要求產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數據記錄,形成“數字護照”,實現全程可追溯。
4.《企業可持續發展指令》、《企業可持續盡職調查指令》:2024年7月發布,強制企業披露供應鏈人權與環境影響,違規最高罰全球營收的5%;德國此前已生效類似法令,要求員工超1000人的企業提交供應鏈盡職調查報告,涵蓋強迫勞動、環境污染等風險。
美國目前相關立法仍處草案階段,日本等國也在推進類似規定,整體趨勢與數據合規類似,各國逐步完善碳足跡監管框架。
對中國企業而言,需關注幾類影響:出口歐盟的大企業(如上市公司、國企)、涉及六大行業的出口企業及綠色供應鏈頭部企業,需按要求披露碳足跡,否則面臨市場準入受限、客戶審核不通過、法律處罰及成本增加(碳稅可能使成本上升6%-8%)等風險。同時,需平衡數據披露與國內數據安全法規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在其中可發揮關鍵作用,包括:協助企業建立符合歐盟標準的合規體系(如供應鏈盡職調查框架),加強ESG合規與供應鏈管理,開展風險管理與行業合規評估;由于涉及跨境,律師需精通中國及目標國法律,銜接跨境合規要求,幫助企業成為歐盟合格供應商,順利打入國際市場。這一領域對律師專業化要求高,也為涉外法律服務提供了新機遇。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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