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該指導意見要求健全環境治理企業責任體系,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推進生產服務綠色化,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公開環境治理信息。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包括環保合規在內的合規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律師為企業提供IPO法律服務過程中,不論是前期的法律盡職調查還是申請上市中,公司環保事項的核查都是一項重要工作。
一、公司申請上市環保核查的相關要求
2003年6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 [2003]101號),對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的企業,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再融資募集資金投資于重污染行業進行環保核查。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應向登記所在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查申請,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行審查和現場核查,提出核查意見及建議,報送中國證監會。
2014年10月,環保部發布《關于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環發[2014]149號),決定停止受理和開展上市環保核查,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環保監管,加大監察力度,加大對企業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力度。
根據現行的審核政策,上市環保核查主要適用證監會于2023年2月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4號》。該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同時,要求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的環保情況進行核查。在對發行人全面系統核查基礎上,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總體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法規和要求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明確意見。
二、環保核查要點及程序
(一)核查要點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及指引的要求,實踐中環保核查包括:
1、 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已建項目和已經開工的在建項目是否履行環評手續;
2、 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所需要的排污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書或者依法辦理排污登記手續;
3、 公司排污達標檢測情況和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情況;
4、 公司是否發生環保事故或重大群體性的環保事件;
5、 是否存在有關公司環保的媒體報道;
6、 是否因違反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而受到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7、 公司有無因環境保護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相關的侵權之債,是否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核查程序
上市環保核查程序主要包括查閱資料、訪談、實地查驗、走訪、網絡核查等。
1、 通過查閱環評報告表、報告書環評批復、環評驗收報告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了解生產經營中涉及環境污染的具體環節主要環境污染物名稱及排放量、主要處理設施及處理能力,確認建設項目是否均依法辦理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備案、驗收程序。
2、 查閱公司日常經營所需的防止環境污染許可證、保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許可證等;查閱公司就改善環境、減少排污等的資金設備投入的支出憑證;查閱公司制定的環境保護相關制度、人員及支出憑證;查閱公司與外部環保公司的委托合同,及合同執行情況。
3、 對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員、環保負責人員進行訪談,了解公司整體的環保情況。實地查驗發行人的環保設備、設施,并走訪周邊可能受到影響的居民。
4、 走訪公司所在地生態環境局,了解公司環保合規情況。
5、 通過網絡核查,查詢發行人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環保驗收的公示信息,環保行政處罰信息,環保侵權訴訟信息等。
6、 若公司存在相關環保處罰的,需要核查相關事項整改完成情況。
三、環保核查中的關注點
在上市環保核查中,除了從總體上進行全面核查,還應根據公司及行業特點關注一些重點問題。
1、 生產工藝變動的環保核查
常規而言,公司的生產類項目都會按照要求辦理環評報告、建設環保設施并通過環保驗收。在實踐中,有些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特別是經過幾年的生產,公司會通過技術改造等方式改變生產工藝,甚至改變生產的產品。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明確規定了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環保措施重大變動的標準。因此,在環保核查過程中應注意公司是否存在生產工藝重大變動的情況,若存在重大變動的,應核查是否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否重新建設污染處理設施、是否重新通過了環保驗收。
2、 環保處罰問題
近些年來,我國各地環保執法日趨完善嚴格。有些公司也存在環保處罰的情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三條“規定,最近三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重大環保違法行為,因不符合上市條件而無法申請上市。因此,對于報告期內存在環保處罰的公司,需要核查該環保處罰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3年5月,生態環境部頒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同時規定對于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及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該條款列舉了“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情形。實踐中,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2020年6月修訂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列出了部分例外情形,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機構出具明確核查結論的,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①違法行為顯著輕微、罰款數額較小;②相關處罰依據未認定該行為屬于情節嚴重;③有權機關證明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但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惡劣等并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不適用上述情形。雖然,該《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已經被廢止,但上述例外的情形仍可用于論證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上市環保核查應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實踐要求,既注重審核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文件、環保檢測報告的書面資料,還應注重現場實地核查,檢查環保設施運行狀況,通過多角度全面核查,才能發行公司的環保合規問題并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