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汽車召回擬包括退貨 |
生產經營者不配合缺陷調查最高罰百萬 |
征求意見稿明確,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記者注意到與2004年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缺陷汽車召回明確包括退貨。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同時,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并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召回缺陷汽車產品而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缺陷汽車。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產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以發布預警信息。
有8種情形之一的,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8種情形為:生產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的;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未發布召回信息的;生產者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未按照已提交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產者未按照規定方式消除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經營者未停止銷售、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的。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2年3月4日。社會各界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