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師協會建言國務院:加強醫院法制教育
日期:2008-02-26
作者: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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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一起發生在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的悲劇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孕婦李某和腹中胎兒死亡,之前李某的同居者肖某拒絕
手術
簽字。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經歷過手術,都知道醫院出具格式化的“手術知情同意書”上所列舉的可能發生的手術意外和并發癥,有的十幾項甚至幾十項。大多數人會無奈地簽字。如果不簽,是不是意味著患者或者其家屬后果自負?而簽了,是不是醫院就沒有責任了?記者采訪相關
專家
得知,答案并非如此,手術知情同意書并不是醫院的“免責單”,醫院告知不全或者雖然告知完全但治療過程有過錯,仍須擔責。
[悲劇]
拒簽知情書,終結兩條生命
2007年11月21日下午,懷孕9個月的李某因呼吸困難,被同居男友肖某送到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治療,其間醫院因考慮挽救母子生命,建議剖宮產手術,但肖某由于不相信醫生而拒絕簽字,手術未能施行。當晚7時25分,李某因病情危重,救治無效死亡。這一事件發生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強烈轟動,肖某、相關醫院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行為及帶來的后果成為社會各界爭議的熱點。
針對媒體報道的這一過程,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糾紛法律業務委員會認為,“及時
搶救
,孕婦李某不一定死亡,而胎兒則完全可以存活,因為李某入院時,其腹內胎兒胎心正常。”該委員會主任王金寶律師說,雖然肖某簽有“拒絕剖腹產手術生
孩子
,后果自負”,以后也多次拒絕,但醫院決不能以此作為不采取剖腹產手術的理由,醫生及醫院領導有權自主決定搶救措施,更有義務立即實施剖腹產術,其反復動員肖某簽字、醫院內部層層匯報、再向衛生局領導請示以及通知110民警到場等行為,都是嚴重延誤搶救時機的過錯行為。
王金寶說,搶救急危患者不必履行知情同意簽字手續,院方及衛生行政部門以肖某拒絕簽字來免除其對孕婦以及胎兒死亡應承擔的責任,顯然是對知情同意制度的嚴重誤解。正是這種
法律
理解上的嚴重失誤,導致了兩條生命的終結。對于孕婦的死亡,院方應承擔次要責任,至于胎兒死亡,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
南京市律師協會
醫療
糾紛法律業務委員會認為,該案例集中反映了我國衛生行業一些從業人員,存在不懂法、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甚至誤讀法律的狀況。為此,他們專門上書國務院,建言加強對衛生行業的法制
教育
。
[專家]
知情同意書不是醫院的“擋箭牌”
在這一轟動全國的事件中,核心人物——孕婦男友肖某由于對醫生的不信任,直到最后一刻也沒有在“手術協議書”上簽字。那么這張手術協議書,對于重病的孕婦李某,真那么重要?這張薄紙的存在,是為了保證患者的知情權,還是為醫院日后推脫責任留后路?
“同意書”只是文字記錄
“手術知情同意書”的分量真有那么重嗎?事實上,并非如此。
知名醫藥法學專家、南京中醫藥
大學
管理學院副院長田侃告訴記者說,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術前知情同意書制度,是為了保證患者的知情權,讓醫院把手術的做法、可能帶來的后果等情形向患者講清楚,讓患者有個心理準備,這也是給患者選擇的機會。因此說,術前知情同意書只是一個文字記錄,而告知過程,其實是一種通過規范的方式進行事先告知的
程序
,這也是行政法規的要求。手術知情同意書,并不是日后醫院免責的“擋箭牌”。
“同意書”不具備免責力
手術本身就存在風險,醫生也很難做到讓每一個患者起死回生。但如果醫院在治療中存在過錯,也會因為患者簽訂了一紙告知同意書就后果自負嗎?南京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寶說:“這是不正確的。”
王金寶說,醫院只有在盡到告知義務的前提下,在手術治療過程中,還必須沒有任何過錯,這樣才能夠免除責任。如果醫院對患者沒有告知,或者告知不全,仍然難逃責任追究。
他說,有很多手術以目前的科學水平是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成功的,如果醫院把這種風險恰當地說明了,應該算是盡到了告知義務。反之,沒有告知,或者手術意外或者手術并發癥,醫院沒有告知完全,那么醫院就是有責任的。此外,就算醫院盡到告知義務,如果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手術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那么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手術同意書不具有免除因醫務人員醫療過錯而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效力。
王金寶舉例說,南京一患者因為膽囊切除術需要動手術,醫生術前進行麻醉術,并告知患者麻醉有可能出現意外,嚴重情況下患者可能出現植物人狀態。結果,術后患者不幸陷入了植物人狀態。他接手此案后發現,醫生行麻醉術時用藥過量,使得患者腦部缺氧狀態時間過長,最終導致患者成了植物人。因為醫生出現過錯,即使醫生在術前告知了該風險的可能性,但同樣必須擔責,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者100多萬元。
王金寶說,目前對于醫療機構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應承擔的賠償范圍和數額,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在
司法
實務中也是個難點和有爭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