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辦的“貪污賄賂新司法解釋的解讀與適用”研討會在市律協35樓第一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邀請到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肖晚祥作主旨發言,邀請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馬朗律師、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寇樹才律師、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謝向英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周巍律師、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周樂多律師和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康燁律師分別作主題發言。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朱薛峰主持了本次研討會,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王恩海為本次研討會作總結發言。
本次研討會的主題是對2016年4月18日兩高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讀和適用,該司法解釋的頒布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肖晚祥副庭長首先總體概括了該司法解釋的內容,之后又對諸如賄賂款的累計、入罪情節、量刑情節、罰金刑的適用等值得關注的條文進行了著重的解讀。主旨發言結束之后,研討會進入了主題發言環節,六位律師分別就其具體辦理過的相關案件提出了對該司法解釋的思考。馬朗律師發言的主題為受賄數額及情節的銜接與適用,他提到新解釋規定了多種貪賄犯罪入罪和量刑的情節,這些情節與數額標準銜接適用的問題需要引起大家的思考。寇樹才律師發言的主題為按贓論罪和罪刑相當,他提到該司法解釋的出臺總體上的進步的,但是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過于固定化,應該考慮犯罪人的主觀犯意,以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量刑標準。謝向英律師發言的主題為新司法解釋中的從舊兼從輕的問題,包括追訴時效和主刑附加刑的適用,新解釋對原來的定罪量刑標準做了較大的調整,適用新舊法應當始終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周巍律師發言的主題為對新司法解釋部分條款的思考,他提到新解釋只對十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做了大幅調整,對于其他類型的職務犯罪甚至是一些財產類犯罪的標準是否也應當相應提升值得思考。同時,對于“多次索賄”以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等情節的適用方法,還不是很明確,需要進一步的解釋。周樂多律師發言的主題為司法解釋頒布前后案件的量刑平衡問題,他講到新解釋出臺之后,被判處相同刑罰的犯罪人的貪賄金額可能差距很大,極易造成量刑失衡。康燁律師發言的主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解讀,她提到新解釋第十三條列舉了三種“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包括之前比較有爭議的“感情投資”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國家嚴打貪腐行為的高壓態勢。
本次研討會持續了近三個小時的時間,現場反響強烈。在自由發言環節,多位律師提出自己在處理貪賄案件的看法及見解。王恩海教授在總結發言中提到:“新司法解釋的出臺確實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作為律師關注的問題應該是針對貪賄案件的辯護空間是增大了還是縮小了,但是現在討論這個問題為時尚早,還需要靜觀新法的適用效果。”朱薛峰副主任還講到:“聽到各位的發言和提問,我們了解到對該司法解釋的理解還有很多疑問的地方,這可能反應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次研討會結束之后,將會匯總相關問題,盡量形成書面文件,以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名義向相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