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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
手持“調查令”取證受阻
一向溫柔端莊的女律師戴佩清動怒了。她拿著法院開具的“調查令”卻被上海市某區政府部門一個“彈皮弓
律師取證難難在何處
“律師的調查取證問題困擾了律師行業多年,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有的律師不得已,只能放棄相關案件;有的各顯神通,通過私人關系或其他渠道、手段獲得需要的證據,使本來堂堂正正的法律工作變得遮遮掩掩,多數律師都曾因為調查取證受阻而感到十分無奈。”
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發出上述感慨。
作為律師的“娘家”,上海市律師協會于今年5月就調查取證問題對七百余家律師事務所進行了專項調研。
上海市律協對調研反饋表作了統計分析后發現,律師反映調查取證難涉及的部門和單位除工商、房地、民政等8個行政部門外,電信、銀行、醫院、物業公司也被列入其中。涉及的案件類型主要有刑事訴訟、房屋買賣、經濟合同糾紛、財產分割等8大類。
律師反映調查取證難主要存在四個方面:
持法院“調查令”調查受阻。一名律師反映,他拿著法院的“調查令”來到某區房地管理局查詢動遷地塊補償協議、拆遷許可證、圖紙,工作人員卻不提供備案文件,要該律師去動遷公司調取。但動遷公司稱,這些文件本來就是應該由房地局提供的。
訴前無法院“調查令”,不能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導致無法立案。一名律師代理一起案件,立案前需到規劃管理部門和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有關資料。但如果案件未立案,律師手中就不可能有法院“調查令”,上述機構拒絕提供調查材料;而沒有這些材料又很難到法院立案,這種形式上的悖論導致律師處于一種極其尷尬的兩難境地。
政府職能部門以內部規定、無配合義務、承辦人不在等理由阻礙、拒絕律師調查。一位律師向法院申請到某派出所調取筆錄的調查令,法院同意開具“調查令”,但承辦律師持“調查令”前往某派出所時,派出所卻以他們承辦的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無關為由,拒絕配合。
銀行、電信、郵局、醫院、物業等非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律師的調查一般也采取抵制的態度。律師辦理案件需要通過這些單位了解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短信、傳真等情況,但這些單位往往以內部規定或者需要替客戶保密為由拒絕律師調查,有時甚至連法官也無法調取相關證據。由于他們不屬于政府職能部門,律師面對拒絕調查往往無可奈何。
促進立法解決取證難題
上海市律師協會建議,要改變這一狀況,就應該從源頭著手,促進相關的地方立法,或者職能部門對律師調查取證作出統一的規定,規定政府部門相關信息的公開制度及查閱程序等。否則,單憑借律師協會的力量去協調,難度比較大。
許多律師反映,他們到銀行、醫院等非政府職能部門調查取證,其難度不亞于到政府部門取證。由于律協與這些單位不存在隸屬關系,從中協調的難度非常大。上海市律協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和衛生部應在聽取律師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關于律師調查取證的部門規定。
戴佩清律師建議,公共服務部門除律師來訪外,經常有公檢法司機構工作人員前來調查相關情況,應該派專人接待,這些人對相關政策更了解,接受調查工作更規范。
“當前在實行刑訴抗辯制條件下,加重了律師取證的責任,發放‘調查令’是訴訟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也是上海首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權威性不夠。”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朱洪超說。
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已引起了上海市高級法院領導的重視。滕一龍院長在今年8月17日到上海市律師協會座談時指出,要在法律和制度許可的情況下,對“調查令”制度進行研究和完善,增強權威性,保證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法院開具的“調查令”特別注明:“如你方不能在有效期內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請將調查令及不能提供證據的書面說明一并交持令人交還本院”。戴律師說,有些部門和單位根本不寫任何理由,律師只得拿著空白調查令還給法院。這樣,法官就不知道到底是律師偷懶不去調查,還是有關部門不配合。
一些被調查的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根本不了解“調查令”的性質和效力。他們往往對律師說:“要查讓法院來查。”令律師哭笑不得。這些工作人員不知道,“調查令”是法院依職權開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效力應與法院依職權調查相似。
不過,這種狀況有望得到改變。據了解,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從去年4月開始,先后在北京、天津、重慶、安徽、廣東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各地律師的意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審議律師法(修改草案)做各項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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