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下午,由華東政法大學公司法律爭議解決研究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的“實踐中的新《公司法》系列研討會”在華東政法大學(長寧校區)交誼樓二樓會議室舉辦。本次研討會聚焦《新<公司法>第89條第3款的理解與適用》,來自學術界、司法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及法律從業者齊聚一堂,展開深入探討。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王競、副主任李慧琴、委員丁峰、潘青、周松濤、蘇蕾、李劍、李明明、徐紅梅、李洪燈共10人參加了會議。
研討會由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教授、公司法律爭議解決研究中心李詩鴻主任主持。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院長賀小勇教授在致辭中指出,學院融合國際、金融、法律多領域資源,強調爭議解決與實踐緊密連接,期待通過對89條第3款的研討,推動學術界與實務界深度合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商事庭陸淳副庭長表示,該條款對公司爭議解決具有指導意義,其適用前提中的“濫用”“嚴重損害”認定涉及事實與法律評價,期待觀點碰撞與理論實踐交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副秘書長龔少陽先生則介紹了貿仲的商事爭議解決優勢,期待研討會為公司治理規則適用和爭議解決仲裁發展奉獻真知灼見。
在“濫用權利與‘嚴重損害’的認定標準”的單元研討中,各位圍繞“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及‘嚴重損害’標準”展開討論。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黃輝教授從比較法視角分析,指出第89條第3款可能涉及異議股東退出機制或股東壓迫救濟,其法理基礎與裁判適用需明確“濫用”“嚴重損害”的認定,以及與第21條的關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庭團隊長李非易結合司法實踐指出,相關案例較少,“嚴重損害”證明標準模糊,需審慎適用回購條款,避免影響公司資本與償債能力,最高院初步觀點認為第21條與89條可并行適用。自由交流中,華東政法大學王東光教授認為該條款邏輯特殊,第三款更偏向股東壓迫問題,“濫用股東權利”表述需細化;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庭副庭長壯春暉則提出,實踐中可從利潤分配不公平、稀釋股權、限制知情權等方面判斷濫用情形,需結合損害程度、持續時間及股東信任關系綜合考量。
在“回購價格合理性與資本維持原則”的單元研討中,各位聚焦“回購價格確定與資本維持約束”。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王競律師提出,回購價格應遵循“意思自治+司法審查”原則,參考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確定,同時需受資本維持原則約束,以可分配利潤作為回購資金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特聘副研究員王秋豪探討了股權價值評估方法(資產法、收益法、市場法)的實踐差異,指出資產法多用于清算價值評估,收益法更適用于成長性公司,同時分析了回購與資本維持的關系,認為回購可能涉及實質性分配,需關注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自由交流中,與會者就凈資產認定、評估方法選擇、協議價格司法審查等問題展開討論,強調回購價格的救濟性本質。
在“回購股權的轉讓、注銷與減資程序銜接” 的單元研討中,各位圍繞 “回購股權的處理流程”展開。華東政法大學公司法律爭議解決研究中心研究員潘青指出,回購股權需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涉及股權結構調整、工商變更登記及減資程序。若選擇注銷,需完成減資流程,但若公司缺乏資金或清償能力不足,可能導致程序受阻。華東政法大學商學院副教授陳秧秧從會計視角分析,庫存股作為凈資產抵扣科目,其轉讓或注銷將影響公司資本結構,需平衡股東退出與債權人保護。自由交流中,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處副處長魏頔結合登記實務,探討了回購股權與股東失權制度的銜接,建議明確未完成減資時剩余股東的責任;與會者還就訴訟結構設計、基準日選擇等實操問題提出見解。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毛海波在總結中指出,新《公司法》第89條第3款在實踐中面臨適用場景有限、與其他救濟制度重疊等挑戰,其抽象性需通過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進一步細化。本次研討會凝聚了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共識,未來需繼續探索條款的精準適用,形成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議,為公司治理和爭議解決提供更清晰的規則指引。
本次研討會通過多維度的理論探討與實務分享,深化了對新《公司法》第89條第3款的理解,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提供了新思路,對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保護股東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