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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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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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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部門 |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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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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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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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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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 《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華設立投資性公司,外商可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設立從事直接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規定》共31條,對外商在華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資格、提交材料、審批手續、經營業務等方面的事項都做出了詳細規定。 | 2004 年 11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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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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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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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 《補充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投資性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 另外,《補充規定》對于商務部2004年22號令中關于投資性公司運作的限制有所放松甚至取消。 | 2006 年 5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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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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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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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 《通知》明確,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注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及其變更事項(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的除外),由投資性公司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通知》指出,投資性公司的投資范圍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領域及宏觀調控行業。投資范圍如涉及外商投資專項規定的允許類行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程序征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通知》要求,投資性公司投資的企業,或與其他投資者聯合投資的企業,如外方(指投資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資者)的外匯投資比例不低于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 2009 年 03 月 0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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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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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于下發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所涉驗資詢證有關問題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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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司 | 《通知》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境內合法所得(含人民幣利潤、減資、清算、撤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或其他合法境內所得等)再投資于境內企業之前,須先將該合法所得轉增為注冊資本。 《通知》規定了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驗資詢證的操作流程。 | 2011 年 3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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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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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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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 《意見》不僅涵蓋財政、人才、服務等地方政府對總部經濟的支持,更創新性地融合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出入境等相關部門的支持內容。 《意見》明確提出要扶持企業做強功能,發揮全球資源的配置能力。 《意見》提出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拓展全球產品服務、檢測、研發、數據處理等新型服務貿易業務,鼓勵跨國公司在浦東投資設立檢驗鑒定機構,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 2011 年 6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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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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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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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 《通知》表示,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試點業務。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通知》指出,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管理型公司申請認定地區總部的,其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累計繳付的注冊資本總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于3個;或者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于6個。地區總部可以從事投資經營決策、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研究開發和技術支持等業務。同時,上海將在出入境手續、就業許可證等方面提供便利及優惠措施。 | 2011 年 12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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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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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商務委等八部門關于《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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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實施意見》從資助與獎勵、資金管理、人員流動、提供通關便利四大方面鼓勵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進一步集聚實體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促進經濟轉型發展。 | 2012 年 08 月 08 日 |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