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優秀青年律師涉外法律培訓團行程過半,大家在培訓期間,收獲良多!可以用“走出去、調結構和一帶一路”來分享心得。
一、走出去
此次培訓給予了大家充分觀察、感受美國社會和法律運行的機會。各位學員都積極走出自己學習、工作兩不誤的“小圈子”,體驗美國法治社會的各方面。
上周五,我們一行十人前往美國知名律所McDermott Will & Emery(MWE)參觀。MWE華盛頓辦公室的管理合伙人Carolyn Gleason女士親自接待,安排我們參觀了正對國會山的九層辦公大樓和樓頂觀光區域,并與大家開展交流互動,她詳細地介紹了律所歷史、品牌建設、律所架構等各個方面,并仔細回答了有關合伙人提升、律師側重做業務還是做市場等大家關心的問題。在此過程中,上海元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黃仲蘭律師在百忙之中出于對青年律師成長的關心也電話接入,就涉外律師協作、如何建設更緊密的合伙型律所等話題與大家做了坦誠的分享。這是我們抵美后的第一個律所參觀活動,大家都表示安排緊湊、交流高效,很有收獲。
當然,我們走出去的步伐不僅包括對高大上律所的參觀,還體現在平時對美國社會運轉的點滴觀察上。比如,聯合所高級合伙人王競律師在一次步行上課途中偶遇并全程目睹警察拘捕嫌疑人的整個過程,尤其是警察在拘捕過程中宣讀“米蘭達警告”的完整內容、宣讀時機和執法程序,令他印象深刻。
我相信,社會實踐是使法律永葆活力的良好方法。
二、調結構
本次培訓團中人才濟濟,涉及地產、刑事、投融資、稅法和家事各個專業領域,但大家走上工作崗位后也已多年沒有在法學院里系統地再學習了。這次區司法局、區律工委和ILI精心安排的跨境投資課程涉及學科非常廣泛,教學內容也是深入淺出,很多教授都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學習內容非常扎實。
例如,上周四美國證券法的教授是William Uchimoto先生。他是一位在美國證監會、費城證交所和知名律所都擔任過管理職務、實務經驗豐富的教授。他在課程一開始就用一個“穿越案例”把枯燥的法規給講活了:上世紀40年代美國最高院對投資合同認定為證券投資的代表案例(SEC v. W. J. Howey Co., 328 U.S. 293 (1946))中的四項關鍵標準仍適用于2017年對首次代幣發行認定為證券發行的案件(SEC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 – The DAO, Release No. 81207, July 25, 2017)。這位教授的課程編排簡潔有趣、講課風格激情澎湃。在之后整整一天的課程中,他又給我們詳細介紹了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發行和豁免條件以及內部交易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相比通常法學院里按部就班地從上世紀初證券法逐條講解的方式,ILI老師往往善于將繁雜的法規與實例相結合,大大增強了課程的可接受程度,有效更新了大家的知識結構。
三、我們的“一帶一路”
培訓班在ILI培訓期間,在同一時間段里,還有全國律協涉外律師代表團和非洲國家政府高級別官員合規培訓團也在開展培訓課程。我們與全國律協代表團成員以及非洲培訓團的成員們在課間和午餐時間中積極交流,討論大家來美后的見聞和培訓內容。在與非洲團團員(都是來自非洲各個國家的高級別政府官員)的交流過程中,我們也了解到在現在非洲進行的大量投資開發項目中,我們中國企業和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其中也會產生有關產品標準、環境保護、商業行為守則等各個方面的合規事宜。通過交流,大家增進了了解,相互學習、鼓勵,在我們的ILI項目過程中做好我們自己的“一帶一路”交流工作。
十一月的DC,十一月的雨,我們即將滿載而歸。
作者:上海元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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