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規劃制定和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則所稱規劃,是指與上海律師行業中長期整體發展相關,以推動上海律師業高質量發展等為目的,結合上海律師行業實際,依據本規則制定的計劃或者方案或綱要。
第三條(適用范圍)
律師協會規劃制定、實施、評估和修訂,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原則)
制定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性,即規劃應當求真務實,具有合理的設計基礎、符合客觀及行業發展規律。
(二)合法性,即規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三)行業性,即規劃應當在符合國家、上海整體發展戰略基礎上,注重律師行業相關的政策及要求,體現上海律師行業優勢和特色;
(四)前瞻性,即規劃應當關注行業中長期發展,對行業未來有前瞻性思考和設想;
(五)可執行性,即規劃應當具有可執行性,有一定的實施方案及步驟,并設計保障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五條(工作任務)
制定律師行業規劃是律師協會的工作任務。
第六條(工作部門)
律師協會是規劃制定單位,律師協會下設負責規劃的專門委員會是牽頭承辦部門,必要時,可由律師協會其他下設機構共同參與。牽頭承辦部門應當成立專門的規劃起草小組。
規劃起草小組成員應當在律師和行業外部專家中進行遴選;規劃起草小組組成人員由規劃牽頭承辦部門提議,報律師協會會長會議決定。
第七條(指導監督)
律師協會規劃制定、實施、評估和修訂受上海市司法局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制定程序
第八條 (工作計劃)
律師協會負責就規劃制定擬定工作計劃,并根據工作計劃有序實施規劃制定工作。
第九條(準備工作)
起草規劃前,律師協會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根據規劃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機構及人員安排;
(二)收集并研究與規劃相關的數據和資料;
(三)收集并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有關政策性文件、行業有關規定等;
(四)收集并研究律師協會及下設機構在先規劃或者與規劃相關的戰略、工作計劃等,評估相應的實施情況。
第十條(集體討論)
律師協會應當就規劃的起草、論證與審議等建立集體討論機制。
第十一條(征求意見)
律師協會應當將規劃草案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和在有關媒體、網絡上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進行。
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應當邀請律師協會的律師代表、外部專家等人員參加,并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在相關媒體上征求意見時,應當發布擬制定規劃的主要內容、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第十二條(論證)
律師協會應當將規劃草案組織論證。論證由律師協會委托內部或者外部專家進行,并出具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審議通過)
規劃草案在經過征求意見、論證后,應當認真研究、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相應修訂,并形成規劃審議稿,規劃審議稿應當先經過律師協會負責規劃的專門委員會初步審議,然后報請律師協會理事會最終審議通過。
必要時,也可報請律師代表大會者審議通過。
第三章 規劃的主要內容與格式
第十四條(規劃背景)
規劃制定應當回顧總結規劃所涉工作和事項的歷史發展。
第十五條 (規劃指導內容)
規劃應當提出明確的指導思想、規劃原則和總體目標。
第十六條 (規劃任務內容)
規劃應當明確闡明規劃的主要任務,提出具體措施、實施主體、實施期限和實施保障、需要注意防范的風險等主要內容。對于特別關鍵并且可量化的規劃目標,可以設定相應指標。
第十七條(規劃格式)
規劃的格式應當參照律師協會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八條 (簽署)
規劃由律師協會負責人簽署。
第十九條(公布)
律師協會或者律師協會確定的發布機構及時對外發布、印發規劃。
第四章 規劃的實施、評估與修訂
第二十條(規劃實施)
在規劃簽署公布后,律師協會應當將規劃內容細化和分解,以確保規劃落實。
第二十一條(規劃評估)
規劃實施后,律師協會應當對實施情況、施行效果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并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對規劃進行修訂。必要時,可以對規劃實施進展和成效予以考核。
第二十二條(規劃修訂)
在規劃需要修訂時,參照本規則第二章、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規劃解釋)
本規則由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規則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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