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并作出裁判的基礎。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對于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解決民事糾紛具有重要作用。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擬作出補充修改:明確法院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完善制度,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
近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常委委員對上述規定普遍表示贊成,同時也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進一步完善健全舉證責任制度
“應當認真研究并完善、健全舉證責任制度。”沈春耀委員說。
草案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沈春耀委員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三款:一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三是法律對舉證責任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沈春耀委員認為,這樣修改,一是可以強調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把它表述得更完整。二是能夠區別“舉證責任”和“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兩個概念是不一樣的。在訴訟活動中,凡是知道情況的,原則上說都有義務作證,這是一般性的原則和要求。不僅原告有權提供證據,被告、第三人和知道情況的人都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舉證責任不一樣。如果舉證責任在你身上的話,你提不出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話,那么就要承擔訴訟的不利后果。三是其他法律有的對舉證責任有專門的規定,比如說侵權責任法對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或補充規定,在有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比如高度危險作業下的侵權責任等。還有一種情形是推定,比如在醫療糾紛中,如果患者的病歷被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偽造、篡改或者故意隱瞞的,法律規定就推定醫院和大夫有過錯,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民訴法應當規定,法律對舉證責任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院依請求應當介入證據調查
“依照法律規定,有關部門掌握的一些數據資料是保密的,如果法院不介入調查,一般當事人根本無法取得。”陳秀榕委員說,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在訴訟中往往因舉證不力而敗訴。因此,建議對舉證確有困難的,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請求介入證據調查。
陳秀榕委員表示,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爭議,不同意見認為,法院介入證據調查會打破雙方當事人平等地位的平衡。
“但我認為,法院介入調查是協助有需要的當事人收集其依法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被協助的可能是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是雙方當事人,其目的正是為了使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利,其結果是能平衡當事人平等的地位,避免任何一方處于弱勢地位。”陳秀榕委員強調。
對舉證不能的沒必要訓誡罰款
草案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未及時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賠償拖延訴訟造成的損失、不予采納該證據。
“這一規定與民訴法的舉證原則有沖突。”叢斌委員說,民訴法的舉證原則是舉證不能的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也就是說,對其訴訟主張不支持就可以了。這不同于刑事訴訟法,所以建議修改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把“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等內容刪除。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影響法庭審判的行為而且是一種故意的惡意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叢斌委員說,對于當事人給了時間,又說不出理由,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這是符合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沒有必要再采取強制措施。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