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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的經濟意義及法律思考

    日期:2013-12-03     作者:吳月琴(市律協國際貿易與反傾銷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文由上海律協國際貿易與反傾銷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 

 
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全稱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ECFA)。2010年9月12日,在順利完成簽署、換文等程序后,ECFA正式生效,標志著兩岸經濟關系邁入了制度化合作發展的新階段。
 
一、海峽兩岸經貿新規則— ECFA
 
(一)ECFA的意義和目標
 
ECFA是兩岸遵循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結合兩岸經濟發展的現狀和特點,按照平等互惠原則簽署的經濟合作協議。它充分兼顧兩岸特色,是兩岸推進經濟全面深入合作的特殊安排。 [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1
 
ECFA旨在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以及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為實現上述目標,ECFA的合作措施包括: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以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有利于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二)ECFA的內容
 
ECFA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獲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ECFA作為框架協議 [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2 簽署后,兩岸將陸續推進后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等單項協議的商談。
 
1、貨物貿易領域
 
雙方將在“早期收獲計劃”實施[3]后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內分三步對“早期收獲產品”實現零關稅。大陸將對539項原產于臺灣的產品實施降稅,臺灣將對267項原產于大陸的產品實施降稅。由此可見, ECFA對貨物貿易領域的核心規范是盡快實行零關稅。
 
2、服務貿易領域
 
大陸方面承諾,對會計、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研究和開發、會議、專業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醫院、民用航空器維修,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等11個服務行業對臺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具體開放措施包含19項內容。并且,在部分領域開放措施上,大陸率先對臺商投資開放《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一些限制性行業,并降低臺商投資進入門檻,讓其享受部分“超WTO待遇”。 涉及國家產業政策持股比例要求的,放寬持股比例要求,允許臺資獨資。
 
臺灣方面承諾,對研究與發展、會議、展覽、特制品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經紀商、運動及其他娛樂、航空電腦訂位系統以及銀行等9個服務行業對大陸進一步放開。
 
3、經濟合作領域
 
ECFA確定雙方以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金融合作、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海關合作、電子商務合作、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等為重點,并逐步向其它領域拓展。
 
4、知識產權保護
 
作為ECFA框架下的單項協議《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4](《知產協議》)簽署也備受關注。《知產協議》涉及17項內容,包括合作目標、優先權利、保護品種、審查合作、業界合作、認證服務、協處機制、業務交流、工作規劃、保密義務、限制用途、文書格式、聯系主體、協議履行與變更、爭議解決等內容,全面涉及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全方位地建立兩岸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提高兩岸知識產權創造、應用、管理和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1)建立官方對接平臺:依據《知產協議》,兩岸將建官方對接平臺,分別處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權等問題,分別由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接大陸的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商標局以及新聞出版總署。雙方也將獲得更為快速有效的溝通平臺和協調處理機制。
 
(2)建立執法協處機制:《知產協議》明確雙方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并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通報處理結果:打擊盜版及仿冒;保護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志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注行為,并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注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志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識(示)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等等。
 
(3)相互承認“優先權”:《知產協議》第二條明確:“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并積極推動作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該條款突破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原有“申請人以其在臺灣地區的申請為基礎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承認”的規定。由于臺灣產業的技術研發密集度高,在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之后,既可以避免因為申請上的時差原因而導致的無法獲得相關權利授權情況的發生,也利于防止專利或者商標在申請空窗期被惡意搶注或侵權,對臺灣優勢產業的發展非常重要。
 
(4)建立版權認證合作機制:《知產協議》第六條確認,兩岸將兩岸建立著作權(即版權)認證合作機制。這一機制建立后,未來臺灣影音產品進入大陸,不用再通過香港,直接由臺方指定的協會或團體辦理認證即可。這一機制對于保障權利人實施權利,提高權利人版權運作熱情,促進兩岸版權貿易活動的順暢開展都有著積極作用。
 
二、 ECFA 的法律性質與法律模式定位
 
ECFA協議簽署后,對其法律性質和法律模式定位一直是兩地企業界和學術界討論和關心的問題。
 
1 ECFA 的法律性質
 
中國是以主權國家的資格加入WTO的,而中國臺灣,如同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是以單獨關稅區的資格加入WTO的。作為WTO成員,同屬于主權國家的國家實體(中國)與非主權實體(中國臺灣)之間簽訂的協議ECFA,其法律性質研究的焦點問題是它究竟是WTO框架外的一種機制,還是WTO框架內的一種機制?即ECFA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的性質之爭。目前主要有三種學說(1)國際協議說,(2)國內特殊法律安排說,(3)特殊區際貿易說。[
 
香港、澳門已經與中國內地實現了國家統一,“一中”既是政治現實,也是法律現實;而兩岸之間仍未統一,“一中”是法理上的,還不是政治現實。如果我們不將ECFA的內法性置于前提,將在具體的推動和實施中違背中國政府以經濟交流促進政治統一的初衷,并將為此而做出的各種努力付諸東流,而且會授人以柄,從公法法理方面為“臺獨”尋找突破口。這并非杞人憂天。 [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5
 
因此,筆者更傾向于認定ECF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之間簽署的法律文件,并非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條約或準國際條約。ECFA既遵守與符合WTO規則,又超WTO規則,充分體現兩岸經濟合作的務實性與靈活性,體現兩岸特點與兩岸特色,其法律性質是一定程度受到WTO等國際條約規范和調整的一國國內特殊的法律安排。
 
2 ECFA 的法律模式
 
ECFA法律模式定位問題主要是根據該協議的規定,以及它的最終發展目標而確定的。根據傳統的自由貿易發展,區域性自由貿易形成依據不同性質可分為四個層次:(1)優惠貿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2)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在自由貿易區內,成員方之間的關稅被取消,但是各成員方仍然保持著各自對區域外國家實施的關稅;(3)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關稅同盟形式下,成員方之間實現貿易自由化但對區域外的其他國家實施共同的關稅;(4)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共同市場是關稅同盟之上的一個形式,在此形式下,成員方取消對各種生產要素內部移動的限制。
 
ECFA是為推動兩岸經濟關系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所做的“特殊安排”。“特殊”在于,ECFA涵蓋優惠貿易安排與自由貿易區的經濟合作機制,是初級階段的“準”自由貿易區(FTA),但又超越自由貿易區,不僅直接跨越了特惠關稅區或優惠關稅安排階段,而且其內容更加廣泛。“早期收獲計劃”不僅包括了大量工業產品零關稅,而且在農產品方面實行單方面的零關稅進口,另外還包括了服務領域的市場準入與開放,這在全球FTA早期收獲中是很少見的,充分體現了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的兩岸特色。[6]
 
當然,ECFA只是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建設的初級階段或低度經濟整合機制。這一經濟整合機制還不足以成為統一之前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架構下長期、穩定的經濟整合機制,而是階段性的。可以預見,海峽兩岸必然會在此基礎上,依兩岸經濟合作與經濟整合特性,建立更高層級的經濟整合機制(如兩岸經濟共同體),逐步與交叉實施包括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等不同階段的相關內容,包括進一步實施"早期收獲"之外貨物產品的零關稅及開放金融服務市場(自由貿易區內容),實施部分產業或產品的對外統一關稅(關稅同盟內容),逐步實現人員、資金等一定程度的自由流動(共同市場內容),從而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架構重要的物質基礎。
 
三、 ECFA 實施中應注意的貿易規則
 
正確理解ECFA協議的含義,有利于更好地利用ECFA協議促進兩岸經貿的進一步合作。以下對 “原產地規則” “服務提供者”以及“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分析:
 
(一)原產地規則
 
ECFA規定,被認定為原產于一方的早期收獲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將給予優惠關稅待遇。原產地證書就像貨物的“身份證”。只有證明貨物為大陸或臺灣原產的產品才可以享受ECFA優惠關稅待遇。依據ECFA附件二《適用于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授權,由雙方協商,對800多項產品,發布“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逐一給與認定的標準。ECFA原產地的確定將主要采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和區域價值成分標準。
 
(二)服務提供者定義
 
為防止兩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變相享受ECFA的優惠待遇,ECFA以充分照顧兩岸服務提供者利益為原則,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為基礎,對服務提供者的(包括“一方自然人”和“一方法人”)定義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一方自然人”指持有兩岸任一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一方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同時,對法人在提供服務的性質和范圍、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繳納所得稅、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方面規定了認定標準。
 
(三)爭端解決機制
 
ECFA規定,雙方將于ECFA生效后6個月內開始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進行磋商,并盡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于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在前述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于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可以預見,立足于兩岸現階段解決經貿與投資糾紛的主要選擇方式,借鑒一些已獲得較為成功實施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先進性制度,建構一個合理有效的ECFA爭端解決機制,將是ECFA得以平穩運行的有力法律保障。
 
綜上,ECFA是具有鮮明的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協議,是全面、綜合的經濟合作協議,是開放、漸進的經濟合作協議。隨著后續談判的進展,ECFA及其配套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與發揮作用,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提供了動力和制度保障。海峽兩岸學者追求與探討多年的兩岸共同市場或兩岸經濟共同體將不再是理論上的探討,不再是遙不可及的理想,而是不久將來的現實。
 

[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ref2  參見2010年06月30日《商務部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簽署發表談話》(http://www.gov.cn/gzdt/2010-06/30/content_1641363.htm)

[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ref2   “框架協議”是指簽署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要,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后再協商,因為要協商簽署正式協議曠日持久,緩不濟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故先簽署綱要式的“框架協議”。
[3] “早期收獲計劃”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實施。
[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ref4 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與ECFA一同完成簽署。
[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ref5   《嶺南學刊》2011年第2期:《論ECFA的法律性質》作者:尤樂 
[ 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μ?????1?????3???????è??-111015??′?????′.doc#_ftnref6  "海峽經濟區:從ECFA到兩岸經濟共同體(CEC)",作者:王建民(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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