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行業資訊 >> 業內動態

業內動態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日期:2006-06-07     作者:中國律師網    閱讀:3,468次

6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監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聯合在北京召開“全國完善律師收費制度電視電話會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畢井泉、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陳冀平先后就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和貫徹落實《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發表重要講話。

趙大程副部長在講話中指出,完善律師收費制度,是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律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律師制度改革,推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律師收費制度改革工作,把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列入了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工作部署。

趙大程副部長指出,律師收費活動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對于改革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廣大律師和律師管理工作者要全面把握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把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律師收費制度改革,體現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律師工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為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新出臺的《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強調制定政府指導價必須要考慮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規定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等等,突出了解決人民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打官司難、請律師難的問題,充分體現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們要在準確領會律師收費制度改革背景的基礎上,積極推動改革措施的落實,引導律師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不懈努力。

(二)律師收費制度改革,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科學的、先進的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靈魂。它所包括的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五個方面的內涵,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法治領域的基本指導思想。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確立了“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的目標,遵循了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規范了風險代理、異地辦案差旅費和收案程序,還明確規定了對律師收費活動的監督和對違法違紀收費行為的查處機制。這些規定使律師收費活動更加公平合理,使律師收費行為進一步法制化和規范化,并通過價格機制的調整,促使和引導律師更好地服務大局、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群眾,這充分體現和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和要求。我們要從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高度,引導律師在執業過程和收費活動中堅持服務為民,堅持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社會負責、對職業操守負責,維護法律權威,促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

(三)律師收費制度改革,體現了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精神。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大戰略任務。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把改革和完善律師收費制度作為專門問題加以規定,明確指出要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制定律師訴訟代理收費指導性標準,建立健全律師收費爭議解決制度,完善對律師違法違紀收費行為處罰辦法。《辦法》的制定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的戰略部署和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精神,對上述改革內容作了充分的體現,對收費定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爭議解決、監督處罰等方面都進行了改革和完善。落實這些規定,既是完善律師收費制度的具體內容,也是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實際行動。我們要從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大改革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

(四)律師收費制度改革,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屬性。我國律師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承擔著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職責。律師既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又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捍衛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律師工作必須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而不能把追逐經濟利益作為執業的主要目的。改革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充分考慮我國律師制度的屬性以及律師工作的宗旨與使命。對一些特定領域案件的律師服務收費不能完全由市場調節,而要進行必要的行政調控,實行政府指導價。所以,《辦法》規定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價格管理方式,要求對各類訴訟案件以及國家賠償案件、申訴案件實行政府指導價。同時還嚴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實行風險代理,并規定了風險代理的最高收取比例,這些都體現和反映了我國律師制度的社會主義屬性,需要我們在推進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的過程中不斷堅持和完善。

推進律師收費制度改革,是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律師制度,使律師工作堅持服務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地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要充分認識推進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統一到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律師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中央關于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決策上來,統一到司法部黨組關于加強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建設的工作措施上來,高度重視,扎實工作,把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做好。

趙大程副部長還就《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提出了幾點要求:

(一)開展《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工作。這是貫徹實施《辦法》的前提和保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抓緊作出安排,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和方案,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和培訓活動,在全體律師管理干部和廣大律師中進行《辦法》的普及和輪訓工作。要教育和引導廣大律師深刻認識出臺《辦法》的重要意義,熟知主要內容,把握具體要求,領會精神實質,進一步增強嚴格執行《辦法》、嚴格規范收費行為的自覺性。

(二)制定實施辦法和收費標準。按照《辦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的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這是貫徹實施《辦法》的緊要任務,也是實施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環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協會要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在《辦法》正式施行前,高質量地完成制定本地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工作。這兩項工作的政策性、技術性都很強,要以科學嚴謹、求真務實的態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了解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律師工作的發展水平,科學測算律師服務的成本,研究提出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精神,充分考慮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堅持走群眾路線,拓寬人民群眾參與渠道,認真聽取律師、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使辦法和標準能夠匯集民智、反映民聲、體現民意。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對律師事業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這兩項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做好。

(三)推進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的規范化建設。律師事務所是律師服務收費的主體,在收費管理基礎環節中擔負重要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指導律師事務所進一步完善收費信息公開制度,將收費管理辦法、收費標準等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統一委托、統一收費制度,對收費活動的各個環節和程序逐一進行規范,堵塞漏洞,杜絕私下收案、私自收費、收費后不出具合法票據等違規違紀行為;進一步完善協商收費制度,明確適用的具體范圍和標準,規范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不同收費方式;進一步完善收費減、免制度,嚴格執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收費的規定,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確保困難群眾“請得起律師”,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解決機制。這是律師收費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辦法》的鮮明特征之一。《辦法》規定了五種爭議解決途徑,同時明確提出要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 目前,爭議調解辦法正在由全國律協起草制訂,下一步要加快進度,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爭取早日出臺,促進律師服務收費爭議更加規范有序地解決。同時,要建立健全收費爭議調解機制,建立專門的爭議調解組織,并盡快開展工作。要完善律師服務收費投訴受理機制。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進一步拓寬投訴受理方式,暢通投訴受理渠道,規范投訴受理程序,特別要在便民利民上下功夫,在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做到投訴便捷、有訴必應、處理高效,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

(五)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辦法》分別規定了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認真查處律師服務收費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當前監督檢查的工作重點,主要是風險代理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等收費環節,《辦法》對風險代理收費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最高收費比例等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對異地辦案差旅費從提交費用概算、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和結算等方面進行了嚴格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配合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特別是濫用風險代理收費、多立名目亂收費等問題。各地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律師收費檢查活動,及早發現、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附件: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
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 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 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 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 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 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 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 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權限,擅自制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費〔2000〕392號)同時廢止。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