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隨身只帶了一條棉被,我從杭州喬司農場來到了上海。將近十年的農場生活,因為我母親提早退休給了我一個頂替的機會而結束了。來上海以后,很長一段時間還經常在夢里回到過去的歲月,夢見自己冬天頭上飄著雪花,在兩邊插著“下定決心,不怕犧牲”小紅旗的溝邊光著腳挑河泥;夏天頂著烈日在田里插秧,背著三十多斤重的鐵桶在棉花地里打藥水,暈倒了被人扶到樹蔭下,醒來還得再干。別指望農場的醫生會給你開半天病假,那只是一種奢望。
在共和國的歷史上,“老三屆”是一個特殊的人群。他們經歷了“文革”,也經歷了“上山下鄉”。在“文革”中他們是毛主席的紅衛兵;在“上山下鄉”中卻成為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的知識青年;“文革”結束后他們又成了恢復高考的主力軍。
頂替回滬后,我在一家機械廠做機修鉗工。8小時下班后,當人們紛紛聚集在黑白電視機前觀看《上海灘》、《霍元甲》等電視連續劇時,我一個人躲在宿舍里一個不足4平方米的閣樓上讀書,困了,用冷水洗把臉;累了,躺一會起來再讀。經歷了幾個春夏秋冬,拿到了第一屆法律專業自學考試的文憑,接著又參加了專升本學習,讀了外貿專業英語。1985年調到當時的普陀區律師事務所,如愿以償當上了一名專職律師。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年代,法院審理的也都是一些刑、民事案件,當時還沒有經濟庭。律師的業務主要是刑事辯護和民事代理,非訴訟業務也只有擔任法律顧問一項。1984年上半年我被借到法院刑庭工作過半年,又到上海電大擔任過輔導老師,主要講《刑法》和《刑事訴訟法》。1984年12月,我第一次以辯護人的身份出庭。那幾年正逢“嚴打”,刑事案件辦得特別多,有時一天要開兩個庭。
一天,我正在律師辦公室看卷宗,當時的名稱叫法律顧問處,門外來了一對老年夫婦要聘請律師,正好輪到我接待。兩位老人一坐下來就泣不成聲,原來他們只有一位養子,已經成家,和他們住在一起。幾個月前,因鄰里糾紛,養母與隔壁一位年輕女子(記得是一位大學教師)發生爭執,繼而發生扭打,養子看到后上去勸架,后因年輕女子下嘴唇三顆牙齒向外移位,公安部門以故意傷害為由對養子收容審查,關押了十個多月后現已提起公訴。當我問他們為什么不在所在地區請律師時,他們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他們說因被害人家屬在外面揚言說所在地區的公、檢、法、司他們都有關系,而那位受傷的年輕女子的未婚夫又是剛從上海調到中央某部門工作的高干,所以他們才來到離他們地區最遠的區請律師。
聽了兩位老人的哭訴,年輕氣盛的我一下子覺得熱血沸騰,在征得領導的同意后,我接受了這個案件。到法院閱卷時,了解的情況基本上與兩位老人介紹的差不多。根據我當時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我向承辦法官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拳擊被害人的事實,不可能造成被害人下嘴唇三顆牙齒向外移位的后果,從法醫鑒定材料上看,被害人外嘴唇軟組織無受傷痕跡,不符合外力打擊的特征,既使是外力打擊造成,受傷的牙齒首先應當是上牙,因人的牙齒是上牙在外,下牙在內,而且外力打擊造成的牙齒移位只能是向內移位,不可能造成向外移位的后果。在卷宗材料中,被告人的養母有一段陳述,說她在雙方扭打時曾被被害人咬住右手大拇指,被其用力掙脫的情節,并附有驗傷報告。我認為被害人的下嘴唇三顆牙齒向外移位應當是在咬住被告人養母大拇指時,被其用力向下掙脫造成的。法院采納了我的意見,將該案發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在此期間,我又寫信給市檢察院的領導,指出收容審查主要是對身份不明、犯罪事實一時無法查清的被告人適用的,現本案已經起訴,說明事實已經查明,仍對被告人采用收容審查,時間長達十一個月,是嚴重違法的。市檢察院的領導收到信后,立即指派有關部門與我聯系,并接受了我的意見,對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
記得那天飄著鵝毛大雪,時間已經是陰歷臘月二十九,第二天就過年了。被告人冒雪趕到我的辦公室特地表示感謝。他說因為他入獄,家里妻子與養父母發生矛盾,兩位老人悲傷之余,買了兩瓶敵敵畏準備在大年三十服毒自盡,幸虧他昨天被釋放回家,才避免了一場災難。聽了他的話,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靜,既為他們一家感到慶幸,也深深感到作為一名辯護律師身上承擔的責任。
事情并沒有結束,檢察機關因無新的證據,仍堅持起訴,在被法院再次裁定退回后,又決定提出抗訴。經檢察院、法院雙方各自向上級匯報后,驚動了市委政法委的領導,市律協也通知我去匯報案情。記得是在湖南路一幢向部隊借的小樓里,聽匯報的有當時市司法局律管處的蕢延慶處長,市律協何后、李樹堂副會長,同時來匯報的還有被害人的代理律師。作為一名從事律師工作才一年多的三十幾歲的年輕律師,我的心情多少有些緊張,但我還是按照自己的思路,匯報了整個案情和自己的辯護意見。沒想到匯報完以后,幾位領導都同意我的意見,特別是何副會長,臨走時還對我說,年輕人大膽辯護,我們到時候都去旁聽。
開庭那天,區法院最大的法庭擠滿了人,最后在走廊上加了一排座位。市律協包括兩位副會長一共有五六個人到法院旁聽,區委政法委、區檢察院的人員也參加了旁聽。我在法庭上為被告人作了無罪辯護,在結束時,我說本案是一起普通的鄰里糾紛案件,因人為的因素使案件復雜化了,希望法院能排除干擾,對被告人作無罪判決。
最后法院判決的結果是免于刑事處罰。雖然結果不盡如人意,但在離開時,承辦法官握住我的手說,葉律師,從我個人的角度,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見。我在法院工作過,完全能理解承辦法官這句話的含義。
從那以后,我又辦理了幾起比較成功的無罪辯護案件。1989年我被上海市司法局評為上海市首屆十佳優秀辯護律師,同時被評上的有石鐘祥、王珉、郭大鏞、葉松亭、朱洪超、翟建等人。前面的三位已經去世了,有的也因年齡原因不再從事律師工作了。隨著律師業務的發展,我辦理的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已是經濟、房產、金融等業務,但每年我還會辦理一些刑事案件,并一直參加刑事辯護研究會工作,曾經還被市律協指派到外省市為當地律師講解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
刑事辯護是律師的基本功,也是律師的一項重要業務,對促進法制建設,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有著重要的意義。每當我坐在辯護席上,我都會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責任,作為一名老律師,我希望我國的法制建設的步伐能更快些,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環境更寬松一些,更希望我們的刑事辯護隊伍后繼有人,有更多的優秀律師加入到刑事辯護的隊伍中來。●
葉杭生:上海廣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繼承傳統 弘揚法治
9月2日,司法部律師公證指導司副司長周院生(正司級)、副巡視員丘征在市司法局律管處處長馬屹、黃浦區司法局聯合黨委書記翟世祺的陪同下,參觀了上海律師公會舊址陳列館。此次參觀活動是司法部工作組就改革完善律師制度出臺措施的落實情況而進行督查評估的活動內容之一。
司法部領導饒有興致地參觀了陳列館,對陳列館的籌建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對陳列館在挖掘、保護上海律師制度的發源史、傳承律師文化、弘揚律師精神方面的價值和意義予以高度認可。
周院生副司長建議,將陳列館展示內容作為全國律師培訓的教材,并將上海律師公會舊址陳列館列為實習律師的教育基地。他希望通過上海律師公會舊址陳列館這一寶貴的平臺,進一步傳承和發揚律師“匡扶正義、弘揚法治”的優良傳統,激勵和推動當代律師更好地承擔起推進民主法治、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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